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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IPRdaily特約撰稿人
原標題:鮑師傅碰到金典鮑師傅,侵權?
最近一位記者童鞋采訪我,事件背景是:有一家“鮑師傅”的糕點賣的很好,后來出現(xiàn)了若干家跟“鮑師傅”相似的糕點店,比如“金典鮑師傅”、“鮑大師傅”等等,這種情況是否存在侵權呢?鮑師傅應該怎么辦呢?記者童鞋還給我發(fā)來了一些圖片,有糕點包裝的圖片,有門店招牌的圖片等等。這些圖片看起來還真是相似度很高的。
不過,我很少吃糕點,也不知道有這么一個鮑師傅的糕點店。在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查一查商標注冊的情況。
為什么要查商標呢?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是商標。其實我們平時嘴里說的“李寧”“耐克”“阿迪達斯”等等都是商標,同理“鮑師傅”也是商標。如果“鮑師傅”已經(jīng)注冊了,那就可以通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維權方式解決。
經(jīng)過查詢,發(fā)現(xiàn)一家北京公司在第30類(即糕點等商品)上注冊了“鮑師傅”商標,經(jīng)過核實,這家公司的確是市場上“鮑師傅”糕點店的經(jīng)營者。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商標權。無論“金典鮑師傅”也好、“鮑大師傅”也好,與“鮑師傅”肯定是近似的,屬于侵犯“鮑師傅”商標權的行為,依法應該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這位記者談到,那些侵權的店鋪,不但店名、商品的名字相似,店面裝修風格、包裝袋外觀等都基本相同。這也屬于侵犯商標權嗎?
這就不屬于侵犯商標權,而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如果正牌子的“鮑師傅”構成知名商品的話(不是我不知道就不是知名商品,而是要舉證證明其知名度),如果商品的外包裝、裝潢的確有特點能夠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區(qū)分開來的話,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他的人仿造的,屬于侵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這位記者還談到,正牌子的“鮑師傅”多次找到工商機關要求查處,但是發(fā)現(xiàn)很多時候工商機關力度不夠,是否是因為“鮑師傅”名氣還不夠大,或者存在地方保護呢?
對此,我覺得首先要明白工商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職責劃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工商機關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可以查處。但是實際上,工商機關對相同商標間的侵權行為查處的多一些,對近似商標間的侵權行為查處的少一些,力度也小一些。對此,可以理解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其實是司法機關的職能范圍,要求工商機關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在目前階段來講是不合適的。一來,工商機關工作人員目前的能力有限;二來,容易造成行政機關的肆意妄為,對整個市場環(huán)境不利。所以,對于工商機關查處力度不大,還是要正確的認識。建議對于近似商標間的侵權行為,還是起訴到法院的為好。法院定性之后,再由工商機關查處,更為順一些。
另外,我認為正牌子“鮑師傅”也有對自己的權利保護不到位之處。比如,它只注冊了第30類(糕點類)的商標,沒有注冊第43類(餐館類)的商標。對于食品來講,很多時候既是一種商品,又是一種服務。比如,開一家經(jīng)營餐飲的“鮑師傅”西點店,只有第30類商標而沒有第43類商標,就無法阻止了,也不好說人家侵權了。
當然,這里面還有商標與商號(企業(yè)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等)的沖突(相同或者相似)問題。比如,有人在工商機關注冊的名字叫“XX市鮑師傅面包店”,牌匾上也這么如實寫上了“XX市鮑師傅面包店”,怎么辦呢,侵權嗎?這個問題也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就能說得清的,往往要看具體案件的情況,要分析其中商標的知名度,店名有無搭便車,有無規(guī)范性使用等綜合因素,最后判斷:有沒有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有沒有借用(偷)他人的商譽,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商號是否需要改名字等等。
當年,李鬼是偶然碰到了李逵發(fā)生了一場爭斗,李鬼要知道對方是李逵肯定會繞著走。今天,李鬼敢在李逵店門口開店。這種商業(yè)氛圍長此以往可是要不得的,否則,誰還當李逵呀!遍地李鬼,中國的市場經(jīng)濟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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