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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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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2016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2016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一、專利權人向電商平臺投訴網絡店鋪專利侵權而發(fā)出的通知,應具備何種法律要件——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建陽順意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二、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李瑞河、漳州天福茶業(yè)有限公司與劉建致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糾紛案


三、互聯網傳播平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傳統媒體的注冊商標——參考消息報社與福建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依法運用舉證妨害規(guī)則,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寧波科程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徐智慧與寧波好伙伴電器有限公司、福州市馬尾區(qū)久香緣茶莊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五、由技術功能決定的外觀設計特征在侵權判定時應不予考慮——美途汽車配件實業(yè)(廈門)有限公司與廈門市鑫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


六、發(fā)揮商會作用促成系列案件調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高度契合——廣州輕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石獅市張輝煌便利店侵害商標權糾紛等280件系列案件


七、產品未安裝實現其基本功能的部件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泉州市佳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云浮市謝之機械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八、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生效行政判決作出前,注冊商標的效力屬效力待定——江蘇蘇美達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與福安市森威機電有限公司、福建藝林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九、原告主張進口商品上標貼圖案的著作權時,應提供該圖案的創(chuàng)作底稿或者其將該圖案提供給國外公司的證據——廈門杰詩寶酒業(yè)有限公司與福建酩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十、無藥品經營資質銷售假藥和藥品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周春望、鄭詠明、廈門鵬康商貿有限公司、廈門國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犯銷售假藥罪、非法經營罪案




一、專利權人向電商平臺投訴網絡店鋪專利侵權而發(fā)出的通知,應具備何種法律要件——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建陽順意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案情】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衡藝公司)系名稱為“磁斥型懸浮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權人。2016年1月27日,衡藝公司向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寄送律師函,認為由其提供網絡服務的名稱為“順意貿易有限公司”的網店即建陽順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意公司)銷售的“磁懸浮地球儀6寸”侵害其發(fā)明專利權。2016年1月27日,阿里巴巴向衡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回函稱:對其網絡投訴,還需委托代理人提交經衡藝公司授權進行維權的證明并提供侵權比對文件。2016年2月,衡藝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順意公司銷售的地球儀侵害訟爭的“磁斥型懸浮裝置”發(fā)明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阿里巴巴主要是為商戶與買家提供線上交易平臺,本身并不從事商品的銷售及許諾銷售,即并未直接實施涉案專利。阿里巴巴以通知所附文件不齊為由要求衡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補充提供材料,在此期間并未及時通知被投訴商戶,也未及時采取防止侵權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明顯存在過錯。但鑒于衡藝公司發(fā)出通知至提起本案訴訟的期間間隔較短,且阿里巴巴在收到起訴材料后刪除了侵權產品的銷售網頁地址鏈接,衡藝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在此較短的期間內存在擴大損失,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無需判令阿里巴巴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阿里巴巴上訴主張權利人投訴發(fā)明專利侵權的“通知”應當具備四個要件,即(1)權利人的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系方式和地址,若委托他人投訴,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2)權屬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3)要求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的商品名稱和具體互聯網鏈接;(4)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如涉嫌侵權商品與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比對材料)。本案中,阿里巴巴在接到投訴通知后,要求投訴人補充“授權材料”及“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在衡藝公司未按要求補齊材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其投訴通知是一個無效的通知,阿里巴巴未及時斷開有關鏈接沒有過錯,原審法院認定阿里巴巴“明顯存在過錯”應屬適用法律錯誤,阿里巴巴請求認定其未斷開鏈接的行為沒有過錯的主張有理,予以支持。

 

【評析】當前,電子商務迅猛發(fā)展,伴隨而來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向網絡平臺發(fā)起的投訴越來越多,其中濫用投訴、錯誤投訴也占有相當比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網絡用戶三者的關系作出規(guī)范,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但是“通知”應當具備何種要件卻未作進一步規(guī)定。本案判決認為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在網絡上的投訴“通知”,除包括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明、要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商品名稱和具體互聯網外,還需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本案裁判意義在于對發(fā)明專利權人向電子商務平臺發(fā)出的投訴通知應當具備的要件作出規(guī)范,從而提高投訴質量,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


二、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李瑞河、漳州天福茶業(yè)有限公司與劉建致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糾紛案

 

【案情】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葉有限公司(下稱天福公司)總裁,天福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茶葉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天福公司生產銷售的部分茶葉產品包裝上署有“李瑞河”的名字。天福公司使用在茶葉產品上的“天福TIANFU”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中國商標網、百度百科、中央電視臺欄目和人民日報海外版等媒體曾刊登報道臺商李瑞河在大陸創(chuàng)業(yè),開辦經營茶葉公司獲得巨大成功的事跡。李瑞河本人也因為在茶業(yè)經營領域的巨大成就獲得各種榮譽。劉建致系漳州漳浦“飄香四海茗茶店”的經營者,其在銷售的茶葉上使用“李瑞河”文字標識,店招和小貨車上均掛著或貼著“李瑞河茗茶”廣告牌。另外,劉建致曾注冊有“李瑞河LI RUI HE”商標,但經天福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該商標已經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李瑞河及天福公司主張劉建致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其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劉建致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瑞河”名字已被天福公司在生產、銷售茶葉等經營活動中廣泛使用,相關宣傳報道在宣傳“李瑞河”時同時宣傳“天?!保谛麄鳌疤旄!睍r也同時宣傳“李瑞河”,經過多年在茶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使用和宣傳,“李瑞河”已享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與天福公司建立起穩(wěn)定的關聯關系,二者之間已密不可分。故可以將“李瑞河”姓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劉建致作為茶葉產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李瑞河的姓名,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引人誤認為是天福公司的商品,系利用天福公司、李瑞河的知名度和商譽,達到宣傳推廣自己的目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劉建致停止侵權,賠償李瑞河、天福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劉建致注冊“李瑞河LI RUI HE”商標之前,李瑞河在茶業(yè)經營領域就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早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與天福公司形成了不可分割的關系,天福公司亦在其生產的部分茶葉產品外包裝上簽署李瑞河的“姓名”。劉建致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明知李瑞河與天福公司的關系及李瑞河在茶業(yè)經營領域的知名度,仍在其生產、銷售的茶葉產品上使用李瑞河的姓名,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產品誤認為與天福公司及李瑞河相關聯,應屬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系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自然人姓名進行保護的典型案例?!睹穹ㄍ▌t》對于企業(yè)名稱和自然人姓名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除具有確認基本民事權利的意義外,主要是立足于保護人身權的角度保護企業(yè)名稱和姓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企業(yè)名稱和姓名的保護則是立足于制止仿冒行為,制止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通過解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以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對行為人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予以規(guī)制,達到凈化市場的目的。本案對能夠標識商品來源的自然人姓名的保護具有較好的啟示意義。


三、互聯網傳播平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傳統媒體的注冊商標——參考消息報社與福建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參考消息報社系經國家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成立的事業(yè)單位,其業(yè)務范圍為主報出版,報紙網絡版、報紙手機版出版等。1999年12月,參考消息報社經核準注冊取得第1347964號“參考消息”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6類:報紙?!秴⒖枷ⅰ废祰H時政類報紙,由新華通訊社主管主辦、參考消息報社出版?!秴⒖枷ⅰ钒l(fā)行量大,長期以來,通過多種形式宣傳,獲得“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百強報刊”等多項榮譽;參考消息報社還多次對案外人侵害“參考消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維權。福建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瑞公司)在其登記并實際經營的安卓市場平臺,向網民提供名稱為“參考消息”的APP手機應用程序,下載熱度達到13.22萬。2014年7月,參考消息報社向博瑞公司發(fā)出警告函并要求其對涉案APP等客戶端作下架處理。參考消息報社訴請中要求認定“參考消息”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給予跨類保護。博瑞公司認為其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安卓網上的安卓市場平臺上線的APP軟件所使用的商標沒有審查義務,其在收到函件后已將涉案APP下架,不構成侵權。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博瑞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提供“參考消息”手機APP應用程序下載服務及相關時政新聞財經信息閱覽服務中使用了“參考消息”文字提示,屬商標性使用了涉案注冊商標“參考消息”。其次,參考消息報社和博瑞公司宣傳載體雖不相同,但其宣傳內容類似,消費群體相關。在各大媒體爭相采用原有紙質載體和互聯網傳播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新聞財經信息的社會形式中,博瑞公司通過提供軟件下載服務及相關信息閱覽服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軟件服務和信息閱覽服務為參考消息報社提供或與其存在某種聯系。故博瑞公司使用涉案商標所提供的服務與參考消息報社注冊商標“參考消息”商品類似。再次,馳名商標認定遵從“按需認定原則”,本案運用商標法“混淆侵權”即可使涉案注冊商標權益獲得保護,故對參考消息報社提出的對涉案注冊商標作馳名認定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博瑞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審結本案。

 

【評析】涉案《參考消息》系國際時政類報紙,由新華通訊社主管主辦、參考消息報社出版?!秴⒖枷ⅰ钒l(fā)行量大,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之一,已被全國的讀者所熟知,具有極高的顯著性和商譽。博瑞公司在其登記并實際經營的安卓市場平臺(apk.hiapk.com),向網民提供名稱為“參考消息”的APP手機應用程序,下載熱度達到13.22萬。博瑞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權利商標完全相同的“參考消息”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參考消息報社請求法院認定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在此事實基礎上給予跨類別的保護。對涉案“參考消息”是否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依據“按需認定原則”,本案運用“混淆侵權”即可使涉案注冊商標權益獲得保護,故對參考消息報社提出的對涉案注冊商標作馳名認定的主張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意義在于,手機應用市場提供商在提供APP軟件下載服務時,應避免使用與他人享有注冊商標權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四、依法運用舉證妨害規(guī)則,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寧波科程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徐智慧與寧波好伙伴電器有限公司、福州市馬尾區(qū)久香緣茶莊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寧波科程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稱科程公司)和徐智慧系發(fā)明專利“電熱水壺的密封結構”(專利號:ZL201110403728.5)的專利權人。2015年10月29日,科程公司經公證取證在福州市馬尾區(qū)久香緣茶莊(下稱久香緣茶莊)購買“SCHEFELER”牌電熱水壺一個,水壺上懸掛有寧波好伙伴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好伙伴公司)合格證。一審期間法院在好伙伴公司的經營場所,查封、扣押了好伙伴公司制造的玻璃電熱水壺一臺及好伙伴產品宣傳冊一份。在好伙伴公司產品宣傳圖冊上共有94種型號的電熱水壺產品,其中有22種型號的玻璃電熱水壺。好伙伴公司在場人員確認,裁定保全的不同型號玻璃電熱水壺結構都是相同的。玻璃電熱水壺主要外銷,內銷產品只有外銷的0.5%。一審法院依法向寧波海關調取好伙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出口電熱水壺的數據。根據寧波海關提供的統計數據,好伙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合計出口電熱水壺17461911個,統計人民幣幣值684692922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合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好伙伴公司制造、銷售的玻璃電熱水壺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好伙伴公司經一審法院釋明,仍不愿提交相關財務賬冊、出口記錄、銷售記錄等證據證明被訴產品的銷售數量及利潤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將好伙伴公司因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酌定為人民幣600萬元。判決:好伙伴公司、久香緣茶莊停止侵權,好伙伴公司賠償科程公司、徐智慧經濟損失人民幣600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訴訟中,雖經一審法院釋明,好伙伴公司無正當理由始終不提供其持有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相關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之規(guī)定,好伙伴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之規(guī)定,并參考一審法院依法調取好伙伴公司海關出口電熱水壺的數據、好伙伴公司涉案相關產品型號、2014年寧波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計公報中相關行業(yè)的相關數據、好伙伴公司國內銷售情節(jié)、科程公司產品與好伙伴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出口差價以及好伙伴公司拒不提供其持有的涉案相關證據等綜合因素,酌定好伙伴公司因侵權獲利賠償數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判決:好伙伴公司、久香緣茶莊停止侵權,好伙伴公司賠償科程公司、徐智慧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萬元。

 

【評析】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法院大力推進訴訟誠信建設,有效運用證據機制強化當事人的舉證義務。本案中,雖經法院釋明,好伙伴公司無正當理由始終不提供其持有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相關證據,法院充分發(fā)揮證據保全以及證據規(guī)則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參考一審法院依法調取好伙伴公司海關出口電熱水壺的數據、好伙伴公司涉案相關產品型號、2014年寧波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計公報中相關行業(yè)的相關數據、好伙伴公司國內銷售情節(jié)、科程公司產品與好伙伴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出口差價以及好伙伴公司拒不提供其持有的涉案相關證據等綜合因素,最終酌定好伙伴公司因侵權獲利賠償數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本案判決運用證據規(guī)則加大對被控侵權人不誠信訴訟的懲處力度,有效彰顯“嚴格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對于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較好地借鑒意義。


五、由技術功能決定的外觀設計特征在侵權判定時應不予考慮——美途汽車配件實業(yè)(廈門)有限公司與廈門市鑫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

 

【案情】2009年2月12日,美途汽車配件實業(yè)(廈門)有限公司(下稱美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雨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0930171125.0)。該雨刷產品外觀為:整體呈具有弧形收邊的長條狀,長條狀中間部分是大致呈矩形的基座,兩側是對稱的護套;護套有一圓滑的峰部曲線,該峰部偏心設置,將護套分為長邊曲面和短邊曲面,峰部的長邊一側形成向內凹的曲面,該峰部從中間內端向兩頭外端呈漸低狀,曲面則在外端向內端形成漸高狀,最終該峰部與內凹曲面連成一體而成一條流暢曲線;基座部分由呈矩形方框狀的基座套及位于基座套方框中的基座組成,基座由兩片平行且大致呈矩形的板組成,在基座上有一對圓形穿孔及一圓柱狀的連接座;位于護套和基座下方中間有一條縱向設置的橫截面大致呈倒三角形的凸起膠條,護套兩端端部的邊沿比其他部分稍高些。

 

2015年4月15日,美途公司在莊樹展經營的汽配經營部公證購買了涉案雨刷2把。產品外包裝上顯示生產廠家為“廈門市鑫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鑫美公司)。涉案被訴侵權雨刷產品外觀為:整體呈具有弧形收邊的長條狀,長條狀中間部分是大致呈矩形的基座,兩側是對稱的護套;護套有一圓滑的峰部曲線,該峰部偏心設置,將護套分為長邊曲面和短邊曲面,峰部的長邊一側形成向內凹的曲面,該峰部從中間內端向兩頭外端呈漸低狀,曲面則在外端向內端形成漸高狀,該峰部與內凹曲面連成一體而成一條流暢曲線,護套兩端端部的邊沿比其他部分稍高些;基座部分由呈矩形方框狀的基座套及位于基座套方框中的基座組成,基座由兩片平行且大致呈矩形的板組成,在基座上有一對圓形穿孔及一圓柱狀的連接座;位于護套和基座下方中間有一條縱向設置的橫截面大致呈倒三角形的凸起膠條。

 

美途公司ZL200920137075.9號“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為:1.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其外側具有向上隆起峰部,其特征在于:該峰部偏心設置,峰部的長邊一側形成向內凹的曲面;沿縱向,該峰部從內端向外端呈漸低狀,曲面則在外端形成漸高狀,且最終該峰部與內凹面連成一體而成一條流暢曲線。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風壓護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風壓護套外端設有外端曲面,該外端曲面的橫向截面為向上凸的弧形,縱向則成從外端向內端的漸高狀,且最終與峰部及曲面連成一體。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其特征在于:所述風壓護套內側具有向內彎曲的溝槽,溝槽內位于外端設有與彈簧鋼板配合的卡點。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其特征在于:所述風壓護套的外端設有向下延伸的高邊。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比對,除中部組成基座矩形面積略小外,被控侵權產品在整體形狀、各組成部件及位置關系等均與涉案專利基本一致,足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美途公司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美途公司10萬元經濟損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訴侵權雨刷產品外觀大致分為整體形狀、基座、護套和底部膠條四部分?;妥o套與美途公司ZL200920137075.9號“一種雨刷風壓護套”實用新型專利相應權利要求一致,均是該專利為實現其“風壓”功能的技術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本案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不予考慮。本案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比對的范圍就只是雨刷的整體形狀和底部膠條。法院認為,弧形收邊的長條狀以及橫截面大致呈倒三角形的膠條都是雨刷產品的現有慣常設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鑫美公司實施現有設計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美途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當事人在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往往會將相關產品的外觀同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這時,該外觀設計的特征往往是由實用新型專利相關技術功能所決定的,即該外觀特征是為了實現相關實用新型專利的某個(某些)技術功能而設計的,并不是我國專利法所稱富有美感的設計。本案汽車雨刷護套外觀中的區(qū)別性特征,如護套峰部的偏心設置,峰部的長邊一側向內凹的曲面設計,峰部從中間內端向兩頭外端漸低、內凹曲面在外端向內端形成漸高、峰部與內凹曲面最終連成一體而成一條流暢曲線等設計均是由同一當事人同時申請的“雨刷風壓護套”實用新型專利相關技術特征中產生“風壓”功能所決定的。這種外觀設計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予考慮的情形。


六、發(fā)揮商會作用促成系列案件調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高度契合——廣州輕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石獅市張輝煌便利店侵害商標權糾紛等280件系列案件 

 

【案情】廣州輕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出公司)成立于1967年6月,是第53237號“三角牌+三角圖形+TRIANGLE”和第1792324號“三角牌”注冊商標的持有人,核定使用類別均為第11類。輕出公司的上述注冊商標經過50多年的連續(xù)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石獅市張輝煌便利店等諸多被告未經許可,銷售侵害輕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行為不僅侵害了輕出公司的知識產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系列案件涉及泉州地區(qū)共280家超市,審理過程中,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與永春湖洋商會取得聯系,以商會根植多家超市為背景,邀請永春湖洋商會出面協調,一方面配合法官悉心進行法律釋明,一方面對雙方分別進行疏導勸解工作。商會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為雙方當事人詳細分析利害,講清道理,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經過三個月艱苦細致的協助調解工作,最終促成約240家被告與輕出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評析】訴訟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簡便方式,其作用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實現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及社團組織等紛紛加大調解力度,強化調解功能。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提高,各種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體現在知識產權審判中,最為明顯的為商業(yè)打假類的系列案件,特別是針對中小型超市的維權訴訟。此類訴訟涉及面廣,影響巨大,每一個小商超就是一個家庭的生活來源,且小型商超的每月收益十分有限,若按現行法律的標準進行審判,將會影響到無數家庭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此情況下,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會的調解作用顯得尤為重要。行業(yè)協會根植于相關行業(yè),熟知行業(yè)特點,在人員溝通及聯系方面有無可替代的優(yōu)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行業(yè)協會的上述特點,在文書送達、司法釋明、普法宣傳等方面取得顯著效果。在永春湖洋商會的共同努力下,促成了輕出公司與240家小型商超達成調解,此調解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被告進行了警示教育,也起到了穩(wěn)定社會的作用,并充分挖掘協會在司法能動方面的功能,彰顯民間團體的社會責任。


七、產品未安裝實現其基本功能的部件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泉州市佳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云浮市謝之機械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泉州市佳能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佳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錫奎于2008年9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多頭圓柱形石材仿形機”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810071856.2)并于2011年9月7日獲得授權公告,目前該專利尚處有效狀態(tài)。2015年1月21日,涉案專利權利人變更為佳能公司。佳能公司認為云浮市謝之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謝之公司)生產、南安市閩龍石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閩龍公司)銷售的產品侵犯其上述發(fā)明專利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謝之公司認為其生產的產品上沒有切削刀盤,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存在區(qū)別,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福建省泉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基本一致,落入了佳能公司專利的保護范圍。謝之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佳能公司專利權。判決謝之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雖然未安裝切削刀具,但根據謝之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的陳述,加工仿形石材有切割、打磨、涂漆等步驟,可見在進行切割步驟時,被控侵權產品的夾持件上必須要安裝切割工具。對一臺石材仿形機而言,石材切割是其基本功能。被控侵權產品一旦安裝了切割工具,就與涉案專利的切削刀盤這一技術特征相同。謝之公司有關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切削刀盤這一技術特征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二審后,謝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了謝之公司的再審申請。

 

【評析】在發(fā)明專利侵權的判定中,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對,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原則。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控侵權產品并未安裝切削刀盤,表面上看似乎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有所區(qū)別,未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不構成侵權。但本案通過分析加工仿形石材的步驟、石材仿形機這一產品的基本功能、被控侵權產品的使用原理等,認為石材切割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基本功能,被控侵權產品雖未安裝切削刀盤,但其要實現產品的基本功能,使用時必須安裝該部件,一旦安裝了該部件,就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相同,因此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本案的裁判,是對專利侵權比對中“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擴充,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專利侵權比對中的“全面覆蓋”原則。


八、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生效行政判決作出前,注冊商標的效力屬效力待定——江蘇蘇美達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與福安市森威機電有限公司、福建藝林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江蘇蘇美達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蘇美達集團公司)、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蘇美達機電公司)系第629213號“SUMEC”商標、第778596號“SUMEC” 商標的商標權人。蘇美達機電公司系第3453518號“FIRMAN”商標,第6339486號“FIRMAN” 商標,第7373341號“FIRMAN  spg” 商標的商標權人。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下稱薩瓦福吉公司)系第10307248號“ECFIRMAN”商標和第10307234號“SUM”商標的商標權人。2013年4月,薩瓦福吉公司將第10307248號“ECFIRMAN”商標和第10307234號“SUM”商標依法授權給福安市森威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森威公司)使用。2014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ECFIRMAN”商標、“SUM”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后薩瓦福吉公司不服,請求撤銷上述無效宣告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判決書,駁回薩瓦福吉公司的訴訟請求。薩瓦福吉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2015年2月6日,森威公司委托福建藝林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藝林公司)在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與福安市交界的高速公路邊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上面有發(fā)布“SUM  ECFIRMAN”、“ECFIRMAN”、“FIRMAN spg”等標識,后蘇美達機電公司就此向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投訴,經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藝林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拆除上述廣告。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森威公司在廣告牌上使用“SUM  ECFIRMAN”、“ECFIRMAN”等標識,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行為是不當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森威公司、藝林公司系在商標注冊人薩瓦福吉公司授權使用期間發(fā)布廣告使用相關“SUM  ECFIRMAN”、“ECFIRMAN”標識,且在上述標識被生效判決宣告無效之前即拆除廣告,不再使用上述標識,應認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對于本案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另森威公司、藝林公司也并非相關涉案商標注冊人,故蘇美達集團公司、蘇美達機電公司認為森威公司、藝林公司使用“SUM  ECFIRMAN”、“ECFIRMAN”標識的行為構成侵權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第10307248號“ECFIRMAN”及第10307234號“SUM”商標于2014年12月31日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方作出上述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生效行政判決。森威公司于被授權商標宣告無效裁定生效前,即被授權商標尚處合法授權使用期限之情形下,在戶外廣告上合理使用“”、“”標識的行為,是基于其被授權使用“ECFIRMAN”、“SUM”商標之正當權能,并不具有主觀惡意,不構成對蘇美達集團公司、蘇美達機電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評析】注冊商標被商評委裁定宣告無效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訴的,在生效行政判決作出前,商標被許可人使用授權商標的定性,商標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商評委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評委的裁定生效。據該條規(guī)定,若當事人對商評委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評委的無效裁定不產生效力,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生效行政判決作出前,被無效的商標應屬效力待定狀態(tài)。若無明知商標被宣告無效之情節(jié),商標被許可人的合理使用行為,不具有侵權故意,不應視為侵權。本案判決的意義在于對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生效行政判決作出前,商標被許可人的無過錯使用行為作出判定,對商標注冊制度的保護及注冊商標的公示性及穩(wěn)定性有一定積極意義,保護了市場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的制度環(huán)境。


九、原告主張進口商品上標貼圖案的著作權時,應提供該圖案的創(chuàng)作底稿或者其將該圖案提供給國外公司的證據——廈門杰詩寶酒業(yè)有限公司與福建酩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案情】2015年9月7日,江道濟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對作品《圣牛士圖標》進行登記,該作品完成時間是2014年10月10日,同時江道濟將上述作品授權給廈門杰詩寶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杰詩寶公司)自2014年10月10日開始使用。杰詩寶公司于2014年10月在《高鐵速遞》雜志上刊登的貼有“圣牛士”葡萄酒廣告。2015年12月7日,杰詩寶公司取得《圣牛士圖標》的注冊商標權。2015年9月8日福建酩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酩濤公司)在廈門展銷會上銷售貼“圣牛士”圖標的葡萄酒。杰詩寶公司刊登的葡萄酒廣告及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葡萄酒實物中文標貼均顯示杰詩寶公司貼有“圣牛士”圖標的葡萄酒是從西班牙“原瓶原裝”進口的。酩濤公司被控侵權的葡萄酒亦是從西班牙進口。杰詩寶公司以酩濤公司侵犯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作品登記證書》登記《圣牛士圖標》的作者是江道濟,江道濟將該作品授權給杰詩寶公司使用,并聲明杰詩寶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酩濤公司未經杰詩寶公司的許可,銷售貼有涉案圖標的葡萄酒,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最早出現涉案“圣牛士”圖標是杰詩寶公司在2014年10月《高鐵速遞》雜志上刊登的葡萄酒廣告中,涉案圖標被使用在葡萄酒的瓶貼上。但廣告中同時標明該葡萄酒是從西班牙100%原瓶原裝進口,可見該葡萄酒的瓶貼是形成于西班牙。杰詩寶公司沒有提供相關的委托生產合同等證據證明前述瓶貼上的“圣牛士”圖標是其提供給西班牙廠家的,亦沒有提供涉案圖標的創(chuàng)作底稿等其他證據證明該圖標是由江道濟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所以杰詩寶公司主張江道濟擁有涉案圖標著作權的事實依據不足。遂改判:駁回杰詩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當事人雖然在國內對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但當該作品最早使用于進口商品中時,并不能當然地認定該當事人即為作者。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原則。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著作權的歸屬,主要是基于登記申請人對于著作權權屬的承諾或聲明,版權局并不對著作權權屬及作品發(fā)表時間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如果著作權主張者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可初步認為其擁有爭議作品的著作權,但有相反證據時,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著作權人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著作權利的基礎合法有效。而當進行了版權登記的作品最早出現在進口商品中時,則要分析將該作品附著于商品是形成于國外還是國內,若是形成于國外,相關當事人就需要進一步提供該作品是其創(chuàng)作完成并提供給國外生產商的證據,否則,將不宜直接認定《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作者”為著作權人。


十、無藥品經營資質銷售假藥和藥品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周春望、鄭詠明、廈門鵬康商貿有限公司、廈門國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犯銷售假藥罪、非法經營罪案

 

【案情】被告人周春望、鄭詠明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成立廈門鵬康商貿有限公司和廈門國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招聘施加元、陳悅忠任現場經理,培訓羅建勝等15人冒充醫(yī)生以電話咨詢的方式銷售“雙岐三效”、“紫蘇油軟膠囊”和“東方寶”等假藥三百余萬元,銷售“烏龍養(yǎng)血膠囊”、“益氣消渴顆?!焙汀皡⑷状笱a膏”等藥品兩千余萬元。

 

法院認為,首先,對于定罪事實的構成要件應采用嚴格證明,單位工作人員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要以該行為人“明知”其違法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其證明要經過嚴格的法庭調查程序,并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即相當于“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構罪的要素之一,屬于嚴格證明范疇。本案判斷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主觀故意可以從其是否明知被告單位無藥品經營資質著手,具體可結合偵查階段及庭審中的供認、醫(yī)學專業(yè)背景和從事醫(yī)藥工作的經歷,以及被告單位的經營模式、管理方式,進行綜合認定。其次,單位銷售藥品除具備藥品經營資質外,還需要具備有藥師資格的從業(yè)人員。藥品銷售要求較高的專業(yè)技術水平和職業(yè)道德標準,故本案除管理人員外,藥品的銷售人員可以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再次,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應對所參與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單位無藥品經營資質既銷售假藥又銷售藥品的非法經營行為分別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兩罪。其中銷售假藥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擇一重罪,以銷售假藥罪論處,無藥品經營資質銷售藥品的行為則構成非法經營罪,故被告單位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亦同時構成上述兩罪。

 

【評析】本案系嚴重侵害藥品安全領域、關系民生的典型案例。該案涉案金額高,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受害者眾多、影響遍布全國,且多為老年患者,嚴重損害了廈門市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和良好形象。該案在侵害藥品安全領域的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實體上,對于該類案件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主體范圍及其主觀犯意、確定單位犯罪雙罰制的罪責,以及維護藥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具有標本作用;在程序上,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采用嚴格的法庭調查程序并排除合理懷疑來證明犯罪成立,以達到人權保障、審判公正的目的,并且對規(guī)范公安機關取證和固定證據有示范作用。



來源:福建法院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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