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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胡波 湖南智周知識產權
原標題:美國IPR和PGR程序
在專利爭議案件中,焦點無非就是專利侵權與否。在確定專利是否侵權之前,則應該確定專利權范圍。實踐中,即使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范圍,被控侵權人常會提出專利無效來抗辯。美國IPR“Inter Parte Review多方復審”和PGR“Post-Grant Review核準后復審”程序就是用于挑戰(zhàn)現(xiàn)行專利權有效性的程序。這些程序向USPTO提出,于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這也是美國發(fā)明法修改后新增程序。
在審理PGR和IPR程序中,由USPTO行政法官組成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來負責,其中提供了審訊(trial)程序和證據(jù)發(fā)現(xiàn)(discovery)等具有“訴訟性質”的程序。PGR程序是在專利核準(grant)或重新公告(re-issue)之后9個月內除了專利權人之外的任何人提起,IPR程序允許除了專利權人之外的任何人,在專利核準(或重新公告)之9個月后(或PGR程序結束后)對抗現(xiàn)有專利權有效性。但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若IPR程序之提起人為相關專利訴訟被控侵權人,IPR程序必須于該專利權訴訟起訴狀合法送達1年之內提起此IPR程序,主要是為了避免被控侵權人利用IPR程序拖延相關訴訟程序。
程序大致分為以下步驟:
1. 提出程序申請后,PTAB會給予專利權人3個月時間的初步回應(preliminary response)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論點;
2. PTAB收到專利權人初步回應后3個月內,做出是否立案的判斷,PGR與IPR是否立案的標準有區(qū)別,如下:
3. 專利所有權人可在期限內完成證據(jù)發(fā)現(xiàn)(discovery), 并提交正式回應,修正請求(motion to amend);
4. 申請人需要在限期內完成證據(jù)提交,并對專利所有權人正式回應及修正請求提出回應、異議(opposition);專利權人和申請人都可以提交相關證據(jù)及參加聽證會,并且所提出證據(jù)必須與新穎性(Novelty)和創(chuàng)造性(non-obviousness)有關;
5. 專利權人有義務提供“不一致信息”(duty todisclose inconsistent information),即專利權人必須提供所有與現(xiàn)行專利范圍有效無需修改的不一致的信息;
6.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motion)動議的方式修改專利范圍,申請人可以針對該修改通過聽證會的形式進行反對或提出意見,通常有三個月時間準備;
7.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裁決。根據(jù)兩邊提出全部請求,還可以附加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流程,最后又PTAB依各項事實做出裁決。大約審理時間,PRG和IPR都是從立案后至終審判決為1年,可延長6個月。
值得說明的是,PTAB對于專利有效性的舉證責任標準為“優(yōu)勢證據(jù)”,即只要當事人對于專利有效性的主張所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讓法官形成認為大于50%的概率,則會判決該當事人勝訴。
另外,PTAB的書面決定具有禁反言效力,即申請人在USPTO,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中,無法根據(jù)該書面決定中審查過的理由再度提出專利有效性問題。如果不服書面決定,可上訴至聯(lián)邦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最后,為了避免沖突,也因AIA修法寫入禁反言規(guī)定,申請人不管是PGR和IPR程序中,必須明示真正利害關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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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波 湖南智周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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