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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1010373號“ZAZ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第11010373號“ZAZ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45381號
申請人:蒂則諾紡織工業(y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冰山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7月27日對第11010373號“ZAZ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第1940860號“ZARA”商標、國際注冊第752502號“ZA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爭議商標與國際注冊第694522號“ZARA”商標、國際注冊第834842號“ZARA 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392件商標,其注冊的商標大多是對他人知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第一款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頁):
1、申請人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裁定;
2、相關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
3、 2009-2015年全球最佳品牌100強排名表;
4、申請人產品銷售證據;
5、申請人廣告宣傳材料;
6、申請人獨資企業(yè)年度審計報告;
7、申請人商標受保護的裁定、判決等;
8、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并非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摹仿和抄襲,與申請人的四個引證商標均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授權書及產品照片等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發(fā)表的質證意見與其申請理由基本一致。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6月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4類翡翠等商品上,經異議于2015年8月7日核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0月6日。。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所有,于2000年5月1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2003年4月7日獲準注冊。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引證商標二的國際注冊日期為2001年2月1日,指定使用在第25類兒童及男女服裝等商品上,并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注冊人為本案申請人。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2月1日。
引證商標三國際注冊日期為1998年5月21日,指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等商品上,并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注冊人為本案申請人。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5月21日。
引證商標四國際注冊日期為2003年9月17日,指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等商品/服務上,并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注冊人為本案申請人。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9月17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3、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字母組成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整體印象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翡翠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首飾、鐘表和計時儀器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針對焦點問題2、鑒于我委已適用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的權利沖突進行了審理,并對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予以保護,故本案無需再適用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針對焦點問題3、《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欺騙性”的情形,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所作的表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的認識?!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因商標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違反公序良俗而產生不良影響?!渡虡朔ā返谒氖臈l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本案爭議商標并未構成上述條款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趙 輝
孫明娟
張鴻燁
2017年4月26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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