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
專利權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出庭人員:馬爽 劉芳 王蕊(特別授權) 唐彤(公司代表)
【合議組】: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是否有證物需要演示?
【請求人】:沒有。
【專利權人】:沒有。
【合議組】:專利權人是否對本專利進行過修改?
【專利權人】:沒有。
【合議組】:確定審查基礎為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文本。
進入審議庭調查階段。請求人、專利權人各提交過幾次文件,雙方是否都已收到對方提交的文件?合議組當庭將請求人4月27日提交的書面意見和公知常識性證據轉送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是否收到?
【請求人】:提交過4次文件,共15份證據。對方文件均已收到。
【專利權人】:提交過2次答復文件。對方文件,包括當庭轉文,均已收到。
【合議組】:專利權人對證據1-1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開日期有無異議?
【專利權人】:無異議。
【合議組】:關于譯文,雙方在預口審中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是否還有異議?
【請求人】:沒有。
【專利權人】:沒有。
【合議組】:請求人簡述其無效理由。
【請求人】:權利要求1-20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1-20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1-20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1-3、5、8-20相對于D1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1-20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合議組】:專利權人是否清楚,是否有異議?
【專利權人】:清楚,無異議。
【合議組】:請專利權人介紹本專利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本專利旨在小型智能終端上實現多應用程序運行的管理?,F有技術中小型智能終端用戶界面較小,應用程序僅具有極小的關閉標記,不簡潔直觀,也容易誤操作。本專利采用卡表征多應用程序,對用于應用程序的卡之間建立相對的位置關系,用戶通過簡單的滑動手勢操作,實現應用程序的導航及關閉。
為了便于說明,對權利要求1的特征進行編號如下:
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其包括:
特征1-1:處理器;
特征1-2:觸敏顯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處理器,所述處理器接收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的手勢輸入并且在至少兩個顯示模式中的任何一個顯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
特征1-3:在給定的持續(xù)時間期間,所述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至少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
特征1-4:在全屏模式下,所述處理器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針對所述至少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的用戶界面;
特征1-5:在窗口模式下,所述處理器:
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對應于所述第一應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提供第二卡的第一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所述第二卡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其中至少所述第一卡顯示來自所述第一應用程序的操作的內容,所述內容對應于:(i)來自應用程序的輸出,(ii)任務,(iii)消息,(iv)文檔或(v)網頁;
特征1-6: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
特征1-7: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
特征1-8:其中,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所述處理器將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至少如下轉換:(i)從所述全屏模式轉換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從所述窗口模式轉換到所述全屏模式。
【合議組】:權利要求1中的“卡”如何理解?
【專利權人】:術語“卡”用來指代可由用戶移動及操作的屏幕區(qū)域,指代屏幕的含有與例如應用軟件等活動有關或由其產生的信息區(qū)域。
【合議組】: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應用程序、第二應用程序”如何理解,是相同的應用程序嗎?
【專利權人】:是不同的應用程序。
【合議組】:權利要求4中的“接收用于所述相對應的應用程序活動的輸入”如何理解?“輸入”是何種輸入?
【專利權人】:接收用戶對應用界面的輸入。
【合議組】:權利要求5中的“用戶界面的靜態(tài)表示”的含義?
【專利權人】:卡是應用程序的表征,不接受用戶的操作。
【合議組】:新穎性調查。請請求人介紹對比文件1并同時進行特征對比。
【請求人】:對比文件1,通過使用多個圖形界面管理多個應用程序,參見說明書附圖39G,該圖至少展示了三個窗口,通過手勢一次或多次的掠過,可以對三個窗口進行平移操作,通過其他手勢可以實現解散的操作,進而實現應用程序的管理,其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相同的。權利要求1的特征1-1到特征1-8的全部技術特征全部被對比文件1披露,具體出處以意見陳述書為準。
【專利權人】:請求人對于新穎性的評述采用的是多個實施例的組合,分別涉及視頻播放器、瀏覽器、相冊、電子郵件應用等共五個實施例。對比文件1至少未公開:
(1)本專利至少涉及全屏模式、窗口模式兩種模式,對比文件1中未提及;
(2)對比文件1未涉及在窗口模式下以卡的方式呈現應用程序,以及卡通過定向接觸可移動;
(3)對比文件1未涉及按照指定方式的接觸,卡可以關閉及解散;
(4)對比文件1未涉及應用程序窗口之間的切換。
【請求人】:對比文件1是以一種簡略的方式分開記載了一個完整的實施例。對比文件1明確記載了其他手勢,且該手勢可以是掠過,即對比文件1可以通過手勢解散卡。
【專利權人】:對比文件1中涉及五個實施例,任選其二可以發(fā)現每一個實施例都是封閉的。對比文件1中人機交互的交互對象、交互邏輯與本專利并不相同。
【合議組】: 對比文件1多個窗口能否對應于本專利的第一卡和第二卡?
【專利權人】:瀏覽器中的多個窗口不能對應于本專利的第一、第二卡,因為本專利的第一、第二卡分別對應于第一、第二應用程序,而對比文件1瀏覽器中的多個窗口對應于同一個瀏覽器應用程序。
【請求人】:本專利第24、25段記載,已經運行的應用程序可以再啟動新卡,一個應用程序可以包括一個以上的卡。本專利權利要求6中記載,第二、第三卡對應用于第二應用程序。因此,對專利權人的說法不能認同。
【合議組】:對于獨立權利要求12、17,是否與權利要求1的意見一致?雙方是否還有補充意見?
【請求人】:與權利要求1一致,沒有補充。
【專利權人】:與權利要求1一致,沒有補充。
【合議組】:關于從屬權利要求2-3、5、8-11、13-16、18-20的新穎性是否堅持書面意見?
【請求人】:堅持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堅持書面意見。
【合議組】:創(chuàng)造性調查。請請求人明確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具體無效理由,證據使用方式。
【請求人】:證據組合方式:(“/”表示或的關系)
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
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3/4/6+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2: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3: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4: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2+公知常識,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5: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2+公知常識,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6:對比文件2+公知常識,對比文件7+公知常識,對比文件8+公知常識,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7: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8: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5
權利要求9: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5
權利要求10: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1: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2: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3/4/6+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3: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4: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5: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6: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7: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對比文件3/4/6
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5/9/10+對比文件3/4/6+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8: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9: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20: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
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5+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2:對比文件5+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17:對比文件5+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3/4/6+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9/10+公知常識
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3/4/6+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的附加技術特征的證據使用方式,與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相同。
【合議組】:專利權人對證據組合方式是否明確,是否有異議?
【請求人】:明確,沒有異議。
【合議組】:請求人,在多種證據排列組合方式中,明確一種最優(yōu)選的組合方式?
【請求人】: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優(yōu)選方式為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優(yōu)選方式為對比文件5+對比文件1。
【合議組】:下面調查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創(chuàng)造性問題。請求人請明確區(qū)別特征?
【請求人】:區(qū)別特征包括特征1-5、特征1-7中的部分特征。
【專利權人】:本專利中的特征相互關聯(lián)、協(xié)同作用,解決了輕而易舉的實現應用程序的導航和關閉的問題。對比文件1通篇未涉及該技術問題,對比文件1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對比文件2僅涉及臺式機上多個應用程序的導航,即使與對比文件1結合也存在諸多區(qū)別特征未被公開。關于公知常識,公知常識性證據也沒有給出足夠的技術啟示。對比文件6,僅針對媒體播放控制的特定場景下,在設備內預先定義了特定手勢,再映射到用戶的操作,對比文件6即使與對比文件1結合,也給出了僅涉及媒體播放的一種應用程序的對應。
【請求人】:本專利的發(fā)明點在于多個窗口小屏幕的切換方式,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都是多個圖形塊的切換,至于是一個應用程序還是多個應用程序,其切換的方式是相同的。即使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后臺的切換稍有區(qū)別,其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達到的技術效果與本專利也是相同的。對比文件6僅用少量筆墨描述了擦拭的方法,也證明了該技術在當時的普遍性。本專利說明書第65段記載,本專利的應用場景不僅限于小屏幕;本專利第8段記載了多程序同時運行,多程序同時運行并不是本專利的發(fā)明點,是本專利的背景技術。
【專利權人】:本專利主要用于小屏幕,在其他設備上也能取得有益的技術效果。本專利發(fā)明點是多程序的導航及關閉。對比文件1的附圖39G中可見,仍然存在刪除圖標,需要點擊刪除圖標進行關閉,而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關閉方式并沒有在對比文件1中涉及。本專利卡沿著第二方向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程序關閉,卡與程序之間存在明確的關聯(lián)和限定;卡要沿著第二方向移動,第二方向不同于第一方向,并且要求有一定的行程,因此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1明顯有創(chuàng)新高度。
【合議組】:下面調查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創(chuàng)造性問題。請請求人明確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5的區(qū)別特征?
【請求人】:區(qū)別特征包括:特征1-7的“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以及特征1-5的“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特征1-6的“通過改變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特征1-7的“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
【合議組】:與前面相同,合議組仍然將請求人優(yōu)選的組合方式作為調查重點,即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5結合對比文件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請求人】:上述區(qū)別均被對比文件1公開,即使存在細微差別也是公知常識。
【專利權人】:對比文件5涉及菜單的顯示方案,以層疊的方式顯示多個菜單頁,需要時將菜單頁提到前面顯示。對比文件5僅是對菜單的管理,而菜單是不可以刪除的。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5存在的區(qū)別是特征1-2、1-3、1-5至1-8。
【請求人】:對比文件5在進行照片和收音機時,不會進入任何菜單,而只是應用程序的切換。
【合議組】:對于獨立權利要求12、17,以及其他從屬權利要求,雙方是否還有補充意見?
【請求人】:以書面意見為準。
【專利權人】:以書面意見為準。
【合議組】:下面進入非三性條款調查。對于修改超范圍,雙方是否有補充意見?
【請求人】:標識為被選擇超出記載的范圍。其他堅持預口審意見。
【專利權人】:標識被選擇,如本專利中記載標識可以在技術層面的常規(guī)處理。第二方向,本專利中附圖中僅是示例性的。
【合議組】:關于R20.1權利要求不清楚,雙方是否堅持書面意見?
【請求人】:專利權人將“標識為被選擇”解釋為軟件層面處理器執(zhí)行的動作,請求人將其解釋為視覺反饋等,請求人認為雙方的不同解釋恰好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標識為被選擇”的含義,因此權利要求1不清楚。
【專利權人】:堅持書面意見。
【合議組】:關于A26.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雙方是否堅持書面意見?
【請求人】:專利權人在書面答復和口審中將第0119-0120段作為修改依據,并且明確依據0120-0121段來證明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在此基礎上,專利權人不能在無法解釋0119-0120段所導致的說明書不支持權利要求的問題時,又主張上述段落不是專利的保護范圍。設備可以各個方向旋轉,設備的旋轉也會造成卡的旋轉,因此,向上的方向永遠對應于卡的向上的方向。第二方向與說明書的記載相違背,本專利0120段記載向下是對卡的重新布置,因此從說明書不能得出向下可以關閉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在本專利之前不存在以卡表征應用程序的方式,因此,不涉及本領域技術人員的一般認識。即使今日,旋轉設備也不一定存在卡會相應的旋轉。卡向下拖拽移出屏幕外,那么應用程序也會關閉。
【合議組】:專利權人對于合議組當庭轉送的請求人文件,是否已經充分發(fā)表意見,庭后是否還需要答辯期限?
【專利權人】:不需要。
【合議組】:雙方進行最后的意見陳述。
【請求人】:堅持書面意見和當庭答辯的意見。
【專利權人】:堅持書面意見和當庭答辯的意見。
【合議組】:本次口頭審理結束,決定將以書面的形式寄達給雙方當事人。本次口頭審理圖文直播結束,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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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