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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一、概述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上述兩個條款均為對專利申請內容的實質性要求,也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被無效的實質性缺陷問題,經常出現在專利申請的審查意見中。同樣是要求“清楚”,但是,對說明書的“清楚”,與對權利要求的“清楚”是有差異的,本文將詳述兩者的差別。
二、說明書所要求的“清楚”
對于說明書所要求的“清楚”,更側重于要求從技術角度清楚解釋技術方案如何實現。
在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1)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fā),明確地反映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
(2)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
解讀上述兩條的要求,簡言之,即詞清楚、以及邏輯清楚。
所謂詞清楚,即使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術語,若無規(guī)范性技術術語,則需采用已有規(guī)范性技術術語對自定義詞匯進行邏輯清楚的解釋,最好配合舉例說明。
所謂邏輯清楚,即需要符合人的認知習慣,從現有技術出發(fā),邏輯連貫的解釋專利申請?zhí)岢龅募夹g手段和技術效果,并清楚的闡述以技術手段取得技術效果的原因或原理。
上述規(guī)定為目的性的規(guī)定,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將出現如下現象的說明書,確定為是“不清楚”的,無法實現的:
A、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B、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C、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D、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
E、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
上述存在缺陷的現象是層層遞進的,分別是:無手段描述——有手段描述但無法實現——手段可實現但不解決問題/多個手段中的一個不可實現/手段無實驗數據支持(多用于化學領域)。
三、權利要求書的“清楚”
權利要求書的“清楚”,更側重于從法律角度要求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需要明確。
審查指南中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基于上述要求,權利要求書應避免的表述方式是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出現不確定性。引起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的主要現象如下:
A、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
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品和方法,這兩種類型在確定保護范圍和侵權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則在確定保護范圍時無法準確的應用對應的方式。例如,一種……技術、一種……產品及其制造方法,都是比較典型的類型不清楚實例,不清楚是產品還是方法。
類型對保護范圍的影響在于:以方法權項為例,主要考慮方法步驟對過程方案的影響,方法特征對保護范圍是有限定作用的。如果方法權項中包括結構特征,而結構特征對方法過程無實質影響,則結構特征對保護范圍可能起不到限定作用。反之亦然。此時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還是方法,將決定權項中具體特征對保護范圍所起到的作用。
B、權利要求中存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不確定含義的用語,如“高”、“低”、“可以”、“例如”、“大約”等,但上述詞匯是否一定為權利要求的禁忌詞語,這取決于是否會引起保護范圍的不確定。
例如,如果在權利要求中單獨出現了“高壓”的限定,如第一電壓為高壓,那么由于無法確定多大數值的電壓為“高壓”,則此特征將導致保護范圍的無法確定,是存在表述缺陷的。
出現“高壓”但保護范圍仍然清楚的情況包括:
一種情況是,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同時出現“高壓”和“低壓”,如第一電壓為高壓,第二電壓為低壓,則由于相對概念是成對出現的,所以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即,只要符合技術方案中包括兩種電壓,一種電壓比另一種電壓高,則落入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另一種情況是,在權利要求中單獨出現了“高壓”的限定,但是“高壓”為本領域內有明確含義的術語,或說明書中有數值范圍的限定,則不會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確定,是符合清楚要求的。例如,“超高頻”,在無線電頻段表中,指從300兆赫至3,000兆赫的頻率為超高頻,因此,“超高頻”這一詞語也是清楚的。
C、導致一項權利要求限定出不同保護范圍的情況
例如權項中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等詞語,會使得權利要求中前半段限定為上位概念的保護范圍,后半段限定為下位概念的保護范圍,兩者有遞進的關系。
如果權項中出現“括號”,同樣會使得保護范圍不確定,括號中的內容與括號外的內容之間的關系并不確定。例如,(混凝土)模制磚,可以理解為:模制磚、混凝土模制磚,這兩種情況,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
D、權利要求中存在出現歧義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不清楚經常被混淆,一般認為技術特征的不清楚可能是由于:技術特征無法實現、技術特征涵蓋了多種可能性(超出說明書給出的技術特征實例)、技術特征存在歧義。
實際上,如果屬于技術特征無法實現的問題,則應屬于A26.3的缺陷,即說明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如果屬于技術特征涵蓋了多種可能性,超出了說明書給出的技術特征實例,則應屬于A26.4款中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缺陷。
只有當技術特征存在表述歧義時,才屬于不清楚,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無法確定。例如,某技術特征的字面含義涵蓋了A和B兩種意思,而結合說明書的記載以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可知,只有A是正確的含義,B并不是想要表述的正確含義,則應將該技術特征糾正表述為只涵蓋A意思。此時屬于“不清楚”的問題。
若該技術特征所涵蓋的A和B兩種意思,都能夠正確的解決技術問題,則應該視為該技術特征明確涵蓋了A和B的保護范圍,是清楚的。此時需進一步核對A和B兩種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若出現B含義未明確在說明書記載的現象,則一種可能是由于在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時,尚未能具體想到B含義的具體實例(例如有思維盲點或是未出現的技術),但是基于撰寫經驗和對方案原理的深入理解,通過表述涵蓋了B含義,有效擴大了保護范圍。
四、總結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中,分別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清楚”進行了要求,但是各有側重,前者側重于技術性,后者側重于法律性。在撰寫申請文件時,應該透徹理解法條規(guī)定的原因,運用表述技巧來使申請文件滿足要求,且得到合理的保護范圍。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也需要基于法條規(guī)定的原因,而針對性的進行不同的處理,提高授權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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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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