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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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知局:關于“大幅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上限”的回復
8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fā)布了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0345號(政治法律類第21號)提案答復的函。答復中提到:為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成本,草案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可給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賠償。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并適時安排再次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0345號(政治法律類第21號)提案答復的函
陳志列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大幅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上限的提案收悉,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誠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現(xiàn)階段情節(jié)嚴重的故意侵權行為仍時有發(fā)生,對于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不足,賠償?shù)蛦栴}還較為突出,嚴重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制約創(chuàng)新積極性。為此,您建議大幅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shù)額,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并進一步利用網絡手段公開侵權人信息,規(guī)定相應的聯(lián)合懲戒措施。我們認為您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此深表贊同,我局和有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決策部署,已經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修改中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于加大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力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加強專利保護,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完善專利法律制度,2014年,我局啟動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準備工作,形成《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15年7月上報國務院。2018年12月5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8年12月17日,草案通過十三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第七次會議審議,并于2018年12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草案對外征求意見。為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成本,草案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可給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賠償。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并適時安排再次審議。
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賠償力度,一直是知識產權立法重點關注的問題。在知識產權其他領域,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決給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2019年4月修改商標法時,又將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F(xiàn)行著作權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正在由有關方面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懲罰性賠償也是本次修改著作權法重點關注的問題。
您在提案中指出,侵權成本低是導致侵權問題仍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必要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保護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積極性。對此,我們表示贊同。對于您提出的對惡意侵權可以給予最高100倍的懲罰性賠償?shù)慕ㄗh,考慮到懲罰性賠償是本次專利法修改過程中引入的一項新制度,制度設計要在保護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兼顧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的平衡發(fā)展,并且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在國際上已經屬于最高水平,因此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評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效果。在加大專利保護力度方面,除了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以外,還需要采取多種措施全面提升保護水平,著力解決專利權人維權遇到的問題。例如,在專利法修改草案中,一是將現(xiàn)行專利法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一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二是完善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
下一步,我局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推進專利法修改進程,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繼續(xù)研究和落實關于加大對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具體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將在相關法律修改工作中認真研究考慮您的建議。
二、關于推進知識產權領域違法行為聯(lián)合懲戒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2018年11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38個部門聯(lián)合簽署并印發(fā)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決定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您提出的建立專門系統(tǒng),公開侵權主體信息,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禁止獲得政府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等措施已經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予以落實。
備忘錄規(guī)定對重復侵權等六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聯(lián)合懲戒,明確聯(lián)合懲戒的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和實施者本人。備忘錄明確要求公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guī)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備忘錄提出兩類聯(lián)合懲戒措施,一類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包括取消進入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yōu)勢企業(yè)和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yè)資格,專利申請時不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yōu)先審查等優(yōu)惠措施等5項懲戒措施。另一類是由其他部門單位聯(lián)合實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資金、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失信主體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取得表彰獎勵等33項聯(lián)合懲戒措施。
備忘錄切實增強懲戒的有效性、聯(lián)動性、系統(tǒng)性,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有利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下一步,我局將嚴格落實備忘錄,研究制定專利方面嚴重失信聯(lián)合懲戒名單管理辦法,推動研究制定對商標、地理標志方面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衷心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注,我局和有關部門將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修改進程,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運用聯(lián)合懲戒等多種手段,切實保護創(chuàng)新主體合法權利,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希望您繼續(xù)關注知識產權事業(yè),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8月2日
(聯(lián)系單位及電話:條法司 劉賀明 010—62086550)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1975號(政治法律類第172號)提案答復的函
甄樹清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加大侵權行為懲罰力度的提案》收悉,結合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誠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目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賠償額的規(guī)則、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方面仍存在差異,給權利人維權和法院依法裁判帶來一定困難。您提出的統(tǒng)一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中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賠償額和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則等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參考價值,我局和有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法律的要求,已經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修改中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于法定賠償額
(一)關于法定賠償額上限。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關于法定賠償額的上限并不統(tǒng)一。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將法定賠償額由“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為進一步加大商標保護力度,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三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五百萬以下”。
為進一步加強專利保護,完善專利法律制度,我局于2014年啟動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準備工作,形成《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15年7月上報國務院。2018年12月5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經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于2018年12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外征求意見。為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成本,《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法定賠償額由“一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上”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二)關于法定賠償額下限。您在提案中指出,鑒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建議取消專利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額下限,最大限度適應案件事實多樣化態(tài)勢。對于專利權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下限,本次專利法修改中也有觀點認為考慮到專利侵權案件的不同情況,建議予以取消。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后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仍將法定賠償額下限規(guī)定為“十萬元以上”。我局認為,一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和被控侵權人首先應當積極舉證,依法維護自身利益,法定賠償額只是在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予以確定,法院并不會優(yōu)先適用。二是考慮到專利權所體現(xiàn)的創(chuàng)新價值、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專利侵權嚴重程度等因素,有必要設置法定賠償額下限。三是在現(xiàn)行專利法規(guī)定了法定賠償額下限的情況下,進一步提升法定賠償額下限有利于體現(xiàn)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的導向。下一步,我局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充分研究論證,推進專利法修改有關工作。
二、關于賠償數(shù)額確定規(guī)則和舉證責任分配
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為減輕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責任,增加了有關文書提供令的規(guī)定,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為進一步完善舉證規(guī)則,解決專利權維權“舉證難”問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相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價值、權利人理應享有利益回報的價值導向,積極推動確立體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2015年設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市場價值研究(廣東)基地”,深入開展侵權損害賠償?shù)葐栴}研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開展相關調研,以確保在相關法律修訂出臺后,盡快發(fā)布相應的司法解釋。審判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市場價值為導向積極解決賠償?shù)蛦栴},使賠償數(shù)額與知識產權價值相適應,知識產權案件賠償數(shù)額逐年提高。2018年發(fā)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中,就涵蓋了一些依法提升賠償數(shù)額、對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牡湫桶咐?。如?yōu)衣庫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體現(xiàn)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取得并利用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遏制。五十件典型案例中的巴洛克木業(yè)(中山)有限公司與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權利人的損失,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主張1000萬元賠償額的請求,體現(xiàn)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價值導向。
三、關于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確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2019年4月修改商標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將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次專利法修改,為加大對專利侵權的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成本,在2015年上報國務院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建議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可給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在2018年12月國務院審議《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過程中,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將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并適時安排再次審議。
對于著作權法有關內容的修改,國家版權局于2011年啟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形成《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12年12月正式呈報國務院。按照國務院要求,自2013年開始,原國務院法制辦對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了研究。目前國家版權局正在積極配合司法部對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按照國務院2019年立法計劃,擬于今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著作權法修改,將參考專利法、商標法有關修改情況,適當增加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提高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重點關注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
對于您提出的修改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在相關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認真研究考慮,我局和國家版權局等部門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加快推進知識產權法律修訂工作。
衷心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注,我局和有關部門將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繼續(xù)積極推進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修改進程,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切實保護創(chuàng)新主體合法權利,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希望您繼續(xù)關注知識產權事業(yè),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8月2日
(聯(lián)系單位及電話:條法司 劉賀明 010—6208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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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綜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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