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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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9225816號“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 ”易被消費者識別為某種賽事名稱,用于指定使用服務上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予注冊的情形。
關于第29225816號“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90115號
申請人:北京興華智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9225816號“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獨特含義,經(jīng)申請人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法人名下其他公司公司已獲得相關組織授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相關組織授權書、服務合同等。
我局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用于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予注冊的情形,并向申請人寄送商審評意見書,要求其在規(guī)定期間內提交申辯意見。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間向我局提交申辯意見認為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特殊含義,可以作為商標識別。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之中文“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整體不易被消費者與作為外國地名的“維也納”相聯(lián)系,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申請商標中“維也納莫扎特國際鋼琴大賽 ”易被消費者識別為某種賽事名稱,用于指定使用服務上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予注冊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郭攀
尤麗麗
陳紅燕
2019年08月13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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