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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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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5年前
2019年河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19年河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19年河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一、洛陽中冶建材設備有限公司與福建某復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字第367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洛陽中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承擔多項國家科技課題并擁有200多項核心專利技術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yè),該公司研制的首臺“中國制造”的利用機器人碼垛的全自動蒸壓磚生產裝備曾多次榮獲“國家重點新產品”等獎項。洛陽中冶建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中冶公司)系洛陽中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連續(xù)多年在國內蒸壓墻材裝備領域市場占有率第一,其生產的新型墻材裝備遠銷全國30個省區(qū)市。2018年8月洛陽中冶公司發(fā)現駐馬店某公司使用的磚機和碼垛設備涉嫌侵犯其“一種碼垛機械手”發(fā)明專利權并進行了證據保全,駐馬店某公司使用的涉案設備是從福建某復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科技公司)采購,洛陽中冶公司對福建某科技公司在網絡宣傳中有明確的該涉案產品的銷售信息進行了證據公證后,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福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洛陽中冶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fā)明權,判決福建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洛陽中冶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激勵創(chuàng)新的基本手段,是創(chuàng)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的核心要素。河南作為新興的經濟大省和工業(yè)大省,技術創(chuàng)新是發(fā)展的重要內容。“一種碼垛機械手”發(fā)明專利大大提高了墻材生產的效率,解決了困擾行業(yè)的難題,提高了產品質量,快速推動了行業(yè)“機器換人”的步伐。如不遏制市場上出現的侵權行為,將會給企業(yè)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法院對該案件的依法判決,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挽回了企業(yè)經濟損失,提升了對技術創(chuàng)新的司法保護力度,為優(yōu)化科技創(chuàng)新法治環(huán)境、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都有著重要意義。


二、河南四季春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644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河南四季春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季春園林)成立于1997年,2014年6月27日國家林業(yè)局于授予其自主研發(fā)的園藝植物新品種“四季春1號”植物新品種權?!八募敬?號”獲得過“最具商業(yè)價值品種獎”、“最具發(fā)展?jié)摿γ缒酒贩N獎”等多個苗木類大獎,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2018年四季春園林以河南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河南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全部侵權四季春1號巨紫荊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及當事人申請,法院先后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據保全、鑒定等程序,并多次組織當事人現場分析案情,向當事人講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多次釋法析理、組織雙方調解,最終河南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停止侵權并賠償四季春園林損失55萬元,該案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該案件為河南省首例涉及園藝林木植物新品種權的訴訟案件,通過該案的審理,明晰了關于園藝林木品種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對于提高園藝林木品種的司法保護力度,強化園藝林木行業(yè)的權利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氛圍,促進林木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洛陽瑞昌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某石化公司、山東某裝備制造公司及第三人程某某等發(fā)明專利權權屬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2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洛陽瑞昌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瑞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經營范圍主要為設計、開發(fā)、生產、銷售并安裝石油化工、節(jié)能環(huán)保設備等。該公司先后研發(fā)并申報了多項涉及“換熱器”領域的實用新型或發(fā)明專利,其中包括名為“一種弧形板式換熱器”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技術主要應用于石油化工行業(yè),促進冷、熱流體的熱量交換。2016年5月11日,洛陽某石化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一種U形流道板式換熱器”發(fā)明專利,該公司為專利權人,發(fā)明人為程某某。該專利于2017年12月1日獲得授權公告。該專利證書記載,該專利解決了“一種弧形板式換熱器”實用新型專利存在的問題。2018年6月6日,該專利權利人變更為山東某裝備制造公司。洛陽瑞昌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發(fā)明專利權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證書中所記載的發(fā)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鋒、王某,均曾就職于洛陽瑞昌公司,后就職于洛陽某石化公司,其中,程某某在洛陽瑞昌公司工作期間,主要從事銷售工作;程某鋒、王某等人在洛陽瑞昌公司工作期間,主要從事研發(fā)工作,并參與了與涉案訴爭專利相關聯(lián)的研發(fā)項目。程某某沒有參與研發(fā)過與訴爭專利相關的研發(fā)工作,不具備涉案訴爭專利研發(fā)的經驗積累,不具備在現有技術基礎之上進行創(chuàng)新的能力。王某在從洛陽瑞昌公司離職未滿一年內,參與了涉案訴爭專利的研發(fā);程某鋒系從洛陽瑞昌公司離職二年內參與了涉案訴爭專利研發(fā),但其曾作出有“離職兩年內,取得的專利應歸屬于洛陽瑞昌公司所有”的承諾,因此,涉案訴爭專利應系王某執(zhí)行洛陽瑞昌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程某鋒離職兩年內但承諾應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一審法院判令涉案 “一種U形流道板式換熱器”的發(fā)明專利權歸洛陽瑞昌公司所有。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服判息訴,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復雜的智力勞動,常常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要經歷從提出構思、進行研究開發(fā)到實驗驗證的整個過程。一個承擔單位研發(fā)項目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后的一段時間內,其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往往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有密切的聯(lián)系。近年來,“老東家”狀告原員工的事件頻發(fā),原員工在離職后,利用在“老東家”處所掌握的技術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自己申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工作人員離職后,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應屬于原單位。本案程某鋒、王某作為洛陽瑞昌公司的前工作人員,在原單位從事了與涉案訴爭專利具有一定關聯(lián)的技術研發(fā)工作,在離開原單位不滿一年或在承諾的保密期內,作出的與在原單位所從事的研發(fā)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應歸屬原單位。本案判決,依法保護了原研發(fā)單位的知識產權,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理念。


四、陳東山、山西某出版社與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501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95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1933年,開封開明印刷局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作品載明:陳鑫著,陳雪元、陳春元編輯,陳淑貞、陳金鰲、陳紹棟參訂。陳紹棟卒于1995年,陳東山、陳東海系陳紹棟之子。2016年,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與中州某出版社簽訂協(xié)作類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由中州某出版社協(xié)助某地方史志辦公室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某地方史志辦公室保證書稿達到出版要求,并且無侵犯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及有關糾紛。2016年6月1日,中州某出版社出版了《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經對比,該書系1933年開封開明印刷局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的完整復刻版,注明了著者、編輯者等信息。陳東山要求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辦公室停止侵權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中州某出版社停止出版1933年版《陳氏太極拳圖說》作品,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賠償陳東山、山西某出版社經濟損失50000元。某地方史志辦公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陳氏太極拳作為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瑰寶,在海內外具有較大影響。《陳氏太極拳圖說》一書于1933年由開明書局首次出版,對弘揚、傳承太極拳文化具有重大意義。某地方史志辦公室未經權利人許可,對該作品進行完整復刻,侵犯了該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本案明確了對作品進行修訂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參訂人應成為修訂作品的著作權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五、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與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13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終11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擁有“”、“”等多個注冊商標,其生產的“駱駝”品牌系列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9年5月7日該公司以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銷售。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還將其公司字號中的“駱駝”二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為由將上述四公司訴至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將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字號中的“駱駝”二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商標權的商品,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并賠償3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典型意義:企業(yè)在遇到“傍名牌”、“搭便車”行為時,可以通過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作為涉及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商標和企業(yè)字號的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件,在侵權人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并在明知他人企業(yè)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卻仍將他人企業(yè)字號中的文字內容登記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加大法定賠償數額,對于建立公平競爭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huán),遏制“傍名牌”、“搭便車”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六、盧克伊爾石油公開合股公司與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和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50、51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民終574 號、57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盧克伊爾石油公開合股公司(以下簡稱盧克伊爾公司)系在俄羅斯聯(lián)邦注冊成立的公司,連續(xù)多年蟬聯(lián)財富世界500強企業(yè)前100名,是世界十大潤滑油企業(yè)之一,盧克伊爾公司的潤滑油產品具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因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潤滑油商品包裝圖案、油桶形狀與盧克伊爾公司潤滑油商品近似,上述公司宣傳其潤滑油商品是歐盟原裝進口、全球十大品牌等,在對外宣傳、商品包裝均使用了盧克伊爾公司的“лукойл”俄文企業(yè)名稱標識、“LUKOIL”英文企業(yè)名稱標識和 “”美術作品圖案,以及某潤滑油公司以盧克伊爾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被中國相關消費者知悉的“魯克”名稱作為企業(yè)字號等行為,盧克伊爾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和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兩案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侵害他人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和著作權侵權,分別判決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某潤滑油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共同賠償盧克伊爾公司80萬元,鄭州某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盧克伊爾公司“”著作權的行為,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共同賠償盧克伊爾公司50萬元,鄭州某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對兩案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兩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案情較為復雜的涉外“傍名牌”案件,包含擅自使用外國企業(y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侵害他人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等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侵害著作權行為。經營者在產品包裝、產品宣傳、選擇字號時,應當在本行業(yè)內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對國際知名企業(yè)的外文企業(yè)名稱、中文企業(yè)名稱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均要合理避讓,不得對商品來源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通過投機取巧、搭便車、擅自利用他人的品牌效應等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擅自在產品包裝、經營場所、廣告宣傳中使用、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否則將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著作權侵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對外國企業(yè)知識產權的依法保護,彰顯了河南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平等維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法制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心。


七、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和技術秘密糾紛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670、671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2017年7月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與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化肥公司)簽訂合作研發(fā)除塵設備協(xié)議,約定研發(fā)除塵設備方法的專利歸雙方共有,除塵設備的專利歸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所有。協(xié)議還約定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技術秘密,否則違約方將喪失方法專利的共有權。某化肥公司未經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允許,2018年5月單方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塔式造粒尾氣除塵裝置及其除塵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以某化肥公司侵犯技術秘密和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某化肥公司停止侵犯技術秘密,并賠償損失1000萬元。庭審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第一,涉案專利歸雙方共有,某化肥公司支付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設備采購款405萬和260萬元補償費。第二,雙方進行戰(zhàn)略合作,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簽訂的除塵項目,設備原則上從某化肥公司采購。


典型意義:上海境業(yè)環(huán)保公司是擁有30多項專利,具有豐富的尾氣治理成功經驗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某化肥公司是業(yè)內知名的化肥生產企業(yè),擁有雄厚的石化裝備生產安裝能力。隨著我國的經濟社會發(fā)展,霧霾等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日益凸顯,環(huán)保市場需求日益加大,此案的成功調解彌合了雙方合作中的裂痕,實現案結事了,對于充分發(fā)揮雙方各自在環(huán)保領域和石化領域的優(yōu)勢,做到強強聯(lián)合,減少廢氣排放和煤炭等資源的消耗,實現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tǒng)一具有積極意義。


八、河南嘉德林業(yè)園藝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與林州某公司、江蘇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案〔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153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16年8月16日,林州某公司與河南嘉德林業(yè)園藝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德公司)簽訂了《技術合同書》,約定嘉德公司就順河鎮(zhèn)110MV光伏發(fā)電項目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提供相關林地(木)資源的詳細數據、提供林業(yè)主管部門工作及技術方面的人力資源協(xié)調和支持,并約定了項目咨詢服務費為60萬元及違約金條款。合同簽訂后,嘉德公司編制完成了《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林州某公司向河南省財政廳繳納了森林植被恢復費。因林州某公司向嘉德公司支付了15萬元咨詢服務費后,剩余45萬元不再支付,嘉德公司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嘉德公司與林州某公司簽訂的《技術合同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嘉德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林州某公司在支付15萬元咨詢服務費后拒絕支付剩余款項,構成違約。江蘇某公司作為林州某公司的獨資股東,不能證明林州某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林州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州某公司向嘉德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4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江蘇某公司對林州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江蘇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光伏發(fā)電技術是指利用太陽能輻射直接轉變成電能的技術,光伏發(fā)電是最優(yōu)質的綠色能源之一,對保護環(huán)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節(jié)約能源起到重要的作用。在 “光明工程”項目、“送電到鄉(xiāng)”工程等國家項目及世界光伏市場的有力拉動下,中國光伏發(fā)電產業(yè)正在迅猛發(fā)展,開發(fā)和保護光伏發(fā)電技術是保證我國能源供應安全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然選擇。本案是涉及光伏發(fā)電技術的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案件,查明新能源領域技術問題的違約事實是重點和難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在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中違約的公司承擔責任、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該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加強對光伏發(fā)電技術的保護,對于利用新技術優(yōu)化生態(tài)環(huán)境,助推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九、李某、朱某華、鄭某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和楊某汀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刑初135、173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刑終125、143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被告人李某伙同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華(刑拘在逃),雇用被告人鄭某等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鄭州市南陽寨工業(yè)園區(qū)8號院倉庫,生產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冊商標的紅酒對外銷售。2018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在鄭州市南陽寨工業(yè)園區(qū)8號院倉庫、“瑪丁堡酒莊”等處當場查獲假冒上述商標紅酒49894瓶,以及大量注冊商標標識、封帽機等造假設備,經鑒定,上述假冒紅酒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006362元。河南省醇諾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汀,從朱某華處購進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冊商標的紅酒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3817745.23元。公安機關從楊某汀的倉庫內,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紅酒共計1291瓶。經鑒定均系假冒,非法經營數額為317479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20萬元;鄭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認定楊某汀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均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酒類產品是商標侵權案件的高發(fā)區(qū),制售“假酒”的行為既破壞了酒類產品市場經營秩序,也嚴重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制售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在依法判處實體刑的同時對犯罪分子處以高額罰金,既充分發(fā)揮了法律威懾作用,又從經濟上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對侵犯市場經濟秩序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


十、偃師市某鞋廠訴偃師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知行初1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孝夕陽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孝夕陽公司)對“足力健”文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該公司發(fā)現偃師市某鞋廠未經許可在生產制造的鞋類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仟鳳祥足力健”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于2018年8月27日向偃師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偃師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明事實后作出偃工商處(2018)137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偃師市某鞋廠生產銷售的鞋類商品上帶有“仟鳳祥足力健”商標與孝夕陽公司的“足力健”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責令偃師市某鞋廠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150箱并處以8萬元罰款。偃師市某鞋廠向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洛市監(jiān)工商復字(2019)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該處罰決定。偃師市某鞋廠不服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訴至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偃師市某鞋廠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義:我國對知識產權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認定是否成立侵權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法定職權,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主導作用。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司法審查,強化對行政部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既強化對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的審查,又強化對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對于進一步明確行政執(zhí)法的原則和標準,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2019年河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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