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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佛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原標題:MERCEDES-BENZ汽車踏板注冊商標侵權案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C公司涉嫌生產和銷售侵犯B公司注冊商標MERCEDES-BENZ的汽車踏板產品。執(zhí)法人員立刻展開調查取證,在當事人生產線上發(fā)現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3種踏板共89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沒收侵權物品,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C公司涉嫌生產和銷售侵犯B公司注冊商標MERCEDES-BENZ的汽車踏板產品。執(zhí)法人員立刻展開調查取證,在當事人生產線上發(fā)現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3種踏板共89塊。
經查,當事人是一家主要從事授權生產某品牌車型不銹鋼件的公司。由于生產線正處于空檔期,當事人就想接些小單進行生產。2018年10月份當事人在展會上認識了高某。當事人先后與高某簽訂兩份委托加工協議,由高某提供材料、實物樣品和標注“Mercedes-Benz”和“”的木制踏板,由當事人按樣生產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一體式踏板和分離式踏板,并在木質踏板上加工安裝LED燈。當事人在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或確認高某已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自2018年10月開始加工生產。根據當事人與高某的口頭約定,生產后高某提貨,或者高某提供地址,由當事人郵遞發(fā)給消費者。案發(fā)為止當事人一共加工生產踏板98塊,產品合計貨值30880元。
此外,為進一步調查取證,執(zhí)法人員曾多次聯系加工生產委托方高某以及快遞憑證聯系收貨人朱某和何某,但未能獲取更多的產銷信息。
本案中踏板產品雖然和B公司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商標注冊商品類別不是同類產品,但都是汽車零配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符合類似商品的認定。本案中侵權標識顯示為英文大小結合形式“Mercedes-Benz”和“”形式,雖然和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注冊商標不盡相同,但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年12月)》關于商標相同的審查規(guī)定,“Mercedes-Benz”與“MERCEDES-BENZ”符合相同商標的判定?!?img src="http://jupyterflow.com/img/images/202105/1622104101871055.png" width="76" height="74" alt='佛山典型案例(四):MERCEDES-BENZ汽車踏板注冊商標侵權案' title='佛山典型案例(四):MERCEDES-BENZ汽車踏板注冊商標侵權案' />”與“”符合相同商標的判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沒收侵權物品,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爭議較大的有兩處。一是是涉案產品為腳踏板,與B公司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商標注冊商品是否屬于同類商品。二是涉案踏板上標注的字樣為英文字母大小寫結合的“Mercedes-Benz”,第526122號注冊商標的標識是英文字母大寫的“MERCEDES-BENZ”,兩者之間存在字母大小寫的差別。同時,涉案踏板上標注圖案類似于奔馳三叉星的圖標,對比第526124號注冊商標,圖形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應該定性為“相同商標”還是“近似商標”。辦案人員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了讓案件雙方都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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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佛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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