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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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 | “俏花旦”名花有主,看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
雜技作品以動作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過具體動作展現,但雜技作品并不保護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護特定的單個動作,而是保護連貫動作的編排設計,其載體類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譜。雜技表演中的配樂、服裝及舞臺美術設計等,則可作為音樂、美術作品等分別予以保護,而不應納入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
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
2017年,騰訊視頻網站播放了許昌市建安區(qū)廣播電視臺舉辦的2017年春節(jié)聯歡晚會,中國雜技團認為其中的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與《俏花旦-集體空竹》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關著作權益,于是,中國雜技團將騰訊公司、許昌市建安區(qū)廣播電視臺以及表演單位張碩雜技團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張碩雜技團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78239元。
中國雜技團創(chuàng)作的《俏花旦》曾在2004年獲得第六屆中國武漢光谷國際雜技藝術節(jié)“黃鶴金獎”,2007年參加央視春節(jié)晚會并獲得“我最喜愛的春節(jié)聯歡晚會戲曲、曲藝及其它類節(jié)目一等獎”。
裁判要旨
雜技作品以動作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過具體動作展現,但雜技作品并不保護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護特定的單個動作,而是保護連貫動作的編排設計,其載體類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譜。雜技表演中的配樂、服裝及舞臺美術設計等,則可作為音樂、美術作品等分別予以保護,而不應納入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
案情簡介
中國雜技團向一審法院起訴時主張,其享有《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作品的著作權,張碩雜技團未經其許可,擅自抄襲和部分篡改了中國雜技團已經多次公開表演的《俏花旦-集體空竹》,并在建安區(qū)電視臺舉辦的晚會上公開表演,得到了收益,侵犯了中國雜技團享有的表演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獲得報酬權,建安區(qū)電視臺舉辦并播出包含《俏花旦》在內的《2017許昌縣春節(jié)聯歡晚會 萬里燈火幸福年》晚會視頻并通過微信公眾號“映像許昌”、騰訊視頻網站傳播的涉案行為,侵犯其權利作品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和廣播權;騰訊公司微信軟件、騰訊視頻網站涉案傳播行為侵犯其權利作品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上,請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2、判令三被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媒體進行公開道歉;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10萬元;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 3萬元、公證費 6 000 元及其他必要花費2 555元。
張碩雜技團辯稱中國雜技團在起訴時自述涉案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集體空竹》源于“王氏天橋雜技”,由此可見,《俏花旦-集體空竹》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只有具有藝術性和獨創(chuàng)性的雜技藝術作品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此外,中國雜技團的《俏花旦—集體空竹》節(jié)目時長為9分48秒,而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時長為5分8秒,二者雖然使用同一背景音樂,但雜技動作不同,向觀眾表達的含義不同。著作權法并未明確雜技藝術模仿哪些因素或模仿什么程度屬于侵權,法無禁止即為合法。據此,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建安區(qū)電視臺辯稱其錄制節(jié)目時對視頻涉嫌侵權一事并不知情、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騰訊公司辯稱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依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雜技團的《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經比對,該作品與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構成實質性相似。張碩雜技團的行為侵犯了中國雜技團對該節(jié)目享有的表演權、獲得報酬權,建安區(qū)電視臺的行為侵犯了中國雜技團對《俏花旦-集體空竹》作品享有的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騰訊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亦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故不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因此,判決:一、張碩雜技團停止涉案侵權行為;二、張碩雜技團、建安區(qū)電視臺登報消除影響;三、張碩雜技團賠償中國雜技團經濟損失4萬元,建安區(qū)電視臺在1萬元數額內對張碩雜技團承擔連帶責任;四、建安區(qū)電視臺賠償中國雜技團經濟損失1萬元;五、張碩雜技團、建安區(qū)電視臺賠償中國雜技團合理支出(含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28239元;六、駁回中國雜技團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碩雜技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中國雜技團的一審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爭議焦點一:
中國雜技團主張權利的《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雜技作品
(一)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
雜技是我國擁有上千年悠久歷史的藝術形式,全國多地形成了各具特色、門類多樣的的具體技藝類型,具有豐富的作品資源。雜技不僅是中華民族珍貴的傳統(tǒng)文化遺產,還是走出國門、享有國際聲譽的優(yōu)秀文化名片。將雜技作品作為單獨一類作品保護,體現了立法者通過現代著作權法律制度推動傳統(tǒng)特色文化傳承保護、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目的。
雜技作品以動作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過具體動作展現,但雜技作品并不保護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護特定的單個動作,而是保護連貫動作的編排設計,其載體類似于舞蹈作品中的舞譜。特定門類的雜技技藝,例如本案中的“抖空竹”,根據基礎動作可以形成多個組合動作,創(chuàng)作者在動作的選擇、編排上存在較大的個性化空間。當然,雜技作品所保護的動作的編排設計應當具備藝術性,達到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如果僅僅是公有領域常規(guī)雜技動作的簡單組合、重復,則獨創(chuàng)性不足,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雜技作品在實際表演過程中,往往在動作之外加入配樂,表演者著專門服裝并有相應舞臺美術設計。但立法已明確限定雜技作品系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其并非如視聽作品,屬于可以涵蓋音樂、美術作品等予以整體保護的復合型作品。因此,即便上述配樂構成音樂作品,服裝、舞美設計構成美術作品,其仍不屬于雜技作品的組成部分,不能將之納入雜技作品的內容予以保護,而應作為不同類型作品分別獨立保護。
(二)《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是否構成雜技作品
《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中的“抖空竹”亦屬于雜技,雖然中國雜技團自述相關技藝源自“王氏天橋雜技”,但不能就此簡單認定其中的具體動作、技巧均屬于公有領域,進而認定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否則,任何有著歷史傳承和演進脈絡的藝術表現形式都可能因此被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在具體案件中,應當根據主張權利的客體具體內容、各方關于公有領域內容的舉證情況等對其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是否屬于可版權的客體進行判定。
本案中,從《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內容看,其諸多“抖空竹”動作額外融入了包含我國傳統(tǒng)戲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動作乃至表情設計,例如其中以大跨度單腿提拉舞步、腳下三步舞步同時加上雙手左右或上下抖空竹的整體動作。此外,其在具體走位、連續(xù)動作的銜接和編排上亦存在個性化安排,使得相應連貫動作在展示高超身體技巧的同時傳遞著藝術美感。在此基礎上,張碩雜技團并未向本院舉證證明上述設計、編排主要來自公有領域或屬于有限表達,故對其前述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中的形體動作編排設計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屬于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雜技作品。
爭議焦點二:
一審法院關于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是否得當
上訴人張碩雜技團認為二節(jié)目時長不同,部分雜技動作不同,整體上不應認定為實質性相似,進而不應認定存在抄襲情形。
本院認為,并非對原作不經裁剪的原樣照搬方構成抄襲,在表演權侵權認定中,如認定未經許可表演的內容與權利作品的部分相對完整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侵權人存在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且排除其系獨立創(chuàng)作后,同樣可以認定侵權成立。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在開場部分的走位、動作銜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現的標志性集體動作等動作的編排設計,與《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相應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而上述內容屬于《俏花旦-集體空竹(法國版)》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部分。一審法院關于張碩雜技團構成抄襲及表演權侵權的認定結論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馬靜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俏花旦”名花有主,看雜技作品的保護范圍(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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