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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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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聯(lián)社3年前
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

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n)

作者:高才進

原標題: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


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45號),并于2017年進行了修改,發(fā)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根據(jù)第75號局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至2020年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了排查處置。然而,近來又出現(xiàn)了一些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且行為變化多樣、屢禁不止。為了確保實現(xiàn)專利法鼓勵真實創(chuàng)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打擊和遏制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并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辦法》(2021)(下稱“《辦法》”),作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的補充,對申請專利行為進一步予以規(guī)制。


其中,第五條涉及關于“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系為規(guī)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笔侵刚疚槐绢I域技術人員角度,申請人為規(guī)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故意將本領域常規(guī)的或者本可以通過簡單步驟實現(xiàn)的技術路線或設計方案復雜化處理,但實際上并沒有實現(xiàn)技術改進和設計改進,尤其是通過羅列大量、細微非必要技術特征形成的權利要求,本質上毫無必要地縮限了保護范圍。這就是我們通常稱為“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一類專利申請,這種專利申請在實踐中大量存在,也是非常難處理的一類案件。


此類非正常申請的特點是權利要求極其冗長,多為機械領域案件,主題通常為一種某某裝置或設備,權利要求鋪展開來,涉及的零件非常多,零件本身都是機械領域通用的,但是組合起來卻十分復雜,但就發(fā)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卻都是很簡單的技術問題,解決的基本原理淺顯易懂,但是結構一個比一個復雜。


在《辦法》發(fā)布之前,對于這類案件,處理起來十分困難,因為這類申請很難檢索到合適的對比文件,對于審查員而言,對比文件不好用就很難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評述,尤其是在當時以“三性”評判為主線的審查背景下,所以這一時期,這類案件層出不窮,讓審查員極其頭疼,特別是看到同一申請人或者同一代理所申請大量這類案件,主題領域差異很大,但撰寫風格如出一轍,說明書附圖風格類似,成圖質量低劣、線條繪制粗糙、尺寸不成比例,明顯有非正常的嫌疑,膽子大的審查員用實用性駁回,但是大部分審查員還是只能被迫授權。


筆者在曾經的審查工作中遇到過一個自來水加熱設備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其發(fā)明核心是實現(xiàn)加熱水箱的入水口和出水口的開關聯(lián)動,在現(xiàn)有技術中,采用常規(guī)的電子元件就可以簡單實現(xiàn)信號傳輸進而進行聯(lián)動控制,然而該案件中,卻故意舍棄電控的方式,技術方案中各部件之間采用“多米諾骨牌”的方式驅動:轉環(huán)帶動蝸桿,蝸桿推動單向齒桿,單向齒桿帶動滑輪,滑輪拉動皮帶……等等,環(huán)環(huán)相扣,設計得十分繁雜,這種設置對于傳動配合的精度要求極高,造價成本遠遠高于電控,讓人懷疑這種設計應用到產品中是否現(xiàn)實?但是其聲稱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xiàn)有技術中自來水加熱設備使用不便”,聲稱的有益效果是“通過聯(lián)動的設計使用起來十分方便”,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都十分含糊抽象,刻意回避這一復雜設計的初衷。然而,以上案例分析原理后還算可以實現(xiàn),筆者經過了大量的檢索,并沒有在找到合適的對比文件,與預期相符,再三糾結和請求指導后,最終筆者也只能將其授權,現(xiàn)在回頭來看,這是一件不折不扣的非正常申請。


在審查實踐中,還會遇到很多類似的案件,有些案件仔細分析其工作過程就會發(fā)現(xiàn),其中多個部件之間根本無法聯(lián)動的情況,技術方案不可實施,或者技術方案中的絕大多數(shù)技術特征純粹就是為了堆砌,根本沒有合理的機械邏輯可言,各個零部件具體如何設置,為何這樣設置即使對照說明書也難明究竟,需要審查員進行大量的“腦補”。在《辦法》出來后,審查員就不用再去仔細分析其是否可以實施,非常被動地拿“實用性”或者“公開不充分”的法條去套用,現(xiàn)在的觀點是即使可以實施,也是可以依據(jù)“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情形將其作為非正常申請的線索進行排查,大大節(jié)約了審查資源。


從專利法的立法本意上來說,這類案件的權利要求書,獨立權利要求撰寫詳盡冗長、技術特征大量堆砌,保護范圍極為狹小,本身保護價值就很小,更不用說這類技術方案在真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看來,十分荒謬,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可以找到更為簡易實用的等效替代形式。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分析都屬于“低質量”申請,而“低質量”申請的授權與專利制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主旨毫不相關,這類專利不具備產生市場收益的任何可能,是一種“非市場性”的行為,即使僥幸獲得授權,專利權人也會在獲得資金補助或其他政策收益后,因欠繳年費等原因主動放棄,最后,這些專利只能被遺忘在數(shù)據(jù)庫中,成為濫竽充數(shù)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這種通過文字游戲獲得授權的專利還會損害社會公眾對于授權專利的認可度。


當然,“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只是一種非正常申請的類型,我們不能矯枉過正,隨意地將這個非正常的帽子扣在看似復雜的機械案件上,眾所周知,機械領域的案件依賴機械結構解決技術問題,機械結構背后的機械原理基本都是公知常識,隨著專利申請量的積累和技術的發(fā)展,機械領域有朝著方案復雜化的撰寫方向發(fā)展的趨勢,這一趨勢是必然的、無可厚非,但不能因為零部件比較多就認為這個案子非正常,還是應當考慮這些技術手段的設計是否明顯冗余,是否存在刻意編撰的嫌疑,特別是這種復雜設計和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是否是緊密聯(lián)系的、是否是有必要的,如果是,則應當按照正常案件進行看待,不然會給機械領域的申請人或代理人以壓力,畢竟扣帽子容易摘帽子難。


在打擊非正常申請、嚴把授權關的審查背景下,表面上看起來代理人更難了,但對于撰寫正常案件的代理人來說,完全無需擔心,即使被誤認為非正常申請也可以申訴,倒是以拼湊、編造為主要工作內容的部分代理人應該抓住這一契機,糾偏轉型,明晰代理人的定位,以挖掘申請人的技術為核心,夯實撰寫能力,將專利質量提升才是符合當前時代背景下的人間正道。


“非正常專利申請之我見”主題征稿


此前,江蘇省公布了《關于核查整改2022年第一批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通知》。其中提到,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了2022年第一批江蘇省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未認真自查、不主動整改的,特別是主動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依法依規(guī)從嚴處置,對相關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開展調查。另外,青海省知識產權局發(fā)布深入開展非正常專利申請核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青海省專利申請相關問題的通報》,此次核查工作涉及青海省非正常專利申請487件。


投稿郵箱:wangying@iprdaily.com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才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非正常申請之“以復雜技術手段解決簡單技術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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