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德國的實用新型制度具有很多優(yōu)點和方便之處,中國的申請人在開拓歐洲或德國市場時,如果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德國的實用新型是很值得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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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在中國是很重要的知識產權形式,近幾年每年的申請量在中國的三種專利中數量都是最多的,這顯示出國人對這種知識產權的偏愛。知識產權其實沒有優(yōu)劣之分,只有適合與否的問題。國人偏愛實用新型肯定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其中審查快、成本低、易授權、無效難等是大家公認的優(yōu)點,但是與德國的實用新型相比這些優(yōu)點就顯得少了。下文具體介紹德國實用新型制度的若干優(yōu)點。
(一)保護客體
從保護客體上看中國和德國的實用新型都保護產品而不保護方法,聽上去好像差不多,但實際上差遠了。中國的實用新型只保護具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產品,其他無固定形狀的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的產品例如化學產品、藥品、飲料、生物制劑等等在中國都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德國的實用新型沒有這樣的限制,理論上任何產品都可以(違法國家法律社會公德之類的咱們就別抬杠了),甚至于以方法限定的產品以及產品用途,例如化合物的醫(yī)藥用途都有可能獲得德國實用新型保護。顯然,德國的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范圍更廣。
(二)授權時間
中國的實用新型授權時間現(xiàn)在已經很快了, 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一到三個月,考慮到會發(fā)審查意見,感覺平均下來得四五個月甚至更長。德國的實用新型一般2到3周就可以了,最快的一周內都有可能。由此看來國知局實用新型審查部的同志們還需要再加把勁。
(三)費用
中國的實用新型的申請費是500元人民幣,大約是發(fā)明的申請費與實審費之和3400元的七分之一左右,已經很便宜了。德國的實用新型電子申請只要30歐元(折合人民幣不到250元),大約是德國發(fā)明的申請費、檢索費和實審費之和490歐元的十六分之一。德國實用新型的十年間的續(xù)展費共大約在1100歐元,比中國的十年年費的11000人民幣也低20%左右。所以如果不考慮律師費,德國的實用新型費用還是比較低的??紤]到兩國國民收入的差距,相對而言德國的實用新型成本就更低了。
(四)提交方式
提交方式靈活是德國實用新型的最大優(yōu)點。中國的實用新型可以單獨提交,也可以與發(fā)明同日提交,提交后從發(fā)明轉為實用新型是不可能的。德國的實用新型可以有以下多種提交方式:1.直接提交德國實用新型(要求或者不要求優(yōu)先權,這和我們是一樣的),2.從處于存活狀態(tài)的未授權的德國專利中衍生出來,3.從未授權的歐洲專利中衍生出來,4.從指定了德國或歐專局的PCT申請中衍生出來,5.基于未授權的實用新型提交分案申請(這個和我們也是相同的),6.在異議請求裁決生效之前修改并重新提交實用新型。提交方式2-4意味著如果一件德國申請在審查過程中遇到困難或者面臨急迫的侵權情況,申請人可以從處于審查階段的德國發(fā)明專利或者歐洲專利甚至國際階段的PCT中分出實用新型。如果原申請寫的夠好,理論上可以在實用新型中給侵權人量身定做一套或者一個權利要求。從這一點來看,德國的實用新型更利于與發(fā)明形成組合,而無需擔心重復授權的問題。提交方式6則在實用新型授權后賦予權利人根據需要再次修改原申請并重新提交的機會。
(五)可專利性
內行人都明白,絕對新穎性的要求更高,相對新穎性對于專利權人往往是更有利的。目前中國的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是絕對新穎性,但是德國的實用新型的新穎性還是相對新穎性,即文獻公開是全球范圍,公知公用僅限于德國境內。申請日前的口頭公開以及在德國境外的公開展示或使用并不破壞德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同時,抵觸申請只考慮權利要求,也就是說,只有記載在抵觸申請權利要求中的內容才破壞在后實用新型申請的新穎性。
除此之外,德國實用新型還有6個月的寬限期,這也是德國實用新型的一大優(yōu)點。也就是說,在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起向前6個月內的任何形式的公開都不會破壞德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看看,與這樣的寬限期相比,中國專利法24條給予的優(yōu)惠簡直可以忽略了。
創(chuàng)造性方面,德國的實用新型沒什么優(yōu)勢,其要求與德國專利(相當于我們的發(fā)明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基本相同,而中國實用新型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低于發(fā)明。就這一點,至少在理論上中國的實用新型對專利權人是更友好的。
此外,德國實用新型無單一性要求。如需對實用新型可專利性進行檢索,檢索費為250歐元,德國知識產權局會對同一件實用新型申請中無單一性的多組權利要求進行檢索。這實際上也是一個很大益處,可以充分利用。
(六)維權與權利要求的解釋
在實用新型授權以后的維權方面,中國的是實用新型與德國的實用新型差不多,都是享有與發(fā)明幾乎相同的權利。
就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來看,中德兩國是類似的,但也有所區(qū)別。德國的權利要求解釋采用的是中心限定說,即權利要求可以定義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的"中心",保護的準確范圍是由發(fā)明人在該領域內對技術進步的貢獻而決定的。即以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為中心,向外包括功能性解釋和等同特征;而中國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可能更慎重一些。所以在實施例披露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德國實用新型有可能獲得相對更大范圍的解釋。這只是相對而言,不能絕對化。
另外,德國實用新型還有一點重要的與德國專利及中國的專利不同之處,即地方法院對實用新型的有效性問題及侵權訴訟具備雙重管轄權。因而,管轄法院無需等待聯(lián)邦專利法院有關權利有效性的審理結果,相反,管轄法院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xù)審理。這在侵權訴訟時對專利權人更為有利,專利權人可根據經驗選擇傾向于更寬權利要求解釋而不是中止訴訟的法院來提起訴訟。
德國實用新型在維權方面的另一優(yōu)勢在于不適用“集中原則”。所謂集中原則是指與同一產品有關的多個發(fā)明專利在侵權訴訟時必須同時考慮。但是實用新型不受此限制。因而,即便是與同一產品相關的多個實用新型,也可通過多個訴訟而獲得多次賠償。這對專利權人顯然更為有利。
綜上所述,德國的實用新型制度具有很多優(yōu)點和方便之處,中國的申請人在開拓歐洲或德國市場時,如果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德國的實用新型是很值得考慮的。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識產權) 整理:IPRdaily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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