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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趙文俠 ?陸穗峰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轉(zhuǎn)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企業(yè)間發(fā)生商標紛爭,協(xié)商和調(diào)解是解決沖突、平衡權益、取得雙贏的最佳選擇,也是品牌建設的經(jīng)驗之談!
近日,一家名為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的美國公司,中文譯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以下簡稱“新平衡”),在中國的關聯(lián)公司為“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為此,李光斗先生撰文《從新百倫案看中國商標法的天生缺陷》指出:中國商標法的純“注冊在先”原則,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標被搶先注冊、然后待價而沽;中國商標法的“純‘注冊在先’原則”,正在成為中國企業(yè)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的一大障礙。
對李光斗先生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
一、周樂倫的“新百倫”,并非待價而沽的商標
1996年8月21日“百倫”商標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并于2004年轉(zhuǎn)讓給廣州人周樂倫。
周樂倫在受讓“百倫”商標之后,通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全國一些大城市的高檔百貨商場設有“百倫”品牌專柜; 2004年,周樂倫在“百倫”商標的基礎上設計并注冊“新百倫”商標;2007年“新平衡”對該商標提出異議,2011年10月完成注冊,前后歷時7年; 由此可以看出周樂倫的“新百倫”是受讓商標“伯倫”的升級版、并不是“搶注”他人的商標,與“新平衡”沒有關系;周樂倫以此品牌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非待價而沽。
李光斗先生作為“中國品牌第一人”,理應知道商標在品牌建設中的重要性——在“注冊”之前,對本企業(yè)準備使用的“好”商標進行“查詢”,如有在先注冊情形,可采用協(xié)商的辦法,清除注冊或使用的障礙、依法使用商標;這是企業(yè)品牌管理人員應具備的最起碼的常識。李先生理應指出“新平衡”商標戰(zhàn)略之不足促其改進,而不是埋怨周樂倫在先注冊了“新百倫”,更不該指責我國《商標法》!
二、“新平衡”使用“新百倫”商標,難稱善意
“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 Inc.”中的New Balance并未譯為“新百倫”,而是譯為“新平衡”,其產(chǎn)品名稱也不叫“新百倫”而是“紐巴倫”;
2007年12月,“新平衡”對周樂倫的“新百倫”商標注冊提出異議,但是沒有被采納;隨后“新平衡”自己注冊“新百倫”商標,但該商標于2014年處于無效宣告狀態(tài);
“新平衡”自己注冊不成功、明知有在先注冊的“百倫”和“新百倫”,仍堅持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新百倫”難稱善意,是藐視我國法律法規(guī)、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惡意行為。此類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我國商標法的懲處。
三、我國《商標法》應得到尊重
我國《商標法》自1983年實施以來,經(jīng)過多次修訂已經(jīng)相當完備,而且與WTO的相關規(guī)則接軌。李光斗用“新百倫”這樣一個商標侵權案來評判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的優(yōu)劣,實為不當;并以此言稱我國《商標法》存在“天生漏洞”,實為對我國《商標法》不了解、不尊重!
(一)從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規(guī)和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并不存在李光斗所說的“純的‘注冊在先’原則”,更不存在什么“天生漏洞”。《商標法》有專門禁止惡意搶注行為的條款!如:《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限于篇幅,我們不想再引用其它相關條文;建議李光斗先生找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讀一讀,再判斷是否存在這樣的“天生漏洞”。
(二)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護商標專用權。因此,保護“新百倫”商標專用權、禁止新平衡公司使用相關的商標,合法、合情、合理! 新平衡公司理應遵紀守法、依法經(jīng)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大量銷售侵權產(chǎn)品,受到法律懲處是必然的!
事實上,企業(yè)間發(fā)生商標紛爭,協(xié)商和調(diào)解是解決沖突、平衡權益、取得雙贏的最佳選擇,也是品牌建設的經(jīng)驗之談!由是,我們建議“新平衡”公司與“新百倫”商標持有人一起協(xié)商,在《商標法》的框架內(nèi)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如:商標許可、商標轉(zhuǎn)讓。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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