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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車在9日宣布更名“滴滴出行”并啟用新Logo——扭轉的桔色大寫字母D。但是滴滴的新標識剛剛公布,便有網友指出其新Logo涉嫌抄襲。對此,滴滴回應稱:新logo設計簡單,容易撞衫的概率確實很高。
袁博
舒海
姚雯/漫畫 門診問題:
滴滴LOGO侵犯他人商標權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舒海
專家觀點:
商標的在先權利包括名稱權、肖像權、著作權、馳名商標權等,商標的在先權利不容侵犯
印度LOGO在著作權法上屬于作品的范疇
在商標領域,判定作品之間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
滴滴在發(fā)現與他人在先LOGO可能“撞車”后,完全可以通過簡單改變,從而使得涉嫌侵權的LOGO繼續(xù)獲得生命力
9月9日,滴滴打車正式更名為滴滴出行(下稱“滴滴”),同時發(fā)布了全新的形象LO-GO,新版LOGO已經提交了商標注冊。然而就在新品牌上線之后不久,就有網友指出滴滴出行“D”字LOGO與印度一家牙醫(yī)標識非常相似,有抄襲嫌疑。(見圖一)
那么,在我國,如果滴滴的新LOGO要申請為商標,印度牙醫(yī)的在先LOGO是否構成對滴滴LOGO的注冊阻礙?本報記者采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北京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舒海。
怎樣看待印度的LOGO?
記者:從圖中可知,兩個商標確實有相似之處,對于這樣的相似商標,如果后一個構成侵權,侵犯的是何種權利呢?
舒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贝艘?guī)定指明了商標的在先權利不容侵犯。商標的在先權利包括名稱權、肖像權、著作權、馳名商標權,等等。
記者:印度的LOGO擁有哪一種在先權利?
袁博:印度的LOGO擁有在先著作權。從著作權法來看,印度LOGO在著作權法上屬于作品的范疇??疾煲延械纳虡藞?zhí)法和司法實踐,對于簡單字母或單詞,如果沒有特殊的變化或排列,一般不認為具有著作權。例如,圖中的“DDK”和“Remy Mqrquis”圖文組合,由并無明顯個性化設計的字母以及簡單的橢圓框組成,在視覺效果上就難以認定其具有某種充分的創(chuàng)造性。(見圖二)
但是,字母或者單詞在字形或者排列上具有某種個性化變化,就可能獲得著作權認可。例如圖中的“a”,雖然只是字母,但結合了笑臉形象,因此法院在涉嫌該圖文商標爭議案件的判決中指出,“本案中,笑臉圖形由英文字母 a 和笑臉圖形組合而成,設計較為獨特,具有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標準”。(見圖三)
又如“SANYO”中的“N”,由于加入了個性化設計,同樣使得該標識整體上的獨創(chuàng)性得到了法院認可。(見圖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字母僅僅是通常的手寫體或印刷體,是難以具備足夠的差異性表達從而成為作品的。例如,“ettusais 艾杜紗”圖形中,就由于圖形中的字母和漢字均屬于常見手寫體,而無法達到足夠的獨創(chuàng)性。(見圖五)
舒海:分析印度LOGO不難看出,這個設計無疑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第一,這個LOGO是一個字母“D”順時針旋轉90度形成,填充色為漸變色,在右上端有一矩形缺口,將顯然常見的字母D在字形和位置上進行了個性化的變化。第二,這個LOGO的設計外觀具有特別的視覺效果和美感含義。字母D是“dentech”的首字母(暗示印度LOGO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而缺口設計則給人以“微笑”“亮牙”的視覺效果,同時能聯想起“牙醫(yī)”“齲齒”等含義。
因此,就這一LOGO本身而言,可以構成作品。由于印度與中國均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在印度受保護的作品,同樣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
滴滴LOGO是否構成對印度LOGO的侵權?
記者:商標領域的著作侵權標準是什么?
舒海:我國司法實踐中,在商標領域,判定作品之間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即如果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就可以推定為著作權侵權。
記者:在該事件中,怎樣判斷是否達到“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準?
袁博:我認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最低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LOGO標識就可以構成作品。但是,必須指出,即使同為作品,不同作品之間的獨創(chuàng)性仍然有高低之分。這種區(qū)分,對于該作品用于商業(yè)領域時所受到的保護范圍具有決定性影響。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其構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成立侵害在先著作權;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高的商標標識,只要實質相似就可能構成侵害在先著作權。
具體到印度LOGO,屬于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商標標識(字母D的造型限制了其有較多變化),因此對其侵權比對應當堅持較高的標準。比對滴滴LO-GO和印度的LOGO不難看出,二者在構成視覺效果的主要部分上具有較多的相同,均表現為一個字母“D”順時針旋轉90度形成,在右上端有一矩形缺口;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填充色為黃色而后者為漸變色。由于視覺部分中的相同部分導致的影響遠遠大于顏色造成的差異,因此,即使按照較為苛刻的比對標準,也應當認為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對于如何證明有“接觸”機會,我覺得只需要證明涉嫌侵權者有合理機會或合理概率“能夠”接觸到被侵權作品即可。因此,對于印度LOGO的權利人,如果要證明這一點,就必須證明其LOGO在中國廣泛使用過或發(fā)表過,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或者與滴滴公司具有某種業(yè)務往來或商業(yè)聯系,從而才能使人合理相信滴滴公司的確“接觸”過印度LOGO。
需要指出的是,從證據法上來說,“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準是一種事實推定,而除了立法上的強制推定,其他的推定都是可以被能夠證明的相反客觀事實推翻的。換言之,即使印度設計者已經成功證明了滴滴LOGO與印度LOGO達到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準,但是如果滴滴公司能夠充分證明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LOGO的事實(例如通過草圖、設計圖等),再加上我國著作權法并不反對不同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出相同的作品(前提是不存在接觸和抄襲),因此同樣可以豁免侵權責任。這是因為,對于簡單字母LO-GO的設計空間非常狹窄,即使不同的設計者分別不受影響地獨立創(chuàng)作,相互之間也存在較大的“撞車率”。但是,從目前滴滴公開的設計圖紙中的草圖來看,尚難以看出其草圖中的設計變化與最終公布的LOGO之間的流暢關系和演變邏輯。
舒海:印度LOGO的持有者如果據此提出商標異議,必須證明自己是該LOGO的著作權人,即必須提出進一步的權屬證據(如設計草圖、發(fā)表證明等),如果僅僅只能證明其將相應的LOGO在先在印度注冊并使用,則并不能證明其系該LOGO的著作權人(他完全可能將他人的相同或近似的LOGO設計注冊為商標或在先使用)。
記者:那么,滴滴構成對其他馳名商標在先權利的侵犯嗎?
舒海:這倒不一定。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即使“dentech及圖”已經由印度的這家口腔護理中心投入使用,但沒有資料顯示其已經在中國使用或已申請商標。因此,如果既未在中國申請商標,又沒有實際使用并達到馳名程度,再考慮到印度LOGO和滴滴LOGO在商品服務使用類別上的明顯差異,難以認定印度LOGO可以對滴滴LOGO的商標注冊構成障礙。
LOGO設計“撞車”現象該如何解決?
記者:從前述分析看,滴滴LOGO不一定侵權,但是面對被廣大網友質疑的窘況,何去何從?
袁博:首先,作為LOGO的設計者,滴滴應當最大可能地保存各個設計過程中的草圖,使之在發(fā)生糾紛或訴訟時能夠成為說明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的證據。大量的草圖設計和變化,不但能反映原創(chuàng)的過程,還能說明具體設計細節(jié)的變化和含義(例如D字母缺口和90度旋轉的特殊含義或效果)。由于前面提到,在簡單的LOGO設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撞車”,因此,如果滴滴能夠合理證明自己系獨立創(chuàng)作,就可以規(guī)避類似的糾紛或在訴訟中作為有力抗辯的理由。
其次,前文已經提到,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其構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成立侵害在先著作權行為。因此,滴滴在發(fā)現與他人在先LOGO可能撞車后,完全可以通過簡單改變,從而使得涉嫌侵權的LOGO繼續(xù)獲得生命力。例如,對LOGO做一個鏡像旋轉并將缺口改到另一側,就會造成與印度LOGO在視覺效果上的明顯差異,從而規(guī)避侵權。
最后,要和可能的在先權利人積極溝通,化干戈為玉帛,爭取共贏互利。從滴滴就此事的公開聲明來看,滴滴顯然采取了積極、果斷、有效的危機公關措施。滴滴目前已經在公開回應中表明了自己的坦誠態(tài)度,稱自己尊重創(chuàng)意,愿意為“撞車”負責,并且目前已經和相關方面接洽溝通,爭取妥善解決。
來源: 正義網-檢察日報(北京) 作者:趙衡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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