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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發(fā)表文章的法律風險

產業(yè)
阿耐10年前
微信公眾號發(fā)表文章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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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發(fā)表文章的法律風險


案件背景


今年11月12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賬號“頂尖企業(yè)家思維”刊登題為《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薦讀)》文章,冒用王健林的名義惡意誹謗淘寶網及網購電商。文章自11月12日發(fā)表后,短短3天時間閱讀量就突破10萬,點“贊”數(shù)達近萬個,在社會上廣泛傳播。王健林認為,被告盜用其名義大肆批判互聯(lián)網經營模式和電商企業(yè),給王健林本人及萬達集團的名譽造成惡劣的影響。王健林要求被告立即刪除其微信公號中的涉案文章,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1000萬余元。12月30日庭審時,雙方就涉案文章是否系轉載產生爭議。


涉案文章全文充斥了“淘寶的推出無異于扼殺中國很多產業(yè)的創(chuàng)新力……中國創(chuàng)造之路或許將從此步履蹣跚,自甘墮落,淪為世界分工中最沒有價值的一環(huán)!”等夸張言論,此外還有“馬云如同一個專家,但是他也是一個毀滅家,他利用人類的貪婪”等言論,貶低淘寶及馬云。


目前涉案公號所有歷史文章全部被刪除,僅留存一篇11月16日發(fā)布的,名為“真誠的向王健林董事長致歉”的文章。公號運營者稱,他借用了別人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了這個微信公眾號,主要從網絡中收集熱門的企業(yè)家發(fā)表的話題。某天他在朋友圈看到涉案文章,于是便將這篇文章復制下來,發(fā)到了公眾號上。運營者在文章最后向王健林表示歉意。


庭審現(xiàn)場,被告代理人稱,此公號并非公司及工作人員經營,是公司某人員將營業(yè)執(zhí)照借給了其一名親戚楊某,楊某今年21歲,高中未畢業(yè),自考信息管理專業(yè),他用公司的執(zhí)照注冊了涉案公眾號,并本著渴望被關注的心情,刊登了涉案文章。公司并不知情,對涉案公眾號并沒有關注及監(jiān)督。原告與被告就涉案文章是否為轉載發(fā)生爭議。


被告認為,該文章并非是公號運營者原創(chuàng),系其從網絡中看到后,轉載至微信公號。


原告王健林一方認為,轉載相當于完全的復制,但被告與網絡中其他類似文章相比,標題發(fā)生了變化,致使題目更加吸引眼球。文章中兩次出現(xiàn)了王健林的肖像,此外被告方的文章使用了第一人稱敘述。因此該文章并非是轉載。


就索賠金額方面,原告表示,1000萬余元的賠償金額包括經濟損失698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的22.2萬余元。原告稱,被告的文章會讓人對王健林的經營理念產生誤會,影響了王健林和各個網絡平臺的合作,以及自身互聯(lián)網業(yè)務的發(fā)展。原告還認為,被告從文中獲益,該公號屬于商業(yè)推廣類公眾號,刊登涉案文章短短3天,便贏得了十萬以上的點擊量,庭審期間,關注度必然繼續(xù)增加。此案12月30日當庭并未宣判。


律師說法


轉發(fā)有風險,發(fā)布需謹慎


因王健林先生訴北京韓商互聯(lián)貿易有限公司侵權糾紛一案,筆者關注了涉案的微信公眾號 “頂尖企業(yè)家思維”,其公眾號簡介語居然顯示為“向王健林董事長致歉”,而且其微信公眾號內的全部歷史消息全刪,只留下一篇文章“真誠的向王健林董事長致歉”。


我是逐字閱讀了“真誠的向王健林董事長致歉”這篇文章,我相信這篇文章的作者所遇到的問題是任何一個以微信為平臺的ICP經營者以及眾多微信公眾號運營方都必將關注的問題,就是如何保證自己的平臺不侵權。目前,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都是運營方自行上傳、編輯、發(fā)布的,不可能適用避風港原則,因此與評論侵權通知刪除即可免責相反,運營方需要對所轉載的作品進行實質性侵權免責審查:


第一,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核實相應的文章、圖片等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人。1. 有著作權人的,應當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在轉載的平臺、轉載平臺的受眾、轉載所需要支付的使用費、著作權人是否有需要重新修改或調整的需求等,若轉載的平臺有自身特點,需要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篇幅等限制,也宜請著作權人或委托代理人確認為宜。轉載時不僅要如實署名,而且要按照著作權人的要求,披露首發(fā)網站或者原文網址。以上作法是為了免受著作權人的追索。2. 若作品并無著作權人,或者作品即為運營方原創(chuàng)或者運營方員工職務作品,則參照下述第二點謹慎處理。


第二,核實作品內容是否侵犯其它在先權利。在先權利的范圍很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及商業(yè)秘密等其他利益。從法律規(guī)定來講,任何人都有義務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但是由于學歷所限、專業(yè)所限甚至眼界所限,每個人對于是否存在他人的在先權利以及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的判斷可能是不同的。這項工作與記者發(fā)布報道時,所進行的檢索和證據(jù)留存在道理上是相通的,若運營方在發(fā)布相應文章之前,已經盡了正常人的合理注意,而無法排除侵權的發(fā)生,則一旦被訴,也未必會被認定為侵權。


在互聯(lián)網+的時代,你做好運營微信公眾號的準備了嗎?


來源:新浪司法

作者:劉容良,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委員會專職律師,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與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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