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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報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5日宣布,對中興、聯(lián)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電子企業(yè)在美銷售的部分便攜式電子設備產品發(fā)起“337調查”,以確定它們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雖然調查對象也有國外企業(yè),不過據我所知,近幾年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針對中國企業(yè)發(fā)起的337調查十分之多。有統(tǒng)計顯示,從2007年到2015年3月,美國共發(fā)起337調查362起,其中,涉華案件多達152起,占比42.0%。
新華社更是在2015年底的報道中稱,“中國已經連續(xù)13年成為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有讀者可能就會問了,為什么這個337調查,總找國內企業(yè)的麻煩呢?別著急,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原因。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發(fā)起這個調查的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ITC是美國政府機構,負責調查違反美國貿易法的案件并提出糾正措施。ITC由六位委員主持,委員由美國總統(tǒng)任命,參議院批準,任期九年。
ITC委員有權裁決ITC調查,包括337調查。337調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已歷經多次修訂。該條款規(guī)定,ITC有權調查有關專利和注冊商標侵權的申訴,此外也開展涉及盜用商業(yè)機密、商品包裝侵權、仿制和虛假廣告等內容的調查。337調查不僅監(jiān)督國際貿易,也管控美國國內的州際貿易,因此執(zhí)法對象不僅是外國企業(yè),也涉及美國本土企業(yè)。比如蘋果也曾位列被調查名單中。
ITC在啟動該項調查后,必須在45日內確定終裁的目標時間,并盡快完成調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內作出裁決。如果涉案企業(yè)被裁定違反了第337條款,ITC將發(fā)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進口令,這意味著涉案產品將徹底喪失進入美國市場的資格。
而國內的企業(yè)近年來不斷向海外市場拓展,在輸出資本、技術、人才、產品時,也在世界各地開設工廠。同時,各種針對中國企業(yè)的調查也時常出現,其中多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不光是337調查,在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也同樣建立了相應的機制。此前,國內企業(yè)選擇了與上世紀70年代的日本企業(yè)相似的做法,對于類似于337這樣的調查置之不理,結果很多公司的產品退出了美國市場。近年來國內企業(yè)也紛紛開始應訴,但難度并不小。不過據媒體報道,中國企業(y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敗訴率很高,遠高于世界平均值。
此前,我在與業(yè)界的專家交流時,他們也曾對337調查這個話題發(fā)表過自己的觀點。其中有人就分析認為,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間的關系日益密切。
在以知識經濟成為新經濟形態(tài)的時代下,很多國內企業(yè)的視角,仍然停留在傳統(tǒng)制造業(yè)上,還未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生產力的變革,這讓國內還未適應新的游戲規(guī)則。
而這個新的游戲規(guī)則,是由法律體系非常完善的美國主導,他們的想法是從知識經濟中“榨油”,例如美國早已針對全世界推出了反壟斷法,這個體系是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例如企業(yè)的海外擴張、并購,都會受到此法的約束。
不過,這個337調查,也并非是美國政府機構或企業(yè)制約對手的武器。我在上面說過,美國本土的企業(yè),包括蘋果,也曾受到過337調查。因此,這一調查,不是專門針對中國的。也就是說,ITC也并非總與中國企業(yè)過不去,找中國企業(yè)的麻煩。實際上,337調查沒有國別的針對性。我就聽說,早就有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yè)利用“337條款”約束其他公司,比如日本企業(yè)就比較多地用過這個方法。
那么估計又有讀者會問了,那為啥中國企業(yè)不能用這個337調查呢?而且,中國為什么不能制定類似“337調查”的反制法律呢?呵呵,我相信國內的有識之士們早就考慮過這些,但這談何容易?
這需要有大量的實踐經驗的積累,就以反壟斷法律為例,從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頒布算起,美國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已超過了110年,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并且,美國的反壟斷法由三部法律組成,除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還有1914年頒布的《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而我國僅有的一部《反壟斷法》在2008年8月才開始施行,反壟斷部門經驗自然非常少。
經驗還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隊伍需要大量人才,標準也很高,比如專業(yè)要求,執(zhí)法隊伍不僅要懂法律、經濟、國際貿易,還得了解牽涉的細分行業(yè)的現況。而人才培養(yǎng),也是需要大量的成本的,這些是門檻,也容易成為障礙,所以說,337調查不是誰都能玩得起的,這也是一個國家實力的一種體現。
來源:IT時代網
作者:村泉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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