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我國我國我國2014年設計專利
IPR 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新媒體
426.cn,60萬知識產權人的上網首頁
三、送審稿的相關條文及具體修改建議
關于送審稿條文的修改建議涉及很多具體內容,本文僅結合前面論述的兩個重要方面提出對送審稿中相關條文的修改意見。
(一)外觀設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本文認為,將我國現行專利法體系中的外觀設計單獨立法保護更理想,總體方案前面已經述及。送審稿第2條、29條、42條也是關于外觀設計制度的修改,本文同意增加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和國內申請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也同意延長外觀設計保護期限。
1.增加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
局部外觀設計,也叫部分外觀設計,指以線條、輪廓、色彩、形狀、質地以及材料本身的裝飾結果等組合設計而成的產品局部外觀。就我國已有的一些討論來看,結論幾乎都是我國專利法不保護部分外觀設計④,由于2008年的《專利法》修訂并未涉及局部設計的問題,這一結論至今適用。另外,SIPO2010公布的現行《專利審查指南》中,也有“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屬于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之規(guī)定⑤。
另一方面,盡管專利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關于對產品的一部分進行改進作出的新外觀設計是否可以受到保護的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很多外觀設計申請人是在已有產品形狀、圖案、色彩的基礎上,對產品的某些局部外觀進行改進,并就這種有局部新設計的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的,比如按鍵布局形狀有新穎性但其它部分屬于常見設計的手機、僅有筆夾部分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圓珠筆、把柄形狀新穎而其它部分很普通的茶杯,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電子產品外觀設計保護需求的發(fā)展,2014年SIPO通過了對《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guī)定的修改,增加了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⑥;即使該修改強調申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但實際上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在現實中僅能成為電子產品的一部分而非產品全部。因此,本文認為,不能就襪跟、帽檐、杯把、電子圖形用戶界面等無法與產品分割使用的部分本身向SIPO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因為它們顯然不屬于外觀設計國際分類中的“產品”;但是,擁有這些局部創(chuàng)新設計的襪子、帽子、茶杯、圖形界面等是可以申請外觀設計的。為避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能導致的理解不一致,有必要在《專利法》(或單立的《外觀設計保護法》)中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這樣,《專利審查指南》(或《外觀設計審查指南》)也可以做出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比如刪除可能讓人誤解為不保護局部設計的規(guī)定,允許我國申請人采取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一致的做法準備申請文件,即以虛線表示現有設計、以實線表示所申請保護的創(chuàng)新局部設計、虛實結合表示產品整體外觀。
2.外觀設計保護期的設定
外觀設計的經濟價值和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毋庸贅述,蘋果和三星公司的全球外觀專利訴訟已經為此作了最好的演示⑦。不過,考慮到不同產品的生命周期不同,其對外觀設計保護期的要求也不同,統一規(guī)定一個較長的保護期并不一定符合產業(yè)需求。從國際上看,設計業(yè)相對發(fā)達的國家立法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保護期較長,比如法國可以續(xù)展到50年,英國是25年,德國是20年,意大利、日本、韓國等都是15年,美國是14年。另外,其他很多發(fā)展中國家選擇的最長保護期也是15年以上,比如巴西是25年,印度、俄羅斯、南非最長都到15年??梢娢覈庥^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與大多數國家相比較為短暫。對此,本文前面建議我國對外觀設計保護期宜適當延長。本文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若單獨立法可直接稱外觀設計權)的保護期應規(guī)定為15年,期滿可以續(xù)展,每次可續(xù)展5年,最長不超過25年。
(二)專利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定位
送審稿第3條增加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能,提出設立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并賦予其職權,此規(guī)定涉及國家機構職能的調整和劃分等問題,屬于需要結合國家改革全局通盤考慮的內容。鑒于相關討論仍未有比較一致的結論,建議刪除該條的修訂內容。相應地,在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一章中,關于專利行政部門查處專利侵權的新增規(guī)定也須拆解且部分刪除,即,如果外觀設計單獨立法,加強外觀設計保護的行政執(zhí)法內容可以增加,若《專利法》修訂不分出外觀設計,則應當明確行政強制措施不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關于送審稿第60條,建議不明確“專利行政部門”,以便預留將來行政管理與執(zhí)法職能分離和綜合執(zhí)法改革的可能性、靈活性;建議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的查處權僅限于權利人能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前提下的外觀設計侵權案件。當然,此項修改也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單獨立法完成。
建議刪除第61條,理由同第60條,即不應明確執(zhí)法者為“專利行政部門”;同時,對行政執(zhí)法部門主持下形成的賠償額調解協議反悔的事實,可在最終被人民法院判決侵權和賠償后記入不誠信記錄,但此條賦予調解協議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的原理不符。也即,可考慮改為:“調解協議達成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可以記入本法第××條規(guī)定的專利信用信息檔案?!?strong>(作者:管育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執(zhí)行主任。原文刊登在《知識產權》(京)2016年第20163期 第45-51頁)
注釋:
④參見劉桂榮:《關于部分外觀設計的探討》,載《知識產權》2004年第3期。
⑤SIPO《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2010年1月21日發(fā)布;此后該指南于2013、2014年,均兩次修改未涉及此項規(guī)定。
⑥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2014年3月1日發(fā)布。
⑦參見王康:《三星PK蘋果,科技巨頭們急了》,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16年1月27日,第5版。
【相關閱讀】:專利法第四次修訂中的兩個重要問題(一)(點擊文字可直接查看視頻)
【相關閱讀】:專利法第四次修訂中的兩個重要問題(二)(點擊文字可直接查看視頻)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