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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鴻 深圳中一聯(lián)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關于軟件專利最新撰寫方式的探討
針對軟件專利新的權利要求布局網絡上討論的已經比較多了。但是,對于與權利要求對應的實施例的撰寫方式目前討論的還比較少,實際申請文件中實施例的撰寫方式也是各式各樣。鑒于此,筆者針對新增的“硬件+程序”權利要求和“介質+程序”權利要求,提供一種實施例的撰寫方式,以拋磚引玉。
為了及時解決目前社會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修改, 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
此次修改涉及到軟件專利撰寫的相關內容,主要如下:
1)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節(jié)第二段中的所有“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反映技術本質,避免功能模塊構架的方式與“功能性限定”相混淆;
2)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jié)第1段第3句中的“并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修改為“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即明確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可以包括硬件+計算機程序流程;
3)明確“計算機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允許采用“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
針對此次修改,筆者認為,2017年4月1號之后申請的軟件專利可布局以下至少四套權利要求:
1. 一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3. 一種***裝置/終端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4. 一種***裝置/終端設備,包括存儲器、處理器以及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可在所述處理器上運行的計算機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計算機程序時實現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的步驟。
5.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所述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存儲有計算機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機程序被處理器執(zhí)行時實現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的步驟。
上述布局理由如下:
1)軟件專利一般涉及到算法流程/方法步驟,有明確的時序特征,因此有必要布局一套方法權利要求,即權1。
2)針對與方法對應的虛擬裝置權利要求,即權3,目前業(yè)內還存在一些爭議,一部分人認為,虛擬裝置權利要求應該刪除,因為新增的“硬件+程序”和“介質+程序”的權利要求可以代替虛擬裝置權利要求賦予計算機程序發(fā)明以產品的保護效力,而且后者更利于維權;另一部分人認為,虛擬裝置權利要求應該保留,因為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虛擬裝置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還存在爭議。另外,如果刪除,前期授權的軟件專利的保護范圍將如何解釋?對此,筆者傾向于后者,在目前虛擬裝置權利要求的作用還未進一步明確的前提下,建議暫時先保留,但可以適當縮減虛擬裝置的從屬權利要求。
3)針對“硬件+程序”的權利要求,即權4,在2017年4月1號之前,業(yè)內還存在另外一種撰寫方式,即一種***裝置/終端設備,包括存儲器以及處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儲器用于…; 所述處理器用于…。這種撰寫方式其保護范圍也存在不確定性,也沒有發(fā)現相應的司法案例以及解釋。筆者也參考過一些國外案件,發(fā)現國外大多軟件專利也是采用權4的撰寫方式,理由是計算機產品的特點在于軟件與硬件是兩個協(xié)同工作的組成部分,都可以進行改進和創(chuàng)新,對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進,可以作為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因此該程序流程通常會與產品的內部或外部數據、系統(tǒng)硬件等資源有功能或者結構上的連接關系,因此這樣的程序流程已經可以體現出對外部對象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過程。美國、歐洲等也認為通過程序流程限定產品是具有結構性限定。
4)針對“介質+程序”的權利要求,即權5,已經能夠對“程序產品”進行比較有效的保護。例如,具有拍照防抖功能的手機,由于手機的存儲器中存儲有實現防抖功能的程序,則可能通過“介質+程序”的專利權進行維權。另外,還有存儲在第三方的APP等。但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國內只能保護存儲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對于計算機程序產品、瞬時性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以及計算機程序本身則不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針對軟件專利新的權利要求布局網絡上討論的已經比較多了。但是,對于與權利要求對應的實施例的撰寫方式目前討論的還比較少,實際申請文件中實施例的撰寫方式也是各式各樣。鑒于此,筆者針對新增的“硬件+程序”權利要求和“介質+程序”權利要求,提供一種實施例的撰寫方式,以拋磚引玉。
首先,針對“硬件+程序”權利要求,其對應的實施例可以撰寫為:
本發(fā)明一實施例提供的**裝置/終端設備的示意圖。該實施例的**裝置/終端設備包括:處理器、存儲器以及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可在所述處理器上運行的計算機程序,例如***程序。所述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計算機程序時實現上述各個**方法實施例中的步驟,例如圖1所示的步驟***。或者,所述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計算機程序時實現上述各裝置實施例中各模塊/單元的功能,例如***。
示例性的,所述計算機程序可以被分割成一個或多個模塊/單元,所述一個或者多個模塊/單元被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由所述處理器執(zhí)行,以完成本發(fā)明。所述一個或多個模塊/單元可以是能夠完成特定功能的一系列計算機程序指令段,該指令段用于描述所述計算機程序在所述**裝置/終端設備中的執(zhí)行過程。例如,所述計算機程序可以被分割成***(虛擬裝置中的模塊),各模塊具體功能如下:…….。
所述**裝置/終端設備可以是桌上型計算機、筆記本、掌上電腦及云端服務器等計算設備。所述**裝置/終端設備可包括,但不僅限于,處理器、存儲器。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所述示意圖僅僅是**裝置/終端設備的示例,并不構成對**裝置/終端設備的限定,可以包括比圖示更多或更少的部件,或者組合某些部件,或者不同的部件,例如所述**裝置/終端設備還可以包括輸入輸出設備、網絡接入設備、總線等。
所稱處理器可以是中央處理單元(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還可以是其他通用處理器、數字信號處理器 (Digital Signal Processor,DSP)、專用集成電路 (Application Specific Integrated Circuit,ASIC)、現成可編程門陣列 (Field-Programmable Gate Array,FPGA) 或者其他可編程邏輯器件、分立門或者晶體管邏輯器件、分立硬件組件等。通用處理器可以是微處理器或者該處理器也可以是任何常規(guī)的處理器等,所述處理器是所述**裝置/終端設備的控制中心,利用各種接口和線路連接整個**裝置/終端設備的各個部分。
所述存儲器可用于存儲所述計算機程序和/或模塊,所述處理器通過運行或執(zhí)行存儲在所述存儲器內的計算機程序和/或模塊,以及調用存儲在存儲器內的數據,實現所述**裝置/終端設備的各種功能。所述存儲器可主要包括存儲程序區(qū)和存儲數據區(qū),其中,存儲程序區(qū)可存儲操作系統(tǒng)、至少一個功能所需的應用程序(比如聲音播放功能、圖像播放功能等)等;存儲數據區(qū)可存儲根據手機的使用所創(chuàng)建的數據(比如音頻數據、電話本等)等。此外,存儲器可以包括高速隨機存取存儲器,還可以包括非易失性存儲器,例如硬盤、內存、插接式硬盤,智能存儲卡(Smart Media Card, SMC),安全數字(Secure Digital, SD)卡,閃存卡(Flash Card)、至少一個磁盤存儲器件、閃存器件、或其他易失性固態(tài)存儲器件。
其次,針對“介質+程序”權利要求,其對應的實施例可以撰寫為:
所述**裝置/終端設備集成的模塊/單元如果以軟件功能單元的形式實現并作為獨立的產品銷售或使用時,可以存儲在一個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中?;谶@樣的理解,本發(fā)明實現上述實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也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來指令相關的硬件來完成,所述的計算機程序可存儲于一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中,該計算機程序在被處理器執(zhí)行時,可實現上述各個方法實施例的步驟。其中,所述計算機程序包括計算機程序代碼,所述計算機程序代碼可以為源代碼形式、對象代碼形式、可執(zhí)行文件或某些中間形式等。所述計算機可讀介質可以包括:能夠攜帶所述計算機程序代碼的任何實體或裝置、記錄介質、U盤、移動硬盤、磁碟、光盤、計算機存儲器、只讀存儲器(ROM,Read-Only Memory)、隨機存取存儲器(RAM,Random Access Memory)、電載波信號、電信信號以及軟件分發(fā)介質等。需要說明的是,所述計算機可讀介質包含的內容可以根據司法管轄區(qū)內立法和專利實踐的要求進行適當的增減,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轄區(qū),根據立法和專利實踐,計算機可讀介質不包括電載波信號和電信信號。
總結:上述軟件專利權利要求以及實施例的撰寫方式是根據最新的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以及參考國內外案件總結得出的,分享出來大家一起探討,以進一步優(yōu)化軟件專利的撰寫方式,提升國內案件質量,促進專利更好地使用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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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鴻 深圳中一聯(lián)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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