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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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董曉萌 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不同語境下“利害關系人”之對比
利害關系人,是指對于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利害關系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1】
在知識產(chǎn)權訴前保全及商標確權程序中,均涉及“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本文試就兩者進行對比。
一、 知識產(chǎn)權訴前保全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
1、 司法解釋中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訴前禁令》)第一條規(guī)定: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jù)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根據(jù)《訴前禁令》,適格提起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
(1)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2)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條件:商標注冊人不申請)
(3) 合法繼承人
結(jié)合訴前保全的三種主體類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被限制在“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范疇內(nèi)。
2、 普通被許可人無法申請訴前保全
根據(jù)《訴前禁令》,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已經(jīng)被明確排除了具有申請訴前臨時措施的資格,這也同時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對這類被許可人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采取了否定態(tài)度。其原因主要是考慮到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僅僅得到了普通的專利實施權,學理上主張這是一種消極性權利,不具有排除他人實施專利的積極權利性質(zhì),不產(chǎn)生可以制止他人實施專利的法律效果。【2】
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被排除訴前保全的資格,主要是基于收緊訴前保全主體資格的司法考量,但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是,有些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其權益已經(jīng)由于對方的商標侵權行為受到損害,但由于不具備訴前保全的資格,無法向法院遞交訴前保全。針對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訴前保全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chǎn)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司法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二款提出一項補充性司法意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權利人明確授權,可以提出申請。如果《征求意見稿》可以獲準通過,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將會有條件的獲得訴前保全資格,這對于大大有助于解決現(xiàn)實中“普通被許可人無法申請訴前保全”的實際問題。
二、 商標確權程序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
1、司法解釋中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規(guī)定
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第一款,將依據(jù)相對理由對系爭商標提出異議和無效宣告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先權利”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包括了“在先權益”,可以理解為包括注冊商標、已經(jīng)提出注冊申請尚未初步審定或者核準注冊的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注冊或未注冊)、特定關系人商標、地理標志、其他在先權利。“利害關系人”則是與上述在先權利(益)直接相關的人。【3】
我國法律中并未直接針對商標確權程序中“利害關系人”進行法律規(guī)定。商標確權中的“利害關系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第四條第一款:
我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jù)《解釋》,商標確權中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
(1)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2)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或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時自行提起訴訟)
(3)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
(4) 合法繼承人
(5) 其他(《解釋》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等”字表示其他情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接受)
可見,商標確權中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要明顯大于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類型,商標確權中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被理解為“間接利害關系人”加“間接利害關系人”,即 “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的所有相關方均可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到商標確權案件中。
2、 商標確權中的其他類型的利害關系人
商標確權中的利害關系人范圍非常寬泛,法律并未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做出窮盡性的列舉。除了上述被許可人和合法繼承人外,確權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還包括了其他很多情形,以下列舉幾例:
(1) 具有監(jiān)管關系的人
在第4051008號“洪都hongdu”商標異議復審案中,經(jīng)主管部門決定,江西油脂化工廠(下稱化工廠)的將部分有效資產(chǎn)租賃給江西油脂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化工公司)經(jīng)營,同時將部分土地、房屋、設備等資產(chǎn)委托化工公司管理。后化工廠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所提交的使用證據(jù)大部分為化工公司使用商標的證據(jù)。法院判決認為化工公司對于江化工廠的有效資產(chǎn)具有監(jiān)管職能,二者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關系,且化工廠曾經(jīng)許可化工公司使用商標(已注銷),故認可化工廠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
(2) 轉(zhuǎn)讓備案完成前的商標權的受讓人【4】
商標轉(zhuǎn)讓以在商標局備案為要件,對于轉(zhuǎn)讓備案的商標,轉(zhuǎn)讓備案完成后,受讓人為商標注冊人,可以作為商標行政確權案件的當然主體;轉(zhuǎn)讓備案完成前,受讓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成為確權案件的主體。
(3) 在先姓名權案件中的授權人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基于在先姓名權,對他人的商標提交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姓名權和肖像權屬于人格權范疇,一般來說并不能授權他人使用。但姓名、肖像權利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肖像亦產(chǎn)生一定的商業(yè)利用價值,具有了財產(chǎn)權的某些屬性,可以為權利人及其授權的人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和使用。姓名權、肖像權的被授權使用人,因之取得“利害關系人”的地位。【5】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是否屬于“利害關系人”時,應從法律角度進行界定,只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具備法律屬性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才能被認可為具備“利害關系人”資格。比如,商標轉(zhuǎn)讓方和受讓方未對轉(zhuǎn)讓進行備案登記,僅雙方簽訂轉(zhuǎn)讓合同,由于法律規(guī)定轉(zhuǎn)讓以備案為要件,未經(jīng)備案的轉(zhuǎn)讓并不具備法律認可的效力,因此,合同的受讓方此時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利害關系人”。
三、 總結(jié)
比較知識產(chǎn)權訴前保全與商標確權程序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發(fā)現(xiàn),前者的范圍遠小于后者,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并未對“利害關系人”的統(tǒng)一適用做出規(guī)定,這為不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同一法律概念做出不同規(guī)定預留了空間,另一方面是因為相較于商標確權案件,知識產(chǎn)權訴前保全具有對對方民事財產(chǎn)和行為的限制性,因此需要對訴前保全的主體資格進行更為審慎的規(guī)定。
注解:
【1】顧明.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的法釋(2001)第20號司法解釋?“,載自https://wenku.baidu.com/view/5c760267ddccda38376baf59.html;
【3】臧寶清:商標確權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2015年9月11日,載于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88582;
【4】 同3;
【5】同3。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董曉萌 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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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鏈接:知識產(chǎn)權不同語境下「利害關系人」的對比(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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