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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1期(2018年5月)

商標
豆豆7年前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1期(2018年5月)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1期(2018年5月)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 務 通 訊


(2018)第1期

(總第71期)                      2018年5月


本期要目


一、2017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總結

二、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件評析


深化改革,聚力增效

商評委行政復議工作邁向新時代

——2017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總結


2017年,商評委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為引領,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作為重要著力點,持續(xù)推進商標行政復議工作便利化,在商標注冊與管理的各項工作中實現了新突破,取得了新發(fā)展。一年來,共新收行政復議申請880件,同期審結復議案件731件。


一、總體情況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修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國法﹝2010﹞44號)的要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統(tǒng)計周期為一年,統(tǒng)計期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為保證統(tǒng)計數據的連續(xù)性,2017年復議數據統(tǒng)計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


(一)案件申請情況


2017年度,商評委共新收行政復議申請880件。經審查,予以受理的722件,占比82%;不予受理的105件,占比11.9%;視為放棄的46件,占比5.2%。案件申請情況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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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審理情況


2017年度,商評委共審結行政復議案件731件,包括2016年轉入案件66件和2017年新收案件已審結665件,審結率75.6%。審結的案件中,維持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244件,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298件,撤銷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18件,變更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2件,駁回復議申請的18件,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105件,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46件。2015年至2017年復議案件結案方式及數量對比情況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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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特點


2017年,商標行政復議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復議案件申請量趨于穩(wěn)定,案件審結量稍有回落。隨著2014年《商標法》的深入實施,啟動異議程序主體資格要求的變化、注冊申請中補正程序的調整、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的升級等多種因素對行政復議的影響逐步趨于穩(wěn)定。同時,商評委積極發(fā)揮行政復議在商標注冊與管理程序中的監(jiān)督制約作用,有效督促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統(tǒng)一審查標準。在商標注冊申請量比去年增長55.7%的情況下,保持了復議案件申請量的基本穩(wěn)定。2017年,商評委共收到商標行政復議申請880件,僅比2016年增長了3.7%。商評委扎實履職、創(chuàng)新舉措,高質量高標準辦理商標行政復議案件,切實維護了當事人在商標注冊、管理、處分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中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展現了依法行政的新水平。截止2017年12月10日,已審結商標行政復議案件731件,受統(tǒng)計周期的影響,案件審結量稍有回落。2009年以來的歷年復議案件申請量(藍線上方數據)和審結量(紅線下方數據)變化情況見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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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復議申請補正程序作用顯著,結案方式相對集中。自2016年起,我們完善了補正配套程序,規(guī)范了補正的形式和內容,并根據個案案情的差異化規(guī)定了不同的補正期限,實現了復議申請人補正的便利化,避免了申請人消極復議造成的行政資源浪費。2017年因申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而發(fā)出補正通知書的案件共177件,其中因逾期未補正而作出視為放棄決定的案件共46件,因補正不合格而不予受理的案件共9件,補正率為74%,補正合格率高達93.1%。自2015年起,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量和審結量較之前幾年大幅攀升(見圖3),但不難發(fā)現復議申請的結案方式多集中在維持和撤回兩種方式(見圖2),其中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更成為占比最多的結案方式。這得益于我們充分利用行政復議的調解機制,積極與商標局就典型問題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溝通,有效促成了商標局與申請人和解。2017年,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結案的復議案件占40.8%。


第三,復議程序的可信賴性和權威性日益增強。商標行政復議作為可選擇程序,因其啟動簡便、審理周期短、審理質量高等特點,深受當事人的信賴和認可。2017年復議案件申請量高達880件,而未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僅有22件。鮮明的數字對比說明社會公眾已然將行政復議程序作為解決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最主要途徑。同時,我們積極作為、質效并舉,持續(xù)推進復議便利化改革,為申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商標權益。2017年,我們共收到一審訴訟案件15件,與2016年基本持平。截止目前,已審結的一審訴訟案件8件,勝訴案件8件,勝訴率高達100%,連續(xù)多年實現了“低被訴率,高勝訴率”的目標,確保復議程序的權威性得到鞏固。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7年,商評委緊緊圍繞商事制度改革的規(guī)律和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破解改革難題,全面、主動、有力地推進商標復議便利化,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促進商標注冊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雙提升,為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huán)境打下堅實基礎。


(一)縮短審理周期,實現審理速度新突破


商標行政復議由于其具有程序啟動便捷、法定審理時限較短、不收取任何官費及復議決定可訴訟等特點,已成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程序性爭議的首要選擇。同時,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迅猛攀升,商標行政復議案件也同步增長。面對大幅增長的案件申請量、60日的法定審理期限以及日益增強的司法審查壓力等多重考驗和挑戰(zhàn),我們克服困難、高效履職,在確保案件審理質量的基礎上,通過優(yōu)化辦公系統(tǒng)流程、簡化審簽審批程序、緊盯案件審限紅線、加大便民服務力度等多項舉措加快審理速度。2017年,除一起案件因案情復雜延期審理外,其余全部案件均在法定審限內提前完成審理任務,確保以最短的時間在商標行政復議程序中實現對權利人的充分保護,為實現商標注冊與保護便利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開拓化解矛盾新思路


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紛繁復雜、矛盾多樣,考慮到個案案情的差異性和復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們采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緩解案件審理壓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例如,針對不屬于商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超出法定申請期限、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等類型的案件,我們會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就個案情況及時電話通知申請人選擇其他可能的救濟渠道,避免申請人錯失權利救濟的恰當時機;針對不屬于商評委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我們會盡快轉送有關受理部門,確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針對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結論正確,但程序或理由存在瑕疵的部分案件,我們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作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提高了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效率;針對在補正期限內申請人不能完成相關補正手續(xù)的復議申請,作出視為放棄復議申請的決定,解決了復議申請人因長期未提交補充材料導致案件擱置的問題。


但是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活力的充分釋放,復議案件申請量的迅猛增長與案件審查力量不足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凸顯,單純依靠上述解決機制已無法滿足當事人多元化的復議需求。因此,我們加強對法律的探討,抓住案件的本質問題,總結案件的類型化規(guī)律,通過發(fā)揮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積極促成商標局與申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大大提高了案件審理效率,有效維護了復議機構的權威性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在復議程序中,商標局與申請人實現和解,申請人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的情況,在整個復議過程中僅表現為一張簡單的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然而這期間卻需要我們投入很多時間去做大量的工作。我們始終堅持做當事人困難的解決者,努力攻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難關,抱著對當事人的一種法律情懷,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的難處,在案件中找到雙方解決問題的興奮點,實現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思想認同,從而在根本上解決案件所面臨的矛盾。經過多年的實踐摸索,我們發(fā)現在復議中能夠通過和解解決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彌補系統(tǒng)瑕疵,給予申請人合理的補正機會;二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加快案件審理進度;三是實現在審查過程中暫時無法立即推行的便利化舉措;四是案情較為復雜,充分考慮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經驗表明,通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結案可以有效提高糾紛解決的速度,壓縮申請人等待救濟的時間,節(jié)約大量的行政資源。商標局無需等待收到復議決定后再去執(zhí)行,只要申請人提交齊全商標局所需文件,便可直接啟動相關程序,從而形成相互銜接、協(xié)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當事人的滿意度因此得到全面提升。


(三)優(yōu)化窗口建設,樹立復議機構新形象


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郵寄遞交和直接遞交。一直以來,直接遞交往往是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先通過中國商標大樓傳達室工作人員與審查員溝通并登記后進入大樓相關處室遞交,但是此種提交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無效的溝通浪費了申請人與承辦人員的時間精力;申請人進入大樓后去向不明給辦公區(qū)域帶來安全隱患;申請人進入承辦人員所在處室對辦公秩序和案卷材料的保護帶來不利影響等。因此,2017年我們在商標注冊大廳商評委收文窗口增加了接收行政復議申請的職責。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該收文窗口遞交相關材料,并收到蓋有商評委收訖章的回執(zhí)。


為有效推進窗口服務便利化,我們不斷加強案件受理、咨詢接待、電子平臺“三個窗口建設”,為群眾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嚴格按照商評委窗口服務規(guī)范、當事人接待制度、咨詢答疑制度和工作守則等窗口服務制度,以剛性的制度規(guī)定和嚴格的制度執(zhí)行服務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充分發(fā)揮咨詢電話的重要作用,做好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咨詢回應,耐心答疑,熱情解惑。堅持輿情研判和分析,及時了解群眾所需所想,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暢通溝通交流機制,破解復議案件新難題


商標行政復議案件表現出明顯的類型化特點,歷年來因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和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提起的行政復議一直都是復議案件中占比最大的兩類案件,今年注冊類型的復議案件更是占了全部復議案件的50%之多。為集中解決復議中出現的典型問題,我們注重事先協(xié)調,積極與商標局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交流,將復議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至商標局,促進程序的不斷完善。同時,針對復議中遇到的可能對審查標準產生影響的案件、案情復雜難以把握的案件等疑難案件,我們也會就個案情況組織商標局相關部門的人員及復議機構的有關人員深入研討,確保對申請人合法商標權利公正公平的保護。


2017年2月,我們收到了申請人關于卷煙煙盒展開圖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該案中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為“商標圖樣不規(guī)范”。造成這種商標圖樣不規(guī)范的原因主要是商標圖樣的清晰度與商標圖樣的規(guī)范大小無法同時兼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滑耐用的紙張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該條規(guī)定用以規(guī)制所有申請商標圖樣的大小。同時將規(guī)范大小的商標圖樣要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也是商標審查系統(tǒng)的錄入要求。但是考慮到一直以來煙企有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申請商標的行業(yè)習慣,以及這類展開圖若縮小至10*10cm以內將導致圖樣不清晰的特殊情況,我們及時組織商標局書式審查的有關負責人就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圖樣清晰度與規(guī)范圖樣大小之間的矛盾進行了多次研討。最終,為了更好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可以在不影響商標審查系統(tǒng)錄入的情況下,在個案中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要求申請人再次提交商標圖樣時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直接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即可。


(五)常規(guī)工作常抓不懈,開創(chuàng)復議工作新局面


自2009年開展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工作以來,我們始終堅持積極服務市場主體,提高商標注冊管理效能,加強商標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了諸多具有商標行政復議特色的規(guī)范性工作。一是堅持對典型案例進行總結,并在商評委內刊《法務通訊》上予以刊載,形成了寶貴的案例庫,指導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2017年,我們選取了典型案例4件,分別涉及注冊、異議、續(xù)展、撤三等多個程序,強化示范引導作用,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和社會服務水平。二是加強對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對于部分行政復議決定履行不夠及時的情況,我們高度重視并就相關案件迅速與商標局進行溝通聯系,逐一快速解決。同時加強對撤銷案件履行情況逐一排查,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認為執(zhí)行難的案件深入研究,提出可行建議。三是完善復議信息化建設。以目前行政復議專項應用板塊為基礎,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需求,及時向信息中心反映,不斷強化復議工作的技術支撐。四是加強與各級法院的溝通交流,推進行政與司法的統(tǒng)一。針對商標注冊與管理程序及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我們及時組織于各級法院進行廣泛深入地探討,促進行政處理與司法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保障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權威性。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商標行政復議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行政復議工作的前瞻性仍需加強


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商評委通常是在復議案件受理后,再與商標局進行溝通,對商標注冊管理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大部分都是通過案件才能發(fā)現。目前,我們只在注冊和異議兩個程序中,針對部分問題與商標局相關部門進行事先協(xié)調,并就有關標準制定提出相關建議、達成共識。而對于續(xù)展、變更、轉讓等程序中的相關書式審查標準,我們僅能通過案件了解有限的內容。針對此種情況,我們要加強事先預判,通過及早地與商標局進行溝通交流,爭取事前參與到相關標準制定和程序設計中去,在較早的階段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要加強對商標注冊與管理中的流程設計、系統(tǒng)設置等諸多形式要求的熟悉,這樣才能保證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確保對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公正裁決。


(二)復議專項應用板塊仍需完善


目前,行政復議專項應用板塊的運行較為成功,實現了復議案件信息的集中化、系統(tǒng)化和精細化,顯著提高了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的運作效率。但是在運行過程我們發(fā)現仍存在一些瑕疵:一是訴訟簽報僅有一次起草機會,若該復議案件進入二審或再審階段,則無法在專項應用板塊中起草訴訟簽報。二是各類決定文書的起草僅有一次機會,若文書有變需要重新起草,目前只能通過信息中心進行修改才能實現。三是查找案件時頁碼跳轉存在問題,關閉所查看案件后系統(tǒng)總是自動跳轉至首頁而非當前頁。這些瑕疵一定程度影響了復議工作效率,仍需與信息中心溝通完善。


四、2018年的工作重點


2018年,我們將認真落實“強化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的要求,以政府機構改革為新起點,充分發(fā)揮商標行政復議職能作用,進一步深化商標行政復議便利化改革,積極推動商標品牌戰(zhàn)略的深入實施,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商標信譽和創(chuàng)新成果貢獻積極力量,為品牌發(fā)展營造更具吸引力的營商環(huán)境,為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過程中實現新突破提供強勁助力。


(一)把握政府機構改革的新機遇,更好地發(fā)揮復議工作的監(jiān)督作用


此次政府機構改革彰顯了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心,旨在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需要,自上而下打造現代化的服務型政府。我們作為機構改革所涉及的部門,要在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框架下,更加注重發(fā)揮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服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作用,把加強商標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的一大激勵。一是我們要務必做好改革過渡時期的復議銜接工作,確保在自動化辦公系統(tǒng)暫時無法使用的情況下,仍能在法定審理時限內及時高效的完成復議審理工作。二是適時修改《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復議工作制度》。根據機構改革的方案,在案件受理條件、審理機制、審理流程、審理標準等方面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三是積極適應商事制度改革的任務要求,認真總結經驗,深入分析問題,充分利用大數據的資源與技術,在日益完善的信息化建設背景下,探索復議工作機制創(chuàng)新,著力推進商標行政復議便利化。


(二)創(chuàng)新復議宣傳的新方式,進一步推動復議工作便利化


我們要始終堅持按照“放管服”要求開展復議工作,積極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不斷創(chuàng)新復議工作機制,努力克服復議宣傳渠道受限所造成的影響,著力推進商標行政復議便利化。一是充分發(fā)揮商標評審委員會官方網站的宣傳引導作用。在官方網站的復議指南版塊中增設復議法律法規(guī)、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流程圖,不定期發(fā)布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并將在實踐中常見復議問題及時匯總向社會公布,指導市場主體快速便捷了解復議有關程序。二是拓寬宣傳媒介,除了傳統(tǒng)的報紙、雜志,也可考慮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覆蓋面廣、傳播快的新媒體上適時發(fā)表一些有關復議的文章。三是加強宣傳的針對性,可適時考慮召開商標代理人座談會、采取專題培訓等形式,傾聽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宣傳復議的有關趨勢和做法,達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三)聚焦法律適用中的新問題,切實加強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


商標行政復議機關通過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來實現行政效率與公正裁決的兼顧。然而,隨著注冊量的連年攀升,復議案件的復雜性也隨之增加,在目前的復議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這就要求我們把法律威懾作用充分發(fā)揮出來,努力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復議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一是我們要建立長效的三方交流研討機制,定期組織與商標局及各級法院之間開展交流,深入探討有關法條的理解適用,明確相關部門的程序調整和審查標準,逐步實現行政與司法的標準趨同,切實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二是我們要認真總結目前工作中出現的適用法律難的情況,為即將進行的《商標法》修改建言獻策,切實提高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典型案例


一、廣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第1651085號“康寶萊”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系深圳市拿威仕實業(yè)有限公司1999年11月29日提出注冊申請,后經兩次轉讓,現在的注冊人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商標歷經異議、異議復審和法院訴訟程序。涉案商標初審公告后,康寶萊國際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申請,被申請人經審理后,2004年10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2004)商標異字第01726號涉案商標異議裁定書,核準了涉案商標的注冊。康寶萊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2010年4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被申請人異議裁定。康寶萊公司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1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


一審法院判決生效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9月26日將該一審判決結果錄入系統(tǒng),該商標后續(xù)流程未能繼續(xù)進行。直至2016年1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再次將一審判決結果錄入系統(tǒng),涉案商標流程恢復正常,于2016年6月7日刊登注冊公告,公告期為第1506期。


2016年1月8日、1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廣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針對涉案商標在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上提出的5件撤三申請,申請?zhí)柗謩e為第20160000000636、20160000001050、20160000001051、20160000001052和20160000001053。被申請人對該5件撤三申請分別于2016年1月22日、2月15日作出受理決定并隨后向涉案商標注冊人寄發(fā)提供使用證據通知。


2016年8月26日,涉案商標注冊人反映涉案商標于2016年6月7日刊登的注冊公告。被申請人經研究認為,自注冊公告之日起算,涉案商標注冊未滿三年,原受理通知書無效。2016年10月3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對于涉案商標的5件撤三申請的受理通知書追回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發(fā)文編號為:撤三20160000000636CSBL、撤三20160000001050CSBL、撤三20160000001051CSBL、撤三20160000001052CSBL、撤三20160000001053CSBL)。


2017年2月10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認為,一是申請人提出撤三申請完全符合修改前《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二是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滿5年后才安排公告,明顯不合理;三是申請人申請查閱涉案商標的《商標注冊簿》。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撤三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我局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連續(xù)三年的期限應從涉案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計算(即2016年6月7日),申請人提交撤三申請之日(即2016年1月8日和1月13日)該商標尚未注冊公告。被申請人作出撤三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因此,我局維持了被申請人的撤三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撤三申請中連續(xù)三年期限的起算點應如何確定。


第一,撤三申請中連續(xù)三年的期限應當從涉案商標注冊信息公告之日起計算。


撤銷制度是為督促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充分發(fā)揮商標應有價值,完善市場經濟競爭機制而設立的。因此,《商標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若發(fā)現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均可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為確保社會公眾及時地獲取每個商標的申請注冊等相關信息,更好地對注冊人使用商品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商標局將該商標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因此,對于注冊的商標而言,商標局會對注冊信息進行公告。在2001年《商標法》下,對經異議核準注冊的商標信息公告是通過同時刊登生效裁定公告和注冊公告來實現的。在2014年《商標法》下,注冊信息的公告是通過僅刊登注冊公告來實現的。上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是明確公開的,是針對所有社會公眾的。而且連續(xù)三年的期限不能以裁定或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也是因為作出裁定或判決的時間、過程、結論等信息基本只有案件當事人會關注,若不將商標的注冊信息予以公告,其他社會公眾很難了解到商標最終的權利狀態(tài),那么也就無法實現對注冊人使用行為的監(jiān)督。商標注冊人也只有在注冊信息被公告后,才可取得商標注冊證。因此,以注冊信息的公告時間作為撤三申請中連續(xù)三年期限的起算點,對于注冊人和其他社會公眾來講都是公平的。


本案中,雖然2011年一審法院判決已生效,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時本應就該異議復審裁定的結論和涉案商標的注冊信息同時且及時公告。但是由于工作流程和計算機系統(tǒng)升級的原因,涉案商標的異議復審裁定結論和注冊信息一直未予以公告。直至2016年6月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才對涉案商標的注冊信息予以公告,此時根據2014年《商標法》的規(guī)定僅需進行注冊公告。因此,本案撤三申請中連續(xù)三年的期限應當從涉案商標注冊公告之日(即2016年6月7日)起計算。


第二,在判決生效后5年才對涉案商標進行公告,程序上存在瑕疵。


在實踐中,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均會待裁定或判決生效后,盡快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確保社會公眾及時得到商標的注冊信息,也能保證商標注冊公告時間與裁定或判決生效時間相接近。本案中,由于工作失誤,造成商標注冊公告時間與一審判決生效時間相差5年,確屬程序瑕疵。從操作可能性角度考慮,不可能追溯回2011年進行注冊公告。因此,對于之前未能進行注冊公告的涉案商標,只能在發(fā)現該情況后馬上予以公告,并向注冊人核發(fā)注冊證。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2001年《商標法》下還是在2014年《商標法》下,撤三申請中連續(xù)三年期限的起算點均是以注冊信息的公告時間為準,只是需要公告的內容稍有不同。故本案申請人應待涉案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再重新提起撤三申請。


二、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9月2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收到了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北京恒華佳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zhí)柗謩e為21187578至21187587的十件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注冊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書貼圖框中均為“見附頁“字樣,并未按照要求將商標圖樣粘貼在指定位置。因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申請人發(fā)出了《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文編號為:TMZC21187578BYSL01—TMZC21187587BYSL01)。


2016年11月2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其主張涉案商標為卷煙煙盒展開平面圖,屬于特殊用途的商標,無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縮小至10*10cm以內,縮小將導致圖樣不清晰,此前申請人就涉案商標提交過注冊申請,被申請人就以商標圖樣不清晰為由不予受理。為避免此次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清晰,申請人放大了商標圖樣,并以附頁形式提交。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就本案中涉及的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圖樣清晰度與規(guī)范圖樣大小之間的矛盾,我局及時組織商標局書式審查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多次研討。最終,本案以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再次補正的機會,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2017年3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解決卷煙煙盒展開圖商標圖樣的清晰度與商標圖樣規(guī)范大小無法兼顧的矛盾。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滑耐用的紙張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該條規(guī)定用以規(guī)制所有申請商標圖樣的大小。同時將規(guī)范大小的商標圖樣要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也是商標審查系統(tǒng)的錄入要求。但是考慮到一直以來煙企有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申請商標的行業(yè)習慣,以及這類展開圖若縮小至10*10cm以內將導致圖樣不清晰的特殊情況,我們及時組織商標局書式審查的有關負責人就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圖樣清晰度與規(guī)范圖樣大小之間的矛盾進行了多次研討。最終,為了更好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可以在不影響商標審查系統(tǒng)錄入的情況下,在個案中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要求申請人再次提交商標圖樣時將卷煙煙盒展開圖直接貼至商標圖樣粘貼處即可。


雖然本案得以圓滿解決,但是我們認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商標圖樣仍應該嚴格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規(guī)范大小進行提交。同時考慮到目前煙草市場發(fā)展情況,煙企亦有改變煙盒上文字或圖形排列組合方式的可能性。因此,我們建議今后煙企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可以分別注冊相應的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而不必將卷煙煙盒展開圖整體注冊。這樣既符合了現行法律規(guī)定,又能避免煙企承擔因市場需要而擅自改變商標圖樣的法律風險。


三、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商標局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5年12月14日,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江西華夏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交第221081號“滕王閣及圖”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的續(xù)展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商標檔案中記載涉案商標注冊人為南昌硬質合金廠。因此,2016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名稱和我局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如屬注冊號填寫錯誤,請重新提交申請”為由,對申請人的涉案商標續(xù)展申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


2017年2月8日,申請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其主張被申請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準了其注冊人名義變更,注冊人名義由南昌硬質合金廠變更為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且被申請人已于2006年7月2日核準過涉案商標的續(xù)展申請,并提交了相應的續(xù)展核準證明。因此,被申請人本次作出的續(xù)展不予核準決定明顯存在違法。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續(xù)展不予核準決定。


我局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確已于2003年10月30日核準了申請人的注冊人名義變更。因此,被申請人不應以申請人名稱和被申請人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為由,不予核準涉案商標續(xù)展申請。但是考慮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核準續(xù)展申請決定結論正確,僅不予核準的理由存在瑕疵,該瑕疵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變更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涉案商標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的理由變更為“涉案商標為無效商標,無法進行續(xù)展”。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續(xù)展不予核準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第一,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確于2003年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申請,申請將注冊人名義由南昌硬質合金廠變更為南昌硬質合金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已于2003年10月30日予以核準。因此,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名稱和被申請人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為由,不予核準涉案商標續(xù)展申請的決定有誤。


第二,根據我局查明的事實,涉案商標第一次續(xù)展的有效期到2005年2月26日截止,而申請人提交的第二次核準續(xù)展的證明有效期自2006年7月2日開始,前后時間不接續(xù)。在商標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和被申請人的檔案里均沒有申請人于2006年提交過續(xù)展申請的證據,申請人亦提交不出其他可以證明當時其提交過續(xù)展申請的證據。根據以上情況,無證據表明申請人在2006年向被申請人提交過續(xù)展申請。因此,涉案商標自2005年2月26日有效期屆滿后,因期滿未續(xù)展,已經無效。對于無效商標,被申請人無法進行續(xù)展。故被申請人應以無效商標無法進行續(xù)展為由對涉案商標續(xù)展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的決定沒有錯誤。故我局從行政效率的角度出發(fā),在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的理由有瑕疵,但該瑕疵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情況下,直接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變更的決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我們發(fā)現申請人在申請第一次續(xù)展時委托的代理機構(非本案代理機構)涉嫌偽造、變造商標證明文件。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蓋有商標局章戳的《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時,我們通過比對章戳發(fā)現,該《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上的商標局公章與商標局的真實公章不一致,且續(xù)展的前后時間不接續(xù)。同時無論是商標局審查系統(tǒng)、涉案商標的相關檔案材料還是申請人本人,均沒有找到申請人于2006年提交過續(xù)展申請的證據。


我們曾就該核準續(xù)展證明與申請人電話聯系,申請人反映該核準續(xù)展證明是由當時的委托代理機構交給他們的。為查明涉案商標續(xù)展的事實情況,他們一方面給商標局去函,希望能在檔案中查找到關于續(xù)展申請的材料,但商標局檔案里無相關材料;另一反面與當時的代理機構積極聯系,但后因代理人電話一直停機失去聯系,因而目前的申請均委托新的代理人江西華夏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辦理。


綜合上述情況判斷,申請人當時委托代理機構沒有就涉案商標的續(xù)展提交過申請。申請人從該代理機構處拿到的涉案商標《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應為該代理機構偽造或者變造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商標權益,在此提醒廣大申請人,一是選擇商標注冊、續(xù)展、轉讓、變更等程序的委托代理人時,一定要認真謹慎;二是在每項程序啟動后,要及時在中國商標網上追蹤相關流程信息;三是在收到委托代理人給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后,要及時上網核查相關情況是否真實、可靠;四是在發(fā)現委托代理人存在偽造或者變造法律文書等違法情況后,要及時向商標注冊管理部門進行反映。


四、四川省綿陽市豐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12月19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收到四川省綿陽市豐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四川永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郵寄遞交的商標異議申請。該異議申請書首頁中初步審定號和初步審定公告期填寫有誤,初步審定號欄未填寫商標號,而填寫了數字1523,初步審定公告期欄填寫了日期“2016年10月13日”。因此,被申請人于2017年2月9日發(fā)出《商標異議申請補正通知書》(發(fā)文編號:2016異0000055496YYBZ01),內容為“商標異議申請書首頁中初步審定號和初步審定公告期填寫有誤,需補正”。


2017年4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該異議申請的補正回文,其補正了異議申請書首頁,其中初步審定號欄填寫了數字1523,初步審定公告期欄同樣填寫了數字1523,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顯屬未按要求進行補正,并查得異議人意圖提出異議的商標號可能為第18533463號“民谷豐”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遂于2017年4月28日對涉案商標異議申請作出了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發(fā)文編號為:2016異0000055496YYBL),理由為“申請人未按要求補正”。


2017年7月17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主張其雖然將初步審定公告號和初步審定公告期填寫錯誤,但是根據其提交的其他異議材料可以確定正確內容,并未對該異議申請的審查產生實質性影響。而且被申請人發(fā)出的《商標異議申請補正通知書》中顯示的初步審定號亦為申請人填寫錯誤的初步審定號,該文書誤導了申請人正確補正。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我局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在明確了申請人是對第1523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中的涉案商標提起異議申請后,仍向申請人發(fā)出補正通知及不予受理通知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我局于2017年9月7日撤銷了被申請人作出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異議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手續(xù)齊備、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該條規(guī)定的法律目的在于確保申請人申報的事項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明確、具體完整。申請人依據該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做到合法、合理、恰當和適度,應既保證行政行為的動因符合該法律目的,也保證內容合乎情理。本案中,雖然申請人在第一次提交異議申請材料時,將異議申請書中的初步審定號(指被異議商標號)和初步審定公告期(指初步審定公告期號)填寫錯誤。但是在申請人一并提交的異議理由書的首頁及正文中都明確寫明申請人是對第1523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中的第18533463號“民谷豐”商標提起異議申請。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異議申請書和異議理由書中的商標名稱、商品種類、初步審定公告期以及被異議人名稱等多項信息確定申請人確是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同時根據我局查明事實,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異議申請材料后,就將相關材料掃描錄入至系統(tǒng)中涉案商標名下,說明當時被申請人已經確定申請人是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亦已確定涉案商標初步審定號等有關信息。被申請人在已經明確申請人在異議申請書中填寫錯誤的初步審定號和初步審定公告期的正確內容的情況下,仍要求申請人對該內容進行補正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確屬不當。另外,被申請人在明確正確的涉案商標初步審定號后,仍按照錯誤的初步審定號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異議申請補正通知書》不利于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亦應予糾正。


同時,我們提醒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續(xù)展、轉讓、變更、異議等程序時,務必嚴格按照相關申請書式的要求規(guī)范填寫申請書,避免承擔不予受理的不利后果。



來源:商評委官方網站

作者:何瀟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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