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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GFLA商標案”,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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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從“GFLA商標案”,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從“GFLA商標案”,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從“GFLA商標案”,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前段時間,斐樂公司與中遠公司等的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審結。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中遠公司等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32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


眾所周知,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侵權賠償,其目的在于通過這種重罰實現(xiàn)對惡性侵權者的示范性懲戒和對其他潛在侵權者的有效震懾。


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表明,之所以要引入這種制度,在于現(xiàn)實中很多侵權者抱著“侵權了未必被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了未必被起訴,起訴了未必會敗訴,敗訴了未必會判賠,判賠了未必會重罰”的僥幸心理和精心算計,導致傳統(tǒng)的賠償計算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據報道,2016年,天津曾有人以“鮑師傅”名義開設糕點門店,被訴諸法庭一年半后才賠償了1萬多元。處罰力度輕,造成了很多山寨品牌商違法成本低,收益卻非常高。


目前,我國商標法中雖然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發(fā)揮的效果仍然未能盡如人意,一些學者的研究和統(tǒng)計表明,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人主動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可謂鳳毛麟角,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判決更是寥若晨星,商標法懲罰性賠償“案例難尋”、“難落地”、“難起步”甚至成為媒體報道和專業(yè)研討的文章標題。


有統(tǒng)計表明,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長沙中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判賠5萬元以下的即占9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審理的54起有關知識產權的賠償案件中,也只有10起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這54起案件的原告平均起訴賠償額約95萬元,但法院判決的平均賠償額只有約45萬元。


那么,應當如何解決“懲罰性賠償”目前存在的問題呢?


筆者認為,前述案件很好地說明了如何適用的問題。


《商標法》關于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在第六十三條,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一)主觀上的“惡意”和情節(jié)“嚴重”如何認定


在前述“GFLA商標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卻生產并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志,且銷售金額巨大;同時,商標局早在2010年7月就以第7682295號“GFLA及圖”商標與第G691003A號“FILA”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第7682295號商標在“服裝、帽、鞋”上的注冊申請,中遠公司等此時顯然已經知曉斐樂公司在先注冊的“FILA”系列商標。在此情況下各被告仍然繼續(xù)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


(二)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在前述“GFLA商標案”中,對于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法院參照了前述規(guī)定(將專利中的侵權計算方法在商標案件中予以參照),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基數進行計算。


具體而言,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和證據推定涉案被訴商品的營業(yè)利潤所占比例為中遠公司營業(yè)利潤的三分之一(筆者推測這是因為被告除了生產涉案被控侵權的產品以外還生產其他的產品),即被告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營業(yè)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3,最終得出中遠公司兩年侵權所獲得的利潤為2638322元,并以此為基數計算出最終的判賠數額。


筆者認為,這種計算兼顧法理和事實,是恰當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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