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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某種“功能”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嗎?

深度
豆豆7年前
執(zhí)行某種“功能”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嗎?

執(zhí)行某種“功能”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本文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申發(fā)振

原標題:執(zhí)行某種“功能”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嗎?


摘要:本文從熱點案例出發(fā),分析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的法律理解和適用。


關鍵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功能、獨創(chuàng)性


自我國于20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以來,雖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一直呈現持續(xù)增長態(tài)勢,但是業(yè)界對于布圖設計的關注一直不溫不火。從公開渠道看,關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實施的實際案例可謂屈指可數,這與專利和商標領域熱火朝天的情形對比鮮明。在相關的審查實踐中,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和適用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討,從而更加準確和有效地為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實施保駕護航。


一、熱點案例綜述


最近,對于布圖設計實踐的關注有升溫的跡象,“典型案例”、“首例”、“首起”之類的熱詞頻頻曝光。這里,不妨一起來簡要回顧一下。


1.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典型案例


2018年7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辦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標準交流會。會上,發(fā)布了案件編號為第JC0012號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典型案例。在該案中,撤銷意見提出人認為,專有權人登記的布圖設計存在明顯的錯誤,因而不能“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關于布圖設計定義的規(guī)定。另外,基于不能“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因此該布圖設計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該案合議組認為,登記的布圖設計圖樣中未顯示CONT層的缺陷,導致其聲稱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模塊一不能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但其聲稱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模塊二、三,相對獨立,可以分別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因此,涉案布圖設計可以“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符合《條例》關于布圖設計定義的規(guī)定。合議組認為,由于模塊一不能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其不能作為判斷獨創(chuàng)性的基礎;模塊二、三可以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其可以作為判斷獨創(chuàng)性的基礎。


專利復審委認為,該案明確了《條例》關于布圖設計定義的判斷標準,只要布圖設計中一個以上相對獨立的模塊可以實現電子功能,就應認為該布圖設計能夠“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其次,專利復審委認為,該案闡明了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基礎。一件布圖設計可以包含多個聲稱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相對獨立模塊,而根據圖樣或復制件的信息,如果其中部分模塊不能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則該部分模塊不能作為判斷布圖設計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基礎;如果其中部分模塊可以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則該部分模塊可以作為判斷布圖設計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基礎。


2.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糾紛案


上述案件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8月6日,北京知產法院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稱公開開庭審理了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建院以來,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案件。


原告訴稱:由于CONT層信息缺失,根據圖樣信息,整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電子功能均不能實現,更不可能實現模塊二及模塊三的功能,因此,本布圖設計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同時,基于本布圖設計不能執(zhí)行電子功能,因而其也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本布圖設計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


庭審焦點在于,本布圖設計模塊二、模塊三是否能分別實現相應的功能以及本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3.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結首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zhí)法案


9月26日,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zhí)法委員會歷時11個月,先后經歷了權屬糾紛、中止請求、行政復議、技術鑒定、兩次口頭審理等多個程序,辦結首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開拓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zhí)法的途徑。


委員會認為:因為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客體是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所以,如果具體說明中包含了電路要實現的效果等內容,其屬于設計思想,不能作為確定其保護范圍的依據。


在本案中,請求人在獨創(chuàng)性說明中,從圖樣中劃分出11個區(qū)域,并對各個區(qū)域的功能、元件/線路的三維配置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委員會認為,請求人對各獨創(chuàng)性區(qū)域進行的具體說明中涉及功能的描述,在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時,不予考慮。


二、思考


上述熱點案例涉及的問題較多,其中,筆者思考到的一個問題是:能夠“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是對布圖設計的要求嗎?


在上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及相應的行政糾紛案中,主要爭議點集中于布圖設計的整體或部分能否 “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由此是否符合《條例》關于布圖設計定義的規(guī)定,進而是否能夠作為判斷獨創(chuàng)性的基礎。


首先,我們從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內容本身出發(fā),看“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究竟是從何引出的。


《條例》僅在第二條出現了“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表述。該條規(guī)定了“集成電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用語的含義。注意,“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表述出現在“集成電路”的定義中,而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定義中。具體地,該條規(guī)定了: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而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定義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可見,“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是對集成電路,而不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換言之,采用了某種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而不是布圖設計本身,應該能夠“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定義,其保護的是集成電路中元件和互連線路的“配置”。雖然元件和互連線路通常都是封裝于集成電路內部的,但是在某種意義上,布圖設計有點類似于“外觀設計”,是對內部構造或外形如何配置的一種設計方式。從這個角度說,布圖設計本身并不承擔“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雖然采用了其制造的集成電路能夠“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


另一方面,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是否要以布圖設計能夠執(zhí)行電子功能為基礎?如前所述,“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不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要求。而《條例》第四條定義的獨創(chuàng)性也并不與“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關聯。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chuàng)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chuàng)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chuàng)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


可見,獨創(chuàng)性實際上意圖保護創(chuàng)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新設計,而避免把公知的常規(guī)設計納入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范圍。類比專利,獨創(chuàng)性有點類似于創(chuàng)造性,旨在平衡權利擁有者的專有權益與公眾利益。


因此,筆者認為在考察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時,不宜與布圖設計的部分或全部能否實現某種電子功能相關聯。特別地,登記的布圖設計圖樣中是否顯示了某些創(chuàng)作者認為是常規(guī)設計的層,不應該視為布圖設計的缺陷,更不應該就此認為其不能實現相應的電子功能、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相反,對于布圖設計申請人/權利人的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僅尋求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布圖設計的保護,應該從實踐上給予支持和保障。否則,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所追求的法益和當前提高知識產權質量的政策導向,明顯不相適應。


在上述行政執(zhí)法案中,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是否是對布圖設計本身的限定,但是認定了:涉及功能的描述在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時不予考慮。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執(zhí)法者認為,并不應當將布圖設計本身的保護與實施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功能相關聯。


當然,目前的審查和司法實踐還在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進程中。相關的標準和解釋都有待進一步確立和澄清。一些熱點案例也還處于審查和審判中,最終的結果值得期待和關注,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申發(fā)振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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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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