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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字庫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現狀和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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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界6年前
國內字庫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現狀和爭議焦點

國內字庫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現狀和爭議焦點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紅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利代理人
原標題:字庫著作權侵權之議


筆者檢索了國內字庫侵權的多個案件,總結此類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字庫的性質?是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檔,還是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二是使用字庫字體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方式;三是字庫侵權的主要類型。這三個爭議焦點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導讀:如果有一天,你的公司收到一份《侵權告知函》,內容大致說你的產品包裝、裝潢或是你的產品商標標識等所使用的字體涉嫌侵權,發(fā)函人要求你和他們的授權代表進行進一步商談,要么你就字體使用他們的軟件付費,要么他們和你法庭見。哦,GOD!使用字體還要付費,你以為遇到了騙子,別懷疑,一般情況下,只要這個告知函符合法律形式,八九不離十是真的!最近,筆者的多個客戶就收到了這樣的函件,筆者通過本文來分析字庫使用的法律風險,希望給大家提個醒,做個參考。


一、國內字庫侵權的法律現狀及爭議



筆者檢索了國內字庫侵權的多個案件,總結此類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一、字庫的性質?是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檔,還是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二、使用字庫字體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方式;三、字庫侵權的主要類型。這三個爭議焦點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一)字庫字體的性質爭議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字庫字體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檔,還是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需要具體分析。


目前實務界確定的字庫權利目前主要有兩種,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美術作品的單個字的著作權。如果涉案字庫字體具有獨創(chuàng)性,單個字體能夠體現一定的藝術性,則可以通過美術作品來保護;如果僅僅是計算機軟件指令代碼的結合運行的結果,字庫整體或單個字體本身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則對字庫軟件整體進行計算機軟件作品保護。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九城互動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二審糾紛案》1中,法院認定:訴爭的字庫字體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關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其內容是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tài)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其經特定軟件調用后產生運行結果,屬于計算機系統(tǒng)軟件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制作的由計算機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計算機程序,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筆者認為,上述案件中訴爭的幾款軟件字體并沒有體現出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本身漢字的筆畫及結構確實屬于公有領域的范疇,設計空間非常有限,如果涉案字庫的創(chuàng)作體現了創(chuàng)作空間,對基本筆畫(橫、豎、彎、勾等)施加了不同的粗細、長短、弧度及筆畫之間富有特點的藝術銜接等形態(tài)加以改編,符合美術作品的藝術美感和獨創(chuàng)性,則可以依據有關美術作品的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單獨保護。例如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桂林周氏順發(f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二審糾紛中2就認定方正公司的某款字體符合美術作品的法律特征,可以按照美術作品的標準進行保護。


(二)使用字庫字體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方式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使用字庫字體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方式,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字庫字體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規(guī)定,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權利人的字庫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又無法提供證明其并非惡意侵權的合法來源證據,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涉案字庫字體只是計算機軟件指令代碼的結合運行的結果,單個字體并不構成美術作品,使用人僅僅使用了字庫中的個別少量字體,則依據計算機軟件侵權判定原則,使用情形不符合“接觸+相近似”原則的,不構成對字庫計算機軟件的侵權。


筆者總結目前的生效判例,得出如下結論:無論字庫作品是構成計算機軟件還是構成美術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考慮到字庫的漢字文化傳播功能,相關公眾使用該字體的方式是判斷是否侵權的一個重要標準。要區(qū)分相關公眾使用該字庫字體是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方式,還是用字庫字體用于商業(yè)標識如產品包裝裝潢上、企業(yè)商標等宣傳方式,如果是前者,則屬于正當使用,如果是后者,未經權利人許可,用他人智力成果進行商業(yè)性使用則構成侵權。此外,對于字庫著作權權,同樣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的限制。


(三)字庫侵權的主要類型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字庫侵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廣告、設計等從業(yè)者未經許可整體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字庫軟件;另一種是經營者并非設計者,僅僅是在自身產品或商業(yè)宣傳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字庫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少量美術字體作品。這兩種侵權人群的侵權主觀惡意程度不同,對于設計行業(yè)經營者來說,其對特殊字體付費使用基本上是明知的,其他行業(yè)經營者對字庫侵權審慎義務程度沒有本領域從業(yè)者高。


目前國內的判例中,絕大多數字庫侵權人主要是使用字庫中的少量字體進行商業(yè)性使用。如果字庫使用者是通過委托第三方設計、制作,能夠提供其不是明知故意侵權的合法來源證據,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字庫著作權與其他商品權利的沖突解決



這里的商品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權、外觀專利權、其他著作權、商品化權中的產品包裝、裝潢等一切可以用漢字表達的商品權利,為什么突出“商品”權利,因為構成侵權有一條重要的標準就是他人使用該字庫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漢字進行商業(yè)性使用中的商業(yè)宣傳上,將該漢字形成的表達方式固定在一定的商業(yè)載體中,如用在產品包裝裝潢上、用在企業(yè)網站上、用在交易文書上等,必須用于生產經營中的商業(yè)宣傳中,不然漢字本身帶有傳播功能,用于日常交往使用,字庫著作權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成為文化傳播的障礙,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2010)民三終字第6號案件中就確認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戲運行中使用上述字體相關漢字并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關權利,因為該兩個公司在游戲客戶端的中使用上述字庫漢字是為了表達游戲內容,并非是用于游戲宣傳。


在相關判例中,很多侵權人覺得我已經有了經過法定授權許可的商標權、外觀專利權等權利,這些權利通過了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質監(jiān)局等行政機關的許可或認證,為什么還要判定構成侵權?


這些都與侵犯了他人在先權利有關,權利沖突時有發(fā)生,但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是公平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保護在先權利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的規(guī)定如下: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吨鳈喾ā冯m然沒有直接規(guī)定“在先權利”,但是保護在先權利是一種基本原則,在法律實務界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和諸多保護在先權利的司法判例,而且《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及該法的其他條規(guī)定也充滿了立法者對該條原則的立法精神?!秾@ā返诙龡l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混淆”行為也是對在先權利的一種保護。


當商標權、著作權、產品的包裝裝潢等商品化權與字庫著作權發(fā)生沖突時,司法保護的重要原則是保護在先的合法權利。字庫著作權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這里合法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軟件著作權權、美術作品著作權等,特別是名人書法構成了字庫的作品基礎時,進行字庫設計需要取得權利人許可。


三、字庫著作權侵權豁免法律情形



有些字庫使用者并非廣告?zhèn)髅叫袠I(yè)的從業(yè)者,只是為了自身產品或服務偶然使用了某些字庫中的個別字體,是不是收到字庫權利人的告知函,就只有掏錢這一條路呢,這里不能一概而論,除了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和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構成侵權,還有一些情況不構成侵權,可以豁免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合法來源”豁免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發(fā)行者對其發(fā)行的復制品能夠提供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字庫使用者從第三方手中合法購買了使用字庫字體的服務和設計的標識,可以認定為提供了合法來源。


(二)“權利用盡”豁免


根據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知識產權權利人一旦將其知識產權產品投放市場流通領域以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其原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排他性權利。凡是合法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權產品自由處分。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3,二審法院認定設計公司購買方正公司的字庫軟件使用,為寶潔公司設計產品標識用字,寶潔公司向設計公司支付制作費,對設計結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權利,依據的就是“權利用盡”原則。


筆者贊同該法院的觀點。筆者認為,字庫著作權的行使應當考慮該產品的具體主要功能,字庫的實用性功能大于其美感功能,如果使用者使用字庫僅僅是為了其美感功能,大可以直接找書法界或美術家設計,使用字庫工具主要是為了用漢字進行文字表達和傳播信息。設計公司購買產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該產品中的具體單字進行設計,并將其設計成果提供給客戶進行后續(xù)使用,這一使用方式是商業(yè)經營的主要模式,亦是其獲得商業(yè)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實施上述行為,或要求其客戶在后續(xù)使用其設計成果時仍要取得上訴人許可或二次付費,則對于此類購買者而言,其已經支付了對價,其使用設計成果的目的并不是基于該字庫軟件,該字庫產品對其不具有實質價值,該購買行為亦不會實現購買者合理預期的利益,考慮到利益衡平,綜合考量字庫的實用性功能,其不應成為文化傳播和商業(yè)信息傳播的限制。


(三)“公共資源”豁免


如果涉嫌侵權的字體屬于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表達方式,則字庫使用者并不構成侵權。由于漢字本身的字構造、表現形式,對漢字字體獨創(chuàng)性設計具有一定限制。利用一些公共資源,如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書法作品、美術作品、其他非漢字公共字體對漢字字體進行設計,沒有超出這些公共領域的表達方式、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漢字字體設計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他人進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四、風險提示與控制



對于一些傳媒公司、文化體育公司等主要從事設計行業(yè)的經營者來說,用一些特殊的字體設計出各種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這是一種普遍現象,但是設計人將使用未經許可的字庫字體設計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給客戶,這會產生像筆者開頭所述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糾紛。

 

國內字庫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現狀和爭議焦點

 電腦系統(tǒng)字體說明


盡管有司法判例確認未付費使用某些字庫字體用于經營活動侵權,但是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精神,字庫軟件一般是電腦操作系統(tǒng)預裝在各種系統(tǒng)軟件中,并沒有提示使用者使用這些軟件所形成的字體需要付費,很多使用者并沒有侵犯字庫權利人著作權的故意,字庫權利人并沒有在軟件使用說明中向使用者充分提示這種侵權風險,盡管法律保護合法的著作權,但從保護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建議付費字庫軟件盡量通過明示方式向一般用戶進行付費通知,一般經營者對字體使用的注意義務不易過高。也建議進行字庫商業(yè)使用時,盡量不要通過非官方網站下載字體,否則很容易涉嫌侵權。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民終655號 民事判決書
【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終字第5969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紅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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