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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英瑩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從專利侵權訴訟談權利要求保護主題的確定
關鍵詞:主題名稱、專利侵權、高價值專利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不同類型的專利所限制的侵權行為以及不同侵權行為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提出了在撰寫高價值專利時如何確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以使得專利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專利的價值主要通過訴訟賠償、轉讓和許可來實現。近年來,隨著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專利的價值越來越得到認可,專利侵權訴訟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多,專利侵權訴訟判決的賠償額越來越高。2019年3月,江蘇通領科技訴公牛集團的專利侵權訴訟,索賠額高達10億元。高額的索賠體現出專利的高價值。高價值的專利不僅要滿足高穩(wěn)定性的要求,更要滿足易于行使權利的要求。專利權易于行使意味著便于舉證、便于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便于進行特征比對、便于主張高額賠償。
很多專利代理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非常注重在技術上深入挖掘發(fā)明點,卻往往容易忽視從侵權訴訟的角度考慮如何取證、如何主張高額賠償的問題。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權,用于限制競爭對手使用相關技術,從而給專利權人帶來商業(yè)競爭上的優(yōu)勢。因此,在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時,首先要考慮專利申請人的潛在的競爭對手是誰?怎樣才能有效地限制競爭對手。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此可見,對于不同類型的專利權,專利法所提供的保護力度是不同的。對產品專利權保護的力度要大于方法專利權的保護力度。對于產品專利權而言,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能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用于制造產品的方法專利權而言,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能使用其專利方法(制造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制造出來的產品;對于其他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能使用其專利方法。
表1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的目的往往是要限制競爭對手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并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部分。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需要將專利的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特征比對。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的作用在能夠明確地限定侵權對象,從而有針對性的地限制可能的侵權行為人。
假如某項發(fā)明的發(fā)明點僅在于方法的改進,如果在專利申請中僅撰寫方法權利要求,則可能無法達到限制競爭對手并且獲得相應賠償的目的。假設:某衛(wèi)生潔具制造企業(yè)申請了一項涉及座便器電器箱的干燥方法,其獨立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座便器電器箱的干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座便器電器箱包括烘干機,所述烘干機包括風扇和可伸縮運動的風管,包括以下步驟:使用者使用所述烘干機時,所述風管伸出,伸出的所述風管與所述風扇的出風口接通;當傳感器感應到使用完畢的時間到達了第一設定時間后,啟動所述烘干機的風扇運轉,對所述座便器電器箱進行干燥;當所述風扇運轉時間到達第二設定時間后,所述風扇停止運轉。
這個方法權利要求屬于操作類方法權利要求,而非制造類方法權利要求。這種操作類方法權利要求的侵權行為主體是方法使用者。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操作類方法專利的“使用行為”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操作類方法專利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執(zhí)行該操作方法的最終用戶。也就是說,上述方法專利的侵權主體是座便器的最終用戶。如果這個觀點成立,則座便器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利權人基于這個專利難以限制座便器的制造商和銷售商采用相關技術。第二種觀點認為:座便器本身使用了上述干燥方法專利,因此,座便器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也是侵權行為人。然而,在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種,使用方法的主體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此,第二種觀點是否成立值得商榷。為了避免爭議,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即使發(fā)明點涉及操作類方法的改進,增加一組相關的產品權利要求為明智之舉。例如:
一種座便器電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座便器電器箱包括烘干機和控制單元,所述烘干機包括風扇和可伸縮運動的風管,所述控制單元配置成:在使用所述烘干機時,所述風管伸出,伸出的所述風管與所述風扇的出風口接通;當傳感器感應到使用完畢的時間到達了第一設定時間后,啟動所述烘干機的風扇運轉,對所述座便器電器箱進行干燥;當所述風扇運轉時間到達第二設定時間后,所述風扇停止運轉。
增加的權利要求屬于產品權利要求,其主題名稱是座便器電器箱,因此侵權行為人包括制造商、許諾銷售商、銷售商和使用者。如制造商和銷售商生產或銷售涉及專利技術的座便器電器箱,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訴訟來阻止其競爭對手采用相關專利技術并要求相關損害賠償,從而達到在市場上取得優(yōu)勢地位的好處。
對于制造類的方法專利,即使專利的保護延伸至涉訴的制造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侵權行為人包括了制造商、銷售商、許諾銷售商、使用者和進口商,但從舉證便利性和侵權比對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仍建議增加一組相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因為要舉證侵權人所采用的制造方法步驟的難度很大,專利權人難以進入到侵權人的生產環(huán)境進行取證。
盡管有一組產品權利要求已經能夠限制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和進口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然而,權利要求不同的主題名稱所針對的潛在侵權行為人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同的。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善意取得侵權產品且能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更進一步地,最高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具有合法來源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和銷售者的法律責任進行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因此,如果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善意取得侵權產品、能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并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則連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都無需承擔。
表2
在司法實踐中已有相關的案例。在北京英特萊訴與亞薩合萊天明、弘泰基業(yè)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弘泰基業(yè)公司在侵權產品的供應和安裝過程中,進行了公開招標和評標,簽訂了正式的銷售合同,并支付了合理對價,故對于原告英特萊公司請求判令弘泰基業(yè)公司停止使用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而且,被告弘泰基業(yè)公司能夠證明其使用的侵權產品來自于被告亞薩合萊天明公司,被告亞薩合萊天明公司能夠證明其使用、銷售的侵權產品來自于天眾公司,均具有合法來源。雖然被告亞薩合萊天明公司有能力知曉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但專利侵權判定規(guī)則復雜,在案并無證據表明被告亞薩合天明公司、被告弘泰基業(yè)公司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兩被告在本案中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多層次地布局權利要求保護主題是實現高價值專利的必要手段。將與專利權人生產同樣最終產品的制造商作為潛在的侵權行為主體,才能實現專利權人的利益最大化。以上面主題名稱為“座便器電器箱”的權利要求為例,如果被控的座便器制造企業(yè)聲稱座便器電器箱為中間產品,并非自行生產,而是善意地通過外購取得,并且提供了合法來源。被控的座便器制造企業(yè)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將無法獲得賠償,甚至訴訟的合理開支也需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為了使實現專利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撰寫權利要求中,應當多層次地布局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至少應當包括在市場上能夠自由獲得的、專利權人競爭對手的最終產品,從而將與專利權人生產同樣最終產品的競爭對手作為制造的侵權行為人來限制,使得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無法免予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如上面提到座便器電器箱的專利案件為例,如果再增加一組主題名稱為“座便器”的獨立權利要求,則能夠進一步提升該專利的價值。
一種座便器,其包括座便器電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座便器電器箱包括烘干機和控制單元,所述烘干機包括風扇和可伸縮運動的風管,所述控制單元配置成:在使用所述烘干機時,所述風管伸出,伸出的所述風管與所述風扇的出風口接通;當傳感器感應到使用完畢的時間到達了第一設定時間后,啟動所述烘干機的風扇運轉,對所述座便器電器箱進行干燥;當所述風扇運轉時間到達第二設定時間后,所述風扇停止運轉。
專利權人在商業(yè)上的競爭對手是生產座便器的制造商,主題名稱為“座便器”的權利要求將使得座便器的制造商無法實施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使用的行為,并且一旦侵權也無法免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另外的好處還在于舉證和便于主張高額賠償,因為座便器是在市場上容易公開購買得到的證據,容易證明其價值;而且座便器作為最終產品,其價格也明顯高于作為中間產品的座便器電器箱的價格。在以侵權人獲利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時更能夠獲得高額賠償。相反地,座便器電器箱通常不會單獨作為最終產品在市場上銷售,要證明其銷售價格也不容易,因此座便器電器箱作為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在侵權訴訟時要證明損害賠償并不容易,難以獲得高額賠償。
結論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撰寫高價值的專利申請文件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從侵權訴訟出發(fā)考慮專利申請人潛在的競爭對手,并據此確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確保最大限度地競爭對手的商業(yè)行為。
2.即使在技術上發(fā)明點僅在于方法的改進,仍要避免僅撰寫一組方法權利要求,而應當同時撰寫與方法權利要求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
3.應當多層次地布局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至少應當包括在市場上能夠自由獲得的、專利權人競爭對手的最終產品,以使得專利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2.(2015)京知民初字第1794號民事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沈英瑩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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