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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技術特征劃分標準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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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知識產(chǎn)權6年前
對于技術特征劃分標準的一些思考

對于技術特征劃分標準的一些思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洪峰

原標題:對于技術特征劃分標準的一些思考


現(xiàn)代法治社會,法律賦予了每一個人應有的權利,權利確定了一個人的自由活動邊界,但法律規(guī)定的成文性使權利邊界產(chǎn)生了一定程度的模糊,其中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專利法尤為更甚。專利法的宗旨在于“以公開換取保護”,而保護范圍是確定權利邊界的依據(jù)。在專利的整個生命周期即創(chuàng)新、授權和確權過程中,技術特征作為技術方案的基本構成,其劃分的標準對于如何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保障公眾利益都至關重要。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權利要求至少包含一項完整的技術方案,而技術方案又是由多個技術特征的集合所構成,因此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內(nèi)容為準。注:下文中的技術特征為狹義解釋,是針對個案技術方案中所特定的技術特征,所述技術特征是由一個或多個基本技術單元組成,而非由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組成)


專利法中的技術特征不一定就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方案中的每一技術單元。比如“一種產(chǎn)品X,其特征在于,所述產(chǎn)品X包括a,b,c,d,e,……。”,并非簡單認定a,b,c,d,e的內(nèi)容本身是構成產(chǎn)品X技術方案中的五個技術特征。那么應該如何劃分技術特征呢?一般認為,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ɑ蜉^?。┘夹g單元或單元組合。由此可見,技術特征的劃分標準有兩個需要同時滿足的決定要素,即“獨立性”和“價值性”。本文將結合案例來探討技術特征的劃分,以期能為讀者在進行專利撰寫、復審、無效、訴訟等實務中帶來一些啟發(fā)。


(一)“a + b ”型技術特征


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實質(zhì)審查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一直都是專利申請人和專利行政部門博弈的關鍵點。若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方案中的多個技術單元是為了解決某一技術問題共同發(fā)揮作用,那么這些技術單元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技術關聯(lián)性,應該將這些技術單元劃分成一個技術特征或區(qū)別技術特征來進行考慮。


某專利申請的一項權利要求為:“一種自動拋光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固定機座以及可縱向移動的拋光輪(10),所述拋光輪(10)安裝于可移動機架(70)上,沿所述拋光輪(10)的軸向設置在所述拋光輪(10)下方的至少兩個工位臺(20),所述工位臺(20)上安裝用于卡緊待加工工件的卡具(30),所述拋光輪(10)在所述可移動機架(70)的帶動下可相對所述工位臺(20)水平往復移動以切換工位,所述工位臺(20)在旋轉驅(qū)動機構(22)的驅(qū)動下可周向旋轉”。


首先,本技術方案涉及到的技術單元可以確定為:(1)固定機座;(2)可縱向移動的拋光輪(10);(3)所述拋光輪(10)安裝于可移動機架(70)上;(4)沿所述拋光輪(10)的軸向設置在所述拋光輪(10)下方的至少兩個工位臺(20);(5)所述工位臺(20)上安裝用于卡緊待加工工件的卡具(30);(6)所述拋光輪(10)在所述可移動機架(70)的帶動下可相對所述工位臺(20)水平往復移動以切換工位;(7)所述工位臺(20)在旋轉驅(qū)動機構(22)的驅(qū)動下可周向旋轉。


然后,經(jīng)檢索發(fā)現(xiàn),以上技術單元的內(nèi)容均被一項現(xiàn)有技術或多項現(xiàn)有技術的結合所公開,這是否意味著該專利申請一定會因缺乏創(chuàng)造性而面臨被駁回?答案當然是不一定。眾所周知,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基礎在于區(qū)別技術特征,因此對于技術單元如何認定為技術特征,進而認定為區(qū)別技術特征影響到到專利申請的授權與否。


那么我們來進行逐一分析,根據(jù)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的認知,技術單元(1)、(2)、(3)、(5)、(7)可以確定其在技術方案中能夠起到獨立的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獨立的技術效果,在這里不一一贅述,每一技術單元獨立構成技術特征,其又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因此可以認定為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再看技術單元(4)“沿所述拋光輪(10)的軸向設置在所述拋光輪(10)下方的至少兩個工位臺(20)”和技術單元(6)“所述拋光輪(10)在所述可移動機架(70)的帶動下可相對所述工位臺(20)水平往復移動以切換工位”。首先,發(fā)明聲稱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解決現(xiàn)有拋光機的拋光效率低、占地面積大”,分析可知只有“在所述拋光輪(10)下方的至少兩個工位臺(20)”并使該至少兩個工位臺(20)“沿所述拋光輪(10)的軸向設置”,才具備了拋光輪(10)能夠切換工位的基礎,而且拋光輪(10)也只有在相對所述工位臺(20)水平往復移動以切換工位的情況下才能解決一次僅能針對一個工件拋光及圓盤式切換工位拋光機占地面積大的問題,從而提高拋光效率并減少占地。因此可以認定技術單元(4)和(6)兩者之間具有不可切割的關聯(lián)性,共同實現(xiàn)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效果,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應作為一個技術特征來進行適用。


(二)“a”型技術特征


在侵權訴訟中,恰當劃分技術特征是進行侵權比對的基礎。最高法認為,技術特征的劃分應該結合發(fā)明的整體技術方案,考慮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如果劃分技術特征時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細,則在侵權比對時容易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乏該技術特征而錯誤認定侵權不成立,不適當?shù)叵蘅s專利保護范圍;如果未恰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是否系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導致技術特征劃分過寬,則在侵權比對時容易忽略某個必要技術特征而錯誤認定侵權成立,不適當?shù)財U大專利保護范圍。


某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全自動上料機,其特征在于,由第一節(jié)上料機部分、原木導正部分、第二節(jié)上料機部分和可編程控制箱(22)組成;所述的第一節(jié)上料機部分:在機架(4)左側上設第一節(jié)支架(2)、第一光電支架(7),第一節(jié)支架(2)與儲料架(1)一端連接,儲料架(1)另一端放在地面上,儲料架(1)上平面與地面形成角度;在機架(4)上設第一電機(26)和第一減速機(49),在第一電機(26)上安裝第一皮帶輪(31),在第一減速機(49)上安裝第二皮帶輪(46)和第一鏈輪(50),在第一皮帶輪(31)與第二皮帶輪(46)之間安裝第一皮帶(30);在第一節(jié)支架(2)上設第一鏈輪軸(32)、第二鏈輪軸(27)和第一鏈條導條(3),在第一鏈輪軸(32)上設第二鏈輪(47)和第三鏈輪(33),在第二鏈輪軸(27)上設第四鏈輪(28);在第一鏈輪(50)與第二鏈輪(47)之間安裝第一鏈條(48);在第三鏈輪(33)與第四鏈輪(28)之間安裝第二鏈條(29),在第二鏈條(29)上設第一撥桿(5);在第一光電支架(7)上設第一光電(6);所述的原木導正部分:在機架(4)中部上設輥子前支架(9)、輥子后支架(13)、導正板(12)、第二光電支架(8)和第三光電支架(25);在輥子前支架(9)與輥子后支架(13)之間安裝輥子(11);在第二光電支架(8)上設第二光電(10);在第三光電支架(25)上安裝第三光電(24);所述的第二節(jié)上料部分:在第二節(jié)支架(14)上設第三鏈輪軸(34)、第四鏈輪軸(40)、第二鏈條導條(54)、導料板(20),在第三鏈輪軸(34)上設第六鏈輪(45)、第七鏈輪(35),在第四鏈輪軸(40)上設第八鏈輪(39),在第七鏈輪(35)與第八鏈輪(39)之間設第四鏈條(36),在第四鏈條(36)上設第二撥桿(15),組成第二節(jié)支架組件(55);在機架(4)右側上安裝第二節(jié)支架組件(55)、第四光電支架(16)、第五光電支架(18),同時在機架(4)上安裝第二電機(23)、第二減速機(42);在第二電機(23)上設第三皮帶輪(38),在第二減速機(42)上設第四皮帶輪(41)、第五鏈輪(43);在第三皮帶輪(38)與第四皮帶輪(41)之間安裝第二皮帶(37);在第五鏈輪(43)與第六鏈輪(45)之間設第三鏈條(44);在第四光電支架(16)上設第四光電(17);在第五光電支架(18)上設第五光電(19);導料板(20)的另一端搭接在單板無人操作旋切機(21)上;將線路布置好后接在可編程控制箱(22)上,外接電源”。


該專利技術方案為產(chǎn)品技術方案,涉及到眾多部件和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一般會將多個部件或者部件、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劃分成一個技術特征,以盡量減少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從而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時,使被訴侵權人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以相同或等同的方式,更容易落入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糾紛雙方共同認為,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中缺少“第二光電支架”和“第三光電支架等部件”兩個技術單元,且由此產(chǎn)生的效果是生產(chǎn)效率不如涉案專利。那么“第二光電支架”、“第三光電支架”這兩個技術單元是認定為兩個獨立的技術特征還是與“第一光電支架”這個技術單元共同被認定為一個技術特征呢?顯然,不同的劃分關乎到訴訟結果的走向。


根據(jù)涉案專利說明書的描述可見,涉案專利的光電探測功能并非由單個的光電所實現(xiàn),而是由每個光電、光電支架與可編程控制箱所組成的光電傳感器來實現(xiàn),且每個光電傳感器的功能、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每個光電傳感器均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功能,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故應將每個光電傳感器分別劃分為一項技術特征。由于被訴侵權產(chǎn)品缺少第二光電支架、第三光電支架兩項技術單元,也就不具有相應的探測功能,從而無法達到涉案專利說明書所描述的準確、及時、按需進給原料的技術效果。


(三)總結


技術特征是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產(chǎn)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ɑ蜉^小)技術單元或單元組合。其不需要再通過與其他技術內(nèi)容組合就能夠體現(xiàn)其自身的功能,并且事實上已經(jīng)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發(fā)揮了作用或產(chǎn)生了技術影響。


在實務中,劃分技術特征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理解專利權利要求整體技術方案的發(fā)明目的即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實現(xiàn)的技術效果;


(2)分割出實現(xiàn)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單元,在產(chǎn)品技術方案中一般是指部件,和/或部件與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方法技術方案中一般是指方法步驟或者步驟之間的關系,這些技術單元應具有對于獨立的功能所體現(xiàn)的作用;


(3)通過對現(xiàn)有技術或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理解,對各自劃分技術特征


(四)結語


準確的劃分技術特征,不管是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還是保障公共利益,都能夠使權利要求的解釋邊界更接近于真實邊界,從而獲得實質(zhì)上的公平和正義。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洪峰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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