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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析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特點
標準必要專利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既類似于又區(qū)別于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本文將從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出發(fā),總結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特點,以期為讀者提供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工作的參考。
摘要
技術專利化和專利標準化是通信類企業(yè)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手段。標準必要專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是幫助通信類企業(yè)贏得競爭的重要工具。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催生了空前規(guī)模的新興產(chǎn)業(yè),產(chǎn)業(yè)驅動下的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數(shù)量呈井噴式增長。標準必要專利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既類似于又區(qū)別于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準確掌握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并基于該特點進行專利申請文本撰寫,一方面,可以提升申請文本對應標準的概率;另一方面,也勢必能夠提升撰寫效率和撰寫質量。基于此,在筆者前期分享的《淺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的基礎上,本文將從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出發(fā),總結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特點,以期為讀者提供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工作的參考。
關鍵詞:對應性;不確定性;對應標準的概率;標準必要專利
一、標準、標準必要專利和通信產(chǎn)品之間的關系
國家標準GB/T2000.1-2002中對“標準”的定義是: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guī)范性文件。該定義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對“標準”的定義。標準必要專利指從技術方面來說對于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或指為實施某一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诙叩亩x可以知道標準和標準必要專利密切關聯(lián)。
在通信領域中,由于通信產(chǎn)品的全球互通性,通信產(chǎn)品需要符合共同的通信標準才能實現(xiàn)全球互通功能。只有符合通信標準要求的產(chǎn)品才能夠被準進入通信市場。通信類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需要根據(jù)通信標準生產(chǎn)符合通信標準要求的產(chǎn)品?;跇藴时匾獙@亩x可知,如果這些技術標準有對應的標準必要專利,則符合市場準入要求的通信產(chǎn)品就要應用相應的標準必要專利。
綜上,通過對標準、標準必要專利和通信產(chǎn)品之間的關系的分析可以知道,市場主體擁有標準必要專利,就可以在市場競爭中讓通信產(chǎn)品保持競爭優(yōu)勢。
二、標準必要專利與普通專利之間的相似性和差異性分析
標準必要專利與普通專利的相似性至少體現(xiàn)在:
申請文本都需要經(jīng)過專利審查過程,申請文本只有在審核合格后才能夠獲得授權。且在專利被授權后,侵權判定標準也一致,都需要滿足全面覆蓋和等同原則。
標準必要專利與普通專利的差異性至少體現(xiàn)在:
首先,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對應,標準必要專利的保護范圍需要覆蓋標準對應的技術方案,即標準必要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需要大于標準中記載的對應技術方案的范圍。因此,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具有對應性。而普通專利則不一定具有上述對應性。
其次,為了先于競爭對手獲得權利,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一般在標準公開之前。即專利申請在前,標準公布在后。由于標準最終記載的內容具有很多的不確定性,而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又要求具有對應性,在標準最終記載的內容不確定的情況下,會給申請文本內容的撰寫帶來很多不確定性。撰寫時需要提前預測未來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而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則無需考慮上述方面。
三、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要求
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和普通專利之間的差異性,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撰寫也區(qū)別于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撰寫,為了盡可能提高對應標準的概率,至少需要滿足如下要求:
3.1、由于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具有對應性,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時,需要慎重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范圍,以減少授權后的專利與標準不對應的情況。具體體現(xiàn)在: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范圍,必須大于或者等于標準中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因此,在確保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創(chuàng)性的基礎上,應盡量撰寫保護范圍較大的獨立權利要求,以使授權后的專利能夠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3.2、由于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時標準往往還未公布,這會給申請文本的撰寫帶來很多的不確定性。在進行申請文本撰寫時,需要提前預測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盡量讓申請文本中包含可能成為標準的方案的技術方案。具體體現(xiàn)在:根據(jù)預測的標準可能記載的不同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文本撰寫時盡量寫全預測的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以提升專利申請文本包含的技術方案與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對應的概率。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撰寫的申請文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可能導致從撰寫申請文本開始就注定未來獲得的授權專利就不可能是標準必要專利的嚴重后果,嚴重損害關聯(lián)客戶的利益。
四、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特點總結
基于上述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要求,筆者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特點進行總結:
4.1、對已有標準中出現(xiàn)的技術術語進行上位概括
在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實踐中,撰寫人員通常都會關注技術術語的使用。會結合技術交底書中的描述嚴格按照標準中使用的技術術語撰寫權利要求。但是,出于標準的專業(yè)性考慮,卻不一定會對已有標準中的技術術語進行上位概括。例如,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術語為“誤碼率”,在確定“誤碼率”為當前已有標準中使用的技術術語后,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通常也會使用“誤碼率”;再例如,如果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術語為“主信息塊”,在確定“主信息塊”為當前已有標準中使用的技術術語后,在撰寫權利要時通常也會使用“主信息塊”。
上述撰寫方式會帶來一個問題:由于標準中技術方案的不斷演進的特點,演進后的技術方案中的專業(yè)術語可能會進行范圍上的拓展,使得演進后的方案中的技術術語可能是演進前技術術語的上位概念。此時,在針對演進后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權利要求布局時,如果沒有對已有標準中的技術術語進行上位概括,可能使得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于演進后標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從而導致授權的專利不能與演進后的標準的技術方案對應,使得授權后的專利不能成為標準必要專利。例如,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記載的為“誤碼率”,但是演進后的標準必要專利記載的是“無線鏈路傳輸質量”,“誤碼率”確定的范圍小于“無線鏈路傳輸質量”確定的范圍,使得授權后的專利不能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因此,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件撰寫時,我們應該有防演進思維。有必要根據(jù)標準演進的特點對技術交底書或者已有標準中出現(xiàn)的技術術語進行適當上位概括,以減少根據(jù)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所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于演進后標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增加授權后的專利對應標準的概率,使得授權后的專利能夠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以下通過一些示例進行說明:
示例1:可以將技術交底書中的“誤碼率”上位概括為“無線鏈路傳輸質量”,如此,基于“無線鏈路傳輸質量”確定的技術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誤碼率”關聯(lián)的技術方案,還可以是“信號強度”關聯(lián)的技術方案等。
示例2:可以將技術交底書中的“靜止狀態(tài)”上位概括為“運動速度小于速度閾值的狀態(tài)”,如此,基于“運動速度小于速度閾值的狀態(tài)”確定的技術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靜止狀態(tài)”的技術方案,還可以是基于“符合條件的運動狀態(tài)”的技術方案。
示例3:可以將技術交底書中的“主信息塊”上位概括為“系統(tǒng)信息”,如此,基于“系統(tǒng)信息”確定的技術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主信息塊”的技術方案,還可以是基于“系統(tǒng)信息塊”的技術方案等。
示例4:可以將技術交底書中的“RRC空閑態(tài)”上位概括為“RRC非連接態(tài)”,如此,基于“RRC非連接態(tài)”確定的技術方案不局限于基于“RRC空閑態(tài)”的技術方案,還可以是基于“RRC非激活態(tài)”的技術方案。
需要說明的是,經(jīng)過上位概括后的技術術語可能并非本領域常用的術語。如果不是,需要在說明書中對上位概括后的技術術語進行解釋說明,以使上位概括后的技術術語滿足清楚要求。例如,上位概括后的“RRC非連接態(tài)”如果不為本領域常用的技術術語,示例性地,則可以在說明書中進行如下解釋:“RRC非連接態(tài)”為終端未與網(wǎng)絡建立RRC連接的狀態(tài)。
4.2、重視技術方案的分層撰寫
為了確保權利要求具有合適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的穩(wěn)定性和OA答復過程中的適當修改等,撰寫普通專利時一般都會采用分層撰寫的方式進行撰寫。例如,在撰寫權利要求和/或撰寫說明書實施例時,一般都都采用“先進行技術方案的上位概括,再進行技術方案的中位概括,后進行技術方案的下位概括”的分層撰寫的方式。結合上述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要求分析部分可知,相較于普通專利的分層撰寫的方式,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分層撰寫顯得尤為重要。分層撰寫的方式是衡量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質量的重要標準,也是使得授權后的專利能夠對應標準的重要手段。如果未采用分層撰寫或者撰寫不合理,那么基于審查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獲得授權后的專利也可能不是標準必要專利。
具體地,如果申請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沒有進行恰當?shù)姆謱幼珜?,即使初始申請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能夠覆蓋標準的技術方案范圍,如果在審查階段,為了克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可能會修改獨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可能會因為修改被縮小。如果沒有進行合理的分層撰寫,縮小后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可能小于標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使得授權后的專利并不能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以下通過一套示例性權要進行示例性說明(注意:相關內容為已公布文本內容):
權1:根據(jù)衛(wèi)星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
權2引權1:所述根據(jù)衛(wèi)星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包括:根據(jù)衛(wèi)星的星歷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
權3引權2:所述根據(jù)衛(wèi)星的星歷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包括:響應于衛(wèi)星的運行高度小于高度閾值,確定所衛(wèi)星為主服務衛(wèi)星。
權4引權2:所述根據(jù)衛(wèi)星的星歷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包括:響應于衛(wèi)星的位置在預定位置范圍內,確定所衛(wèi)星為主服務衛(wèi)星。
上述示例中,如果標準最終記載的技術方案為“根據(jù)衛(wèi)星的星歷信息,確定主服務衛(wèi)星”,即權2的技術方案。如果在權利要求撰寫時,分層撰寫不合理,沒有撰寫權2,而權1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那么在審查過程中為了獲得授權會將權3的技術方案加入權1。此時,即使修改后的申請文本能夠被授權,但是,由于修改后的權1的保護范圍小于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授權后的專利并非標準必要專利。如果如上述示例合理地進行分層撰寫,分層撰寫了權2,那么,即使權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仍可以將權2的技術方案加入權1中,同時,授權后的專利的權1的技術方案也不小于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從而該授權后的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
因此,我們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時,需要綜合考慮專利審核要求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要求,合理進行分層撰寫,以提升授權后的專利對應標準的概率。
需要說明的是,在進行分層撰寫時,權利要求布局的技術方案應該盡可能地寫全,避免遺漏,以確保申請文本記載的方案精準對應標準。例如,請繼續(xù)參考上述示例,如果標準最終確定的方案為“響應于衛(wèi)星的位置在預定位置范圍內,確定所衛(wèi)星為主服務衛(wèi)星”,即權4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撰寫時分層布局的技術方案不全,沒有撰寫權4,則即使權1、權2和權3具有新創(chuàng)性,專利被授權,且權1和權2與標準對應,使得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但專利中的權1和權2與標準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對應性并不強。
4.3、確保實施例所描述的技術方案之間的獨立性
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標準往往還沒有被凍結或者公布,此時并不能明確標準最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如果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沒有覆蓋標準最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則從屬權利要求也必然無法覆蓋標準最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無法使得授權后的專利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針對標準最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不確定性,一種策略是在專利申請文件說明書中盡可能全面地記載可能被寫入標準的技術方案,并確保技術方案之間沒有彼此限定,以方便在申請文件遞交后在獨權不能對應標準時進行不會超范圍的分案,分離出能夠覆蓋標準所記載技術方案的技術方案。從而提升申請文本不能對應標準的概率,使得分案后的專利能夠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在撰寫實踐中,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撰寫往往是按照權利要求的邏輯展開的。在說明書中描述技術方案時,往往是直接基于或者間接基于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描述的。例如,對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進一步限定的描述;或者,在獨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繼續(xù)增加特征的描述。且在撰寫形式上都依賴于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采用這種撰寫方式,由于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與獨立權利要求在描述上的關聯(lián)關系,會帶來如下問題:如果初始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無法覆蓋標準最終記載的技術方案,那么即使基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由于原始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說明書中記載內容的限定關系,仍然可能無法使得基于說明書內容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覆蓋標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
以下通過一個撰寫示例進行說明:
權1: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
權2引權1:所述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包括:所述在A場景下,響應于B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c。
權3引權1:所述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包括:所述在A場景下,響應于B不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d。
權4引權1:所述方法,還包括:基于C確定D。
上述示例中,權2和權3是并列技術方案,是對權1的進一步限定;權4是權1的疊加方案。我們在說明書中描述上述權利要求時,通??赡軙捎孟率雒枋龇绞剑ㄐ枰f明的是,這種方式是筆者不推薦的描述方式):
請參見圖1,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11: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
對步驟11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繼續(xù)描述:
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這個主題描述有些代理人也可能不寫),其中,步驟11中,所述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包括:
步驟12:所述在A場景下,響應于B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c。
對步驟12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繼續(xù)描述:
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也可能不寫),其中,步驟11中,所述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包括:
步驟13、所述在A場景下,響應于B不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d。
對步驟13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接著描述:
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也可能不寫),其中,所述步驟11,還包括:
步驟14:所述方法,還包括:基于C確定D。
對步驟14進行解釋說明:……
說明書的上述描述邏輯中,在第一示例場景下,如果標準中最終記載的技術方案是“響應于B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c”,權1因為受“在A場景下”的限制,并不能完全對應標準。此時,為了補救,關聯(lián)客戶可能會考慮到分案,但由于權2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的描述邏輯為“步驟11中,所述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包括:步驟21:所述在A場景下,響應于B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c”,步驟21中的技術方案會受限于步驟11中的內容,即受限于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在A場景下”的限制,導致不能將步驟21的內容進行單獨分案,因為單獨分案會出現(xiàn)超范圍的問題。因此,上述撰寫方式最終會導致申請文本記載的本能夠成為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通過分案獲得授權,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同樣,在第二示例場景下,如果標準中最終記載的技術方案是“響應于B不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d”,權1因為受“在A場景下”的限制,并不能對應標準,權2的并列方案權3由于同樣受限于權1,存在與第一示例場景下權2同樣的問題。
再有,在第三示例場景下,如果標準中最終記載的技術方案是“基于C確定D”,權1不能對應標準,但權4由于同樣受限于權1的技術方案,即受限于“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也不能單獨進行分案。
針對上述情況,在撰寫說明書時,如果能夠確保撰寫的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之間的獨立,使得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之間不會彼此限制,那么,后續(xù)在標準確定后才可能將對應標準的具有獨立性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案申請,提升實施例描述的技術方案對應標準的概率。否則,在授權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不能夠對應標準時,很難進行補救,即使說明書中描述的技術方案本身有對應標準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撰寫的不當,導致授權專利不能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具體地,針對不同的場景,提供參考撰寫思路:
在一種示例場景下,針對撰寫的實施例的技術方案為在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上的進一步限定技術方案,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包括多個并列技術方案,該多個并列技術方案都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下位技術方案,例如,權2和權3。則可以脫離獨立權利要求的限定而單獨撰寫該兩個并列的技術方案。則在單獨的某個技術方案在獨權撰寫不適當導致不能對標時,該單獨的技術方案仍然可能對應標準。
在另一種示例場景下,針對撰寫的實施例的技術方案為在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上的疊加方案,則可以針對該疊加方案單獨撰寫實施例,例如,權4。由于該疊加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完全獨立,可以避免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對該疊加方案的限定。在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不能夠覆蓋標準時,該疊加方案仍然存在覆蓋標準的可能性。示例性地,針對上述示例,可以采用下述描述邏輯進行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描述:
請參見圖1,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11:在A場景下,根據(jù)B確定C。
對步驟11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繼續(xù)描述:
請參見圖2,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21:響應于B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c。
對步驟21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繼續(xù)描述:
請參見圖3,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31、響應于B不滿足預定條件,確定C為d。
對步驟31進行解釋說明:……。
然后,接著描述:
請參見圖4,本公開實施例提供一種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41:基于C確定D。
對步驟41進行解釋說明:……
上述描述邏輯中,一方面能夠支持權利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種技術方案的附圖、主題名稱和步驟編號等彼此之間在形式上都相互獨立,彼此之間不會造成限定。因此,在后續(xù)根據(jù)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對其中的某一個技術方案進行分案時,就不存在分案超范圍的問題,就可以通過分案分離出對應標準的技術方案,提升了申請文本中實施例對應標準的概率,有效應對標準未凍結前的不確定性,為獨權的不適當撰寫提供補救措施。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示例的描述方式可能會給人以說明書寫得非常零散的印象,針對這情況,可以通過撰寫單獨的完整實施例的方式進行完善。且筆者認為,上述描述方式,如果描述邏輯完善,完全可以避免這種問題。
因此,采用確保技術方案彼此獨立的撰寫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為獨立權利要求撰寫的不當給下位方案帶來的不適當限定,造成下位方案不能夠覆蓋標準的情況或者對應性不強的情況,提升申請文本中的技術方案對應標準的概率。另一方面,在進行后續(xù)出于對標目的的分案時,分案不會出現(xiàn)超范圍的情況。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撰寫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件時,可以基于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的對應性和不確定性,采用上位概括、分層撰寫和確保實施例描述的技術方案獨立的方式等撰寫申請文本,以提升申請文本對應標準的概率。同時,也是提升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質量的重要手段和甄別高質量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重要參考。以上是筆者針對通信類標準必要專利做的初步分析,定然存在諸多不足,寫得不到位之處還望讀者海涵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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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通訊類專利之標準必要專利撰寫(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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