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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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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聯(lián)社3年前
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

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最高院明確了對于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薛艷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1],駁回了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令攝影作品版權維權再次進入大眾視野,引發(fā)業(yè)內討論熱潮。



一、基本案情


河南草廬蜂業(y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4張圖片,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主張侵權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訴索賠40000元,一審判8000元,河南草廬上訴后,天津高院二審維持,河南草廬遂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視覺中國舉證4張權屬圖片,圖片上標注“gettyimages?”水印、圖片編號外以及攝影師名字水印。上述水印均呈兩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體較大并位于第一行,攝影師“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體較小并分別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二、最高院觀點


涉案圖片除標注“gettyi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緊接注冊商標標志“?”,因此,不能僅以此水印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于Getty公司。


最高院認定《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etty公司向漢華易美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并非Getty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證據(jù)。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出具的權利聲明屬于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jù)印證的情況下,不能僅以權利聲明確定著作權歸屬。


最高院認定代理關系性質決定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并不發(fā)生民事權利的移轉,在圖片攝影師仍然保留著作權的情況下,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關于Getty公司擁有涉案圖片1和圖片4的著作權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



三、過往類案觀點


過去幾年中,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在各地法院提起了大量的版權訴訟,在這類圖片維權案中,多數(shù)法院對于原告權屬給出了支持的裁判觀點。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33號民事判決書[2]認定:根據(jù)漢華易美公司提供的網(wǎng)站權利聲明、網(wǎng)站圖片等證據(jù)顯示,涉案圖片上均標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網(wǎng)站上有展示,同時在網(wǎng)頁上附有版權聲明,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以認定Getty公司為涉案五張圖片的著作權人。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8民初23797號民事判決書[3]認定:本案Getty公司、漢華易美公司網(wǎng)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jù),且漢化易美公司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電子文件,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吉民終609號民事判決書[4]認定:根據(jù)漢華易美公司提供的網(wǎng)站權利聲明、網(wǎng)站圖片等證據(jù)顯示,涉案圖片上均標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該公司網(wǎng)站上展示,同時在網(wǎng)頁上附有版權聲明。支點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可以認定Getty公司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


可見,過往類案中,多數(shù)法院針對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的攝影作品類案權屬認定給出了支持的裁判觀點。



四、小結


(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最高院明確了對于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對各級法院后續(xù)認定類似圖片權屬必然會產生較大影響。那么,攝影作品侵權糾紛中,原告對于攝影作品權屬的舉證責任要達到何種程度呢。


第一,標注水印是攝影作品通常的署名方式,但是目前市面上圖片水印五花八門,水印與署名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部分水印并非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鑒于水印可自行操作、隨意性大的特點,實踐中一般不能僅憑水印來認定權屬。


第二,攝影作品著作權案件,作為權屬證據(jù)的類型包含電子原圖、著作權登記證書、發(fā)表證據(jù)、拍攝現(xiàn)場記錄、連續(xù)拍攝的同組畫面等證據(jù)。攝影師選擇的發(fā)表平臺通常為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新浪博客、抖音、視頻號等自媒體渠道。自媒體發(fā)表方式往往存在作者采用筆名、藝名、花名等方式署名,此類情形應當舉證作者與筆名、藝名、花名之間的關聯(lián)性。


第三,針對授權許可方式取得的權屬,原告權屬證據(jù)應當包含每一授權環(huán)節(jié)的合同、交易憑證等證據(jù)。證據(jù)鏈應當全面、完整,每一環(huán)節(jié)授權證據(jù)均應當包含權利來源、權利類型、授權期限、授權類型、被授權主體等基本信息。審查完整的授權證據(jù)鏈,避免任一授權環(huán)節(jié)超范圍授權、無權授權等情形。授權鏈條的源頭,即原始作者享有涉案權屬作品的相關證據(jù),如上所屬包含電子原圖、著作權登記證書、發(fā)表證據(jù)及創(chuàng)作過程等證據(jù)。


第四,針對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涉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關系,權屬證據(jù)進一步包含委托合同、權屬歸屬聲明、作者創(chuàng)作聲明等證據(jù)。針對職務作品,涉及勞動關系認定,原告應當舉證勞動合同、權屬歸屬聲明或權屬歸屬協(xié)議等相關證據(jù)。


最高院對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案之改判觀點,認定了不能僅以此水印認定圖片的著作權歸屬,糾正了各級法院對于水印推定權屬的裁判觀點,明確了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對于未來類案原告權屬舉證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

[2]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33號民事判決書

[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3797號民事判決書

[4]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終609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薛艷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 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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