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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行業(yè)
知聯(lián)社3年前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三維配置。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應當對其獨創(chuàng)性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人不能推翻權利人的解釋或者說明的,應當認定該布圖設計具備獨創(chuàng)性?!?/strong>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 “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


關鍵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侵權 獨創(chuàng)性


基本案情


上訴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與被上訴人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芯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以下簡稱“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中,涉及登記號為BS.12500520.2、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涉案布圖設計)。


賽芯公司認為,型號為JA5088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布圖設計中6個獨創(chuàng)點實質相同,裕昇公司、深圳準芯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準芯微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銷售侵權產品,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的責任。戶財歡是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準芯微公司的唯一股東,黃建東、黃賽亮從戶財歡處受讓股權,在訴訟期間注銷準芯微公司,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裕昇公司、戶財歡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黃建東、黃賽亮對裕昇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


裕昇公司等認為,賽芯公司主張的部分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在一、二審期間均提交了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專利文件、專業(yè)書籍等證據(jù),并在二審期間申請調取了申請日前登記的其他布圖設計的紙件作為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賽芯公司主張的涉案獨創(chuàng)點具有獨創(chuàng)性,被訴侵權的布圖設計與涉案布圖設計中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相同或實質相同,準芯微公司與裕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故判令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裕昇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不能直接使用樣品的剖片來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由于紙件不清晰,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包含兩層含義:自己設計完成;不屬于創(chuàng)作時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在侵權訴訟中,當被訴侵權人對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雙方的主張、提交的證據(jù)對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認定。


對于專有權人選擇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圍繞權利人提出的部分進行獨創(chuàng)性判斷時,應從兩個層面逐次進行。首先,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屬于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三維配置,否則不能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其次,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維配置在其創(chuàng)作時不是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權利人在提出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同時,可以對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說明,權利人的獨創(chuàng)性說明可能是從不同角度對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對三維配置內容的描述,但在對上述權利人指明的部分進行獨創(chuàng)性判斷時,應根據(jù)權利人的獨創(chuàng)性說明,將權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線路的具體三維配置作為判斷對象。


對獨創(chuàng)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應充分考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特點、目前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現(xiàn)狀、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以權利人提出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為依據(jù),首先要求權利人對其主張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充分說明或初步證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就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提出相反證據(jù),在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賽芯公司提出了涉案布圖設計的6個獨創(chuàng)點,說明了于獨創(chuàng)點對應部分的常規(guī)設計,將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點與常規(guī)設計進行了對比,對獨創(chuàng)點進行了充分說明。雖然賽芯公司關于6個獨創(chuàng)點的說明不是對三維配置的具體描述,而是從不同角度對布圖設計中相應部位進行的概括或抽象,但6個獨創(chuàng)點中的技術術語的含義,均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涉案布圖設計的圖樣和獨創(chuàng)點內容可以知曉的,可以據(jù)此確定其在布圖設計中對應的部分,獨創(chuàng)點(2)-(6)是在獨創(chuàng)點(1)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設計。


其中,獨創(chuàng)點1-4均是涉及單開關的NMOS管和襯底切換NMOS管MF、MC的三維配置關系,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其對應部分可以實現(xiàn)單開關MOS管對鋰電池的過流、過充等保護的功能,屬于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部分,可以成為布圖設計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獨創(chuàng)點5強調單開關NMOS管的連接關系、獨創(chuàng)點6描述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電路的關系,均不涉及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能成為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在整體考慮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1-4的基礎上,可以認定,賽芯公司明確提出了獨創(chuàng)點,對其進行了充分說明,裕昇公司等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推翻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4,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4整體作為獨創(chuàng)性部分應受保護。


附:判決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建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軍,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戶財歡,男,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建東,男,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賽亮,男,漢族。

三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肖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健(TANJIAN),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愛軍,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建春,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因與被上訴人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芯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裕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軍、雷周,上訴人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厚盛、謝肖雄,被上訴人賽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譚健、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愛軍、丁建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共同的上訴請求:撤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號判決,改判駁回賽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賽芯公司承擔本案鑒定費、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主要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依據(jù)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諸多明顯錯誤,依法不應被采信。

  

(一)《司法鑒定意見書》直接采用賽芯公司備案的芯片樣品(以下簡稱登記芯片)的剖片與被訴JA5088集成電路產品的剖片(以下簡稱被訴侵權芯片)進行對比明顯不當。1.賽芯公司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在備案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樣(以下簡稱登記圖樣)中均無法體現(xiàn)。首先,《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寫明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片“模糊不清”,鑒定人員卻在出庭作證時得出“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與登記樣品剖片后的對應布圖設計內容并無明顯差異”的結論,前后矛盾。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結構不清晰,保護范圍不清楚。其次,《司法鑒定意見書》全文沒有任何地方提到鑒定機構將兩者進行過對比,也沒有提到如何將兩者比對,即認定“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與登記樣品剖片后的對應布圖設計內容并無明顯差異”,程序上明顯失當。再次,即使登記圖樣中能看到的內容與登記芯片相同,也不能當然的推定無法看到的內容也與登記芯片相同。2.應當將登記圖樣與被訴侵權芯片進行比對,否則將違反“公開換保護”的立法本意;登記圖樣不清是由于履行登記手續(xù)時未盡到應有的努力,不清楚的部分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將變相鼓勵申請人提供不清晰的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引發(fā)登記行為失范,產生不良導向作用。3.應優(yōu)先采用登記圖樣與被訴侵權芯片進行比對,僅當?shù)怯泩D樣基于客觀原因存在無法識別的細節(jié)時,方可直接用登記芯片與被訴侵權芯片進行對比,且不應超出紙件中無法識別的細節(jié)。

  

(二)《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存在明顯錯誤。1.《司法鑒定意見書》未對賽芯公司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進行任何分析即直接認定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明顯錯誤,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鑒定機構需要鑒定的重要內容,不能當然的認定權利人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有獨創(chuàng)性?!端痉ㄨb定意見書》寫明“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為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然而并未絲毫提及“現(xiàn)有證據(jù)”到底指什么。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鑒定,至少應當基于本領域專家的意見或鑒定機構的檢索結果,否則結論難以令人信服。2.《司法鑒定意見書》未反映被訴侵權人的任何觀點。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判斷應從功能性、選擇性、布局性、互連性、組合性等多方面考慮,不能僅從其功能和布局進行考量。賽芯公司對其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僅僅分析了獨創(chuàng)點的功能和局部布局,并未對其獨創(chuàng)點進行全面分析。

  

(三)《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布圖設計與被訴侵權芯片相同或實質性相同存在明顯事實錯誤。1.判斷相似性應當按照電路類別、全局位置、局部比較、元件之間的連線關系、元器件的邏輯關系、具體技術參數(shù)比較、指令集比較等步驟進行,并分析權利人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芯片技術指標、芯片執(zhí)行的指令集、元件數(shù)量、各元件在芯片上的布局、走線方式等特征后,與被訴侵權芯片對應部分進行逐項對比,不能簡單的通過布局和功能相似即認定兩個集成電路相似。2.《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僅將賽芯公司主張創(chuàng)新點的局部元件數(shù)量與被訴侵權芯片相比較,就認為兩者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顯然錯誤。

  

二、雖然賽芯公司涉案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公開在先,但圖樣內容不清,深圳準芯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準芯微公司)無法通過圖樣獲取布圖設計內容,賽芯公司也未舉證準芯微公司進行過任何反向工程,即準芯微公司未與涉案集成電路設計布圖發(fā)生接觸。原審法院忽略了“被告接觸布圖設計”這一重要因素的論證,被訴侵權人不符合“接觸+實質性相同”的侵權比對原則,不構成侵權。

  

三、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是兩家財務獨立核算、獨立運營的公司,裕昇公司僅是單次的代開發(fā)票,并非常態(tài),不成立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首先,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是兩家獨立核算、獨立運營的公司,戶財歡雖然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擔任裕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但不能因此就否認裕昇公司的法人人格,認定其處于戶財歡控制下。其次,裕昇公司并不知曉準芯微公司銷售被訴侵權芯片的行為存在或可能存在侵權,其代開發(fā)票的行為僅僅是基于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的合作關系,裕昇公司并不存在侵權的故意。因此,裕昇公司不成立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準芯微公司是因為無法繼續(xù)經營而依法解散、注銷的。在注銷時,沒有判決認定準芯微公司存在侵權行為,需要進行賠償,也即在注銷時并不存在涉案債務,所以黃建東、黃賽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涉案債務。即使黃建東、黃賽亮作為清算組成員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其也僅應當在其分配的財產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應當對所有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未決判決涉及的債權,企業(yè)在破產或清算時應當預先為其分配份額并提存,待判決確定后,按照判決確定的債權數(shù)量分配相應份額的財產??梢?,在破產或清算財產分配時,對訴訟未決的債權預留的份額應當只限于企業(yè)的破產或清算財產,而并不及于股東財產。再退一步說,假定黃建東、黃賽亮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向法院告知清算事宜,法院要求清算組預留債權份額并提存。若清算組認為債務過多,造成公司資不抵債,則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兩人也僅在其認繳而未實繳的出資份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應當對所有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

  

五、原審法院未將被訴侵權人提交的證據(jù)轉交鑒定機構,導致用來證明涉案布圖設計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證據(jù)材料未能進入鑒定范圍之內,程序上存在錯誤。(一)被訴侵權人向法院提交了證據(jù)1-3以證明涉案集成布圖設計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但原審法院既未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質證或評價,也未將上述證據(jù)轉交鑒定機構,存在明顯程序錯誤。(二)原審法院未充分釋明,在原本不需要剖片的情況下告知被訴侵權人需要進行剖片,導致因為費用高昂而放棄對證據(jù)4-7進行剖片,從而未能進入鑒定范圍。

  

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當庭補充事實與理由如下:第一,即使被訴侵權芯片構成侵權,準芯微公司也只實施了銷售行為,沒有實施復制行為。第二,戶財歡的財產獨立于準芯微公司,且已經將股權轉讓給黃建東、黃賽亮,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賽芯公司辯稱:第一,關于《司法鑒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沒有依據(jù)。一是對于圖樣模糊不清的問題,鑒定人員在鑒定時已經進行了比對,模糊不清的地方與備案芯片的格局相同,未發(fā)現(xiàn)存在明顯差異之處,因此不存在未拿紙質件比對的問題;二是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書》沒有提到進行對比的過程的上訴理由,沒有依據(jù)。鑒定人在原審出庭的時候作了詳細陳述,鑒定報告也有詳細的記載;三是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書》未反映其任何觀點的上訴理由,鑒定機構多次發(fā)函征求雙方的意見,至于沒有寫入鑒定意見書,由于鑒定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yè)機構,完全是依據(jù)專業(yè)知識,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鑒定機構不是審判機構,法律沒有規(guī)定鑒定機構需要對雙方的觀點作出評定;四是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其他上訴理由,鑒定人在原審出庭作證的時候已經作出了詳細的答復。第二,關于準芯微公司的接觸可能性問題,由于布圖設計經過登記就已經公開了,任何人都可以接觸。而且,涉案布圖設計申請日前,已經投入商業(yè)使用。準芯微公司作為同行,能接觸到該布圖設計。另外準芯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戶財歡在2011年到2013年期間是在賽芯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就是負責涉案產品。第三,關于裕昇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準芯微公司與裕昇公司混同經營。第四,關于三個自然人責任的上訴理由,公司與股東之間適用公司法,不可能適用企業(yè)破產法,原審判決認定正確。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賽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賽芯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裕昇公司、戶財歡立即停止復制、銷售侵害登記號為BS.12500520.2、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產品;二、判令裕昇公司、戶財歡共同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00萬元;三、判令黃建東、黃賽亮對裕昇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判令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共同辯稱:(一)《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分析不充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二)準芯微公司跟本案人員沒有接觸到涉案布圖設計的機會和可能,賽芯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接觸,不符合接觸將實質性相同的原則。(三)準芯微公司不存在生產、復制芯片的行為,晶圓來源于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而且在2015年就已經停止銷售行為,應該視為不侵權。(四)被訴侵權芯片單價比較低,且準芯微公司成立于2014年,侵權時間短,而且與涉案布圖設計存在多處區(qū)別,賽芯公司請求賠償100萬元明顯過高。

  

裕昇公司補充辯稱:第一,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載體應該以備案圖樣或復制件為準,使用備案樣品作為載體的時候,應該由賽芯公司證明樣品與圖樣或復制件一致;第二,賽芯公司在2016年、2018年多次修改其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點,沒有說明這些獨創(chuàng)點對應的圖片的出處,既不是備案圖片,也不是備案圖樣;第三,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沒有復制涉案布圖設計;第四,賽芯公司所謂的6個獨創(chuàng)點,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第五,《司法鑒定意見書》沒有對賽芯公司的獨創(chuàng)點是否成立進行鑒定,被訴侵權人提交了相關文獻給鑒定機構,但是鑒定機構沒有對這些對比文件進行論述、比對。

  

戶財歡補充辯稱:戶財歡作為公司股東的時候,按照財務的規(guī)定設立了基本賬戶,建立了財務制度,每年提供審計報告,且還提交了準芯微公司全部銀行流水記錄作為證據(jù),不存在財務混同的情況,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黃建東、黃賽亮補充辯稱:兩人在受讓股權兩年之后,因經營不善而注銷公司,已經在深圳商報上刊登清算公告,而在清算之時本案并沒有形成確定賠償?shù)呢熑?,所以不應該認定為存在未結的債務,所以不應該認定為虛假清算,也不應當承擔本案的連帶清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備案登記的事實

  

涉案布圖設計權利人為賽芯公司,布圖設計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布圖設計登記號為BS.12500520.2,布圖設計申請日為2012年4月22日,布圖設計頒證日為2012年6月8日,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完成日為2011年8月1日,布圖設計首次投入商業(yè)利用日為2011年12月20日。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賽芯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調取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電子版布圖設計及芯片樣品。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原審法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賽芯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布圖設計芯片樣品,并取得了備案的涉案布圖設計圖樣A4復印件。

  

二、賽芯公司指控涉嫌侵權的事實

  

賽芯公司指控準芯微公司、裕昇公司以復制、銷售的方式侵犯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就此主要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深圳市深圳公證處(2015)深證字第17923號公證書,其上載明:2015年1月12日,公證人員與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鵬來到深圳市羅湖區(qū),朱鵬從快遞人員處收取貨物一包,與公證人員共同打開包裹,朱鵬對包裹的外觀及包裹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并對其中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據(jù)、送貨單及順豐速運單進行拍照。上述行為完畢后,公證員對包裹內的物品及其中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據(jù)、送貨單及順豐速運單進行了封存。公證書所附的相關照片內容顯示,1.順豐速運單號為134893556826,寄件公司為準芯微電子,聯(lián)絡人為黃生,地址為布吉,地址為布吉金鵬路**金利商業(yè)廣場**189××××4797。收件公司為深圳市浩寧威電氣,地址為深圳市羅湖,地址為深圳市羅湖區(qū)紅寶路荔景大廈**××××1734。2.送貨單顯示送貨單位為準芯微有限公司,地址為深圳市布吉,地址為深圳市布吉鎮(zhèn)金鵬路**金利商業(yè)廣場**150104001,日期為2015年1月7日,收貨單位為深圳浩寧威電氣有限公司,貨品名稱為IC,規(guī)格型號為JA5088,數(shù)量為6000。3.收據(jù)顯示價款為人民幣3300元,落款蓋了深圳準芯微電子有限公司的公章。4.票號為07292259的深圳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顯示購買方為深圳市浩寧威電氣有限公司,貨物名稱為集成電路,規(guī)格型號為JA5088,數(shù)量為6000,價格合計為人民幣3300元,開票人為裕昇公司。5.貨物外包裝有“ACIC”標識等信息。

  

準芯微公司確認銷售了上述被訴侵權芯片,還表明由當時其公司成立不久,由裕昇公司代開了涉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準芯微公司在其域名為wwww.acictek.com的網站首頁上使用了“ACIC”標識,在該網站的公司動態(tài)欄中,還顯示了“JA5088SW”“JA5088S”等產品信息。準芯微公司成立日期為2014年4月21日,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一人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均為戶財歡,認繳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2015年11月27日,準芯微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為黃建東,公司類型由一人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為黃建東、黃賽亮。2017年11月2日,準芯微公司的股東決定解散公司并進入清算,清算組成員為被告黃建東、黃賽亮。黃建東、黃賽亮在清算報告上簽字確認企業(yè)債務在進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畢,公司剩余財產為人民幣零元,黃建東、黃賽亮承諾企業(yè)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2018年1月8日,準芯微公司注銷。

  

裕昇公司成立日期為2010年10月19日。2014年8月18日,裕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戶財歡,股東包括戶財歡(占51%)。2016年7月5日,裕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黃建東。

  

賽芯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承認準芯微公司在訴訟期間已停止侵權。

  

三、被訴侵權布圖設計與涉案布圖設計的比對事實

  

經賽芯公司申請,原審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委托北京紫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紫圖中心),對被訴的JA5088集成電路產品的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BS.1250052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鑒定。

  

2018年11月30日,紫圖中心出具了涉案的編號為北京紫圖[2017]知鑒字第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上載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樣共20張,A4紙,分別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簡要說明、目錄、1.總圖(包含所有層)、2.ACT層、3.DeepNwell層、4.Nwell層、5.Pwell層、6.GATE層、7.SAB層、8.NPLUS層、9.PPLUS層、10.Contact層、11.Metal1層、12.MV1層、13.Metal2層、14.MV2層、15.Metal3層、16.Passivation層、17.HighR層。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記載了:布圖設計名稱: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申請?zhí)枺?2500520.2,申請日:2012-04-22,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2011年8月1日,首次商業(yè)利用時間:2011年12月20日,申請人:賽芯公司。

  

“簡要說明”頁描述了布圖設計的器件布局及優(yōu)點。采用的0.18um5伏的工藝制程。

  

“目錄”頁對17層圖樣的名稱、頁碼進行標示。


1.總圖(包含所有層)、2.ACT層、3.DeepNwell層、4.Nwell層、5.Pwell層、6.GATE層、7.SAB層、8.NPLUS層、9.PPLUS層、10.Contact層、11.Metal1層、12.MV1層、13.Metal2層、14.MV2層、15.Metal3層、16.Passivation層、17.HighR層:1為總圖,2-17為黑白色分層圖,黑色為底色。

  

2.專有權人提供的“6個獨創(chuàng)點內容”對其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進行了文字說明:(1)單個NMOS與鋰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2)本案布圖設計中的實現(xiàn)單功率NMOSMo的襯底切換的襯底切換電路。(3)襯底切換MOS管Mc和Mf均勻鑲嵌到功率NMOS管MO內。(4)本案布圖設計中襯底切換MOS管Mc,Mf與功率NMOS管Mo大小比例,Mc:Mo:Mf大小的比例在1:4:1至1:12:1之間。(5)控制電路中,只有一個NMOS管,該NMOS管只有一個柵極信號由內部控制電路中的柵極控制電路給出,這個柵極信號與襯底切換電路匹配。(6)本案布圖設計包含有過溫保護電路,且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

  

3.專有權人提供的“創(chuàng)新點及獨特設計分析”對其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及17個獨特設計結合圖文進行說明:

  

獨創(chuàng)點1:單個NMOS與鋰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常規(guī)設計為:1)功率NMOS管與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不同芯片、不同晶圓襯底;2)功率NMOS管與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同一芯片、不同晶圓襯底上。獨創(chuàng)點2:本案布圖設計中的實現(xiàn)單功率NMOSMo的襯底切換的襯底切換電路。獨創(chuàng)點3:襯底切換MOS管Mc和Mf均勻鑲嵌到功率NMOS管Mo內。獨創(chuàng)點4:本案布圖設計中襯底切換MOS管Mc,Mf與功率NMOS管Mo大小比例,Mc:M0:Mf大小的比例在1:4:1至1:12:1之間。獨創(chuàng)點5:控制電路中,只有一個NMOS管,該NMOS管只有一個柵極信號由內部控制電路中的柵極控制電路給出,這個柵極信號與襯底切換電路匹配。獨創(chuàng)點6:本案布圖設計包含有過溫保護電路,且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

  

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號案件涉案布圖設計BS.12500520.2獨創(chuàng)點說明》對“創(chuàng)新點及獨特設計分析”中獨創(chuàng)點5做了修改,獨創(chuàng)點5的內容修改為“控制電路中,只有一個NMOS管,NMOS管的源極與GND連接,漏極與VM極連接,柵極與內部控制電路中的柵極控制電路連接,并且柵極與襯底切換電路匹配”。部分附圖中標記有所變動。

 

分析說明:

  

1.被訴侵權的JA5088集成電路產品中的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的BS.1250052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比對。備案的BS.1250052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圖為A4的黑白圖片,該圖片模糊不清。賽芯公司的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在該圖片中無法體現(xiàn),無法與JA5088集成電路產品的布圖設計比對。因此,用賽芯公司備案的芯片的剖片(以下簡稱“登記芯片”)與JA5088集成電路產品的剖片(以下簡稱“被訴芯片”)進行比對。

  

關于獨創(chuàng)點1:單個NMOS與鋰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分析:從檢測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可知:“登記芯片”:功率NMOS所在區(qū)域,包含功率NMOS、一些其他NMOS和8個PAD區(qū)域。由附件3第36頁圖3.3.1可知,第一行的4個PAD連接在一起形成P1,第二行的4個PAD連接在一起形成P2?!氨辉V芯片”:功率NMOS所在區(qū)域,包含功率NMOS、一些其他NMOS和8個PAD區(qū)域。第一行的4個PAD連接在一起形成P1,第二行的4個PAD連接在一起形成P2。兩芯片均存在功率MOS管位于芯片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存在若干功能電路。從各剖片層看,其布圖基本相同。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1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

  

關于獨創(chuàng)點2:本案布圖設計中的實現(xiàn)單功率NMOSM0的襯底切換的襯底切換電路。從檢測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可知:“登記芯片”:將芯片XB5351的功率NMOS根據(jù)布局的重復性劃分為CELL1和CELL2。紅色陰影部分為CELL1,綠色陰影部分為CELL2。經過核實,所有的CELL1具有相同的電路布圖,所有的CELL2具有相同的電路布圖。由芯片XB5351的CELL1,CELL2的MET2-STAIN層局部放大可知:CELL1中包含2個MC管,8個Mo管;CELL2中包含2個MF管,8個Mo管?!氨辉V芯片”:將芯片JA5088a的功率NMOS根據(jù)布局的重復性劃分為CELL1和CELL2。紅色陰影部分為CELL1,綠色陰影部分為CELL2。經過核實,所有的CELL1具有相同的電路布圖,所有的CELL2具有相同的電路布圖。由芯片JA5088a中CELL1和CELL2的MET2-STAIN層局部放大圖附件3第38-39頁圖3.2.5-3.2.9可知:CELL1中包含2個MC管,8個Mo管;CELL2中包含2個MF管,8個Mo管。兩芯片Mc、Mf、Mo在形狀相同,數(shù)量上略有差異。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2對應的襯底切換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

  

關于獨創(chuàng)點3:襯底切換MOS管Mc和Mf均勻鑲嵌到功率NMOS管Mo內。分析:同獨創(chuàng)點2。兩芯片均存在功率MOS管分為若干個獨立并聯(lián)單元,每個獨立功率MOS管單元旁邊均放置有襯底切換MOS管。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3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

  

關于獨創(chuàng)點4:本案布圖設計中襯底切換MOS管Mc,Mf與功率NMOS管Mo大小比例,Mc:Mo:Mf大小的比例在1:4:1至1:12:1之間。分析:同獨創(chuàng)點2。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4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

 

關于獨創(chuàng)點5:控制電路中,只有一個NMOS管,NMOS管的源極與GND連接,漏極與VM極連接,柵極與內部控制電路中的柵極控制電路連接,并且柵極與襯底切換電路匹配。分析:從檢測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可知:“登記芯片”:整個芯片上半部分包含MO、MC、MF三種MOS管,其中Mo的并聯(lián)個數(shù)為2624個,所有2624個Mo的柵極連在一起。MET1線和MET2線將2624個MOS管的柵極連接在一起。功率NMOS管Mo的柵極連接至柵極控制電路。“被訴芯片”:整個芯片上半部分包含MO、MC、MF三種MOS管,其中Mo的并聯(lián)個數(shù)為2472個,所有2472個Mo的柵極連在一起。MET1線和MET2線將2472個MOS管的柵極連接在一起。功率NMOS管Mo的柵極連接至紅色虛線框所示的柵極控制電路。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5對應的布圖設計相同。

  

關于獨創(chuàng)點6:本案布圖設計包含有過溫保護電路,且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分析:從檢測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可知:“登記芯片”:存在1處電路區(qū)域,該區(qū)域與原告提交的“創(chuàng)新點及獨特設計分析”所示的過溫保護電路位于大致相同的位置。“被訴芯片”:存在1處綠電路區(qū)域,該區(qū)域與原告提交的“創(chuàng)新點及獨特設計分析”所示的過溫保護電路位于大致相同的位置。兩芯片在布圖MET1局部放大圖中右上角中間通孔的布局略有不同。結論:兩芯片獨創(chuàng)點6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

  

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紫圖中心得出如下鑒定意見:檢測JA5088集成電路產品中的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BS.1250052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5對應的布圖設計相同,獨創(chuàng)點1、2、3、4、6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賽芯公司BS.1250052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1、2、3、4、5、6對應的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

  

裕昇公司等對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員出庭進行作證,并當庭回應了質疑意見,認為:1.從已經剖片的備案芯片內容與備案的紙質件能看到的內容來看,雖然紙質件存在部分不清晰之處,但兩者的布圖格局是相同的,未發(fā)現(xiàn)存在明顯差異之處。2.賽芯公司主張的六個獨創(chuàng)點是一個整體,后面的五個獨創(chuàng)點是實現(xiàn)第一個獨創(chuàng)點所必須要有的,不能脫離第一個獨創(chuàng)點去單獨判斷后五個獨創(chuàng)性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3.關于獨創(chuàng)點3,對兩者數(shù)量不同的質疑,鑒定人認為數(shù)量不同,并不等同于不均勻鑲嵌,雖然兩者數(shù)量略有差異,但兩者布圖設計均勻鑲嵌的特點完全相同。4.至于認為被訴侵權布圖設計存在多個NMOS管,而非單個NMOS管的問題,鑒定人認為,這屬于理解上的錯誤,多個NMOS管并聯(lián)成一個NMOS管,應視為單個NMOS管。

  

賽芯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明確自認,其請求保護的涉案布圖設計第一個獨創(chuàng)點是有獨創(chuàng)性的,其余五點系與第一點相結合而具有獨創(chuàng)性。

  

四、裕昇公司等的抗辯相關事實

  

裕昇公司等對賽芯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提出質疑,并為此主要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4,科圓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的CR600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首次商業(yè)利用日為2005年10月13日,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據(jù)5,科圓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的CR600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首次商業(yè)利用日為2006年10月1日,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據(jù)6,科圓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的CS60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首次商業(yè)利用日為2007年6月30日,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據(jù)7,上海裕晶半導體有限公司的集成開關管的單節(jié)鋰電池保護芯片(PS00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首次商業(yè)利用日為2008年10月21日,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據(jù)8,TinyShieldTM內置MOSFET的鋰電池保護芯片CR6002數(shù)據(jù)手冊,公開日期為2006年7月,來源于科圓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裕昇公司等認為,以上證據(jù)4至8證明,在先投入商業(yè)使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均采用1個N型開關管替代2個N型開關管的設計,所以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該部分的設計上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

  

賽芯公司則認為,裕昇公司等提交的上述證據(jù)4-7均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簿副本,沒有具體的布圖設計內容,無法判斷關聯(lián)性。關于證據(jù)8,未提供合法來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退一步說,即使證據(jù)8公開了Pmos管,而本案布圖設計屬于Nmos管,兩者是不一樣的。Pmos管從技術效果上來說,相對Nmos管在半導體電路上面積大、成本高、內阻高,且與行業(yè)通用的測試設備、工藝流程不兼容,因此Pmos管并未實際推廣開,證據(jù)8所涉及的公司科圓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目前已經倒閉。

  

訴訟期間,裕昇公司等提出調查收集證據(jù)申請,申請調取上述證據(jù)4-7項下的布圖設計,經原審法院釋明,裕昇公司等明確其因為需要的剖片費用高昂的問題,放棄申請將證據(jù)4-7項下的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布圖設計是否相同進行鑒定。

  

裕昇公司等提出準芯微公司的被訴侵權芯片具有合法來源,為此主要提交了:證據(jù)10,涉案產品實物內含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批號及標記,來源于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證明涉案產品來源于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證據(jù)11,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詢單,來源于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證明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工商主體真實存在。

  

賽芯公司則認為,關于證據(jù)10,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對證據(jù)1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因為沒有提交相應的購銷發(fā)票、合同、付款憑證等,因此無法證明被訴侵權芯片來源于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

  

戶財歡主張準芯微公司的公司財產完全獨立于股東戶財歡的個人財產為此主要提交了:證據(jù)14,深圳準芯微電子有限公司企業(yè)檔案信息查詢結果單,2014年4月21日公司依據(jù)公司章程設立,2014年5月22日戶財歡履行出資100萬元并對應的5月23日實收資本變更,2015年11月26日公司股權變更,來源于深圳市市場監(jiān)管管理局;證據(jù)15,準芯微公司開戶許可證,2014年5月9日準予準芯微公司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建設銀行44201015700052512304又于2016年8月12日進行變更法定代表人,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證據(jù)16,準芯微公司2014年度審計報告,準芯微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編制,公允反映了2014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4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來源于深圳市財安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證據(jù)17,準芯微公司2014年度審計報告,準芯微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編制,公允反映了2015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5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來源于深圳誠正會計師事務所;以上證據(jù)14至17用于證明,準芯微公司成立之初就設立獨立的公司銀行賬戶,建立有規(guī)范的財務制度,按公司法、稅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按時納稅,一人股東戶財歡于2014年5月23日履行了人民幣100萬元出資義務,公司于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公司財產完全獨立于股東戶財歡的個人財產,戶財歡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且變更后公司并非一人公司。

  

賽芯公司則認為,關于證據(jù)14至17,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這些證據(jù)恰恰證明了戶財歡作為準芯微公司的唯一股東,與準芯微公司的公司財產是混同的。根據(jù)工商登記資料,戶財歡已實際出資100萬元,而證據(jù)16審計報告中并沒有看到這100萬元的出資,該審計報告顯示的所有者權益為0,而根據(jù)2014年的現(xiàn)金流量表,總共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也為0,因此出資沒有實際出到公司,業(yè)務收入也沒有放到公司,就連賽芯公司購買被訴侵權芯片的3300元也沒有計入該報表中,因此戶財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五、賽芯公司賠償請求的計算依據(jù)以及維權合理支出事實

  

雙方均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之非法獲利金額,也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賽芯公司因被侵權所受之損失金額。賽芯公司為本案維權而支付了公證費800元、購買被訴侵權芯片費用3300元、被訴侵權芯片剖片費用人民幣2734.8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賽芯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登記號為BS.12500520.2、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系其依法獲得,現(xiàn)處于合法有效狀態(tài),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chuàng)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chuàng)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chuàng)作時該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就此,賽芯公司先后提交了多份關于其請求保護的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點的說明和分析意見,對其請求保護的獨創(chuàng)點內容進行了固定。在賽芯公司已經充分披露和說明其獨創(chuàng)點的依據(jù)后,裕昇公司等對六個獨創(chuàng)點提出質疑時,亦應履行相應的舉證責任以支持其抗辯主張。經查,裕昇公司等在訴訟期間,經原審法院釋明,在涉案鑒定程序啟動之前直到涉案鑒定報告出具之前,以費用負擔為由,放棄對其主張的證據(jù)4-7項下的相關文獻所指向的布圖設計申請鑒定,導致相關的布圖設計未能進入鑒定范圍之內,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現(xiàn)有證據(jù)之下,作出賽芯公司主張的涉案六個獨創(chuàng)點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鑒定意見,并未失當,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經比對,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訴侵權的布圖設計與涉案布圖設計中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4對應的布圖設計相同,獨創(chuàng)點1、2、3、4、6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對于該鑒定意見,裕昇公司等提出質疑,鑒定人員依法出庭進行了作證并作出了回應。經查,紫圖中心具備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質,涉案的鑒定人員亦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背景與資質,且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未發(fā)現(xiàn)存在涉案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之情形,因此,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可予采納。

  

關于裕昇公司等提出涉案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存在部分內容不清晰的問題,鑒定人員在出庭作證時明確表明,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與登記芯片剖片后的對應布圖設計內容并無明顯差異。在兩者沒有違反一致性的情況下,涉案鑒定機構以登記樣品剖片后取得的布圖設計內容予以補充確定涉案布圖設計中與涉案獨創(chuàng)點相關的內容,并未失當。裕昇公司等的該項抗辯,理由不充分,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問題,被訴侵權的集成電路產品的外包裝上有“ACIC”的標識,而該標識指向準芯微公司,結合準芯微公司在答辯和舉證時自認的其委托“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進行代工之事實,足以認定準芯微公司除了實施涉案公證書所載明的銷售行為之外,還實施了復制行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時,戶財歡同時系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同時實際控制了該兩公司,且裕昇公司還就準芯微公司直接實施的銷售行為代開了發(fā)票。因此,賽芯公司指控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證據(jù)充分、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應就其共同實施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準芯微公司目前已經注銷,且賽芯公司在庭審中亦明確自認,在其自力救濟之下,準芯微公司的代工廠在接到通知后實際停止了代工行為,故賽芯公司關于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已無再行判決的必要。

  

在本案中,因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故原審法院合考慮賽芯公司的涉案布圖設計的研發(fā)需要較大投入、侵權性質為復制和銷售侵權,被訴侵權芯片的市場價值以及賽芯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賽芯公司請求的賠償金額的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時,戶財歡系準芯微公司的一人股東,在其未能舉證證明準芯微公司的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之時,依法應對準芯微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黃建東、黃賽亮作為準芯微公司的股東,在訴訟期間,在未告知賽芯公司和法庭的情況下,對準芯微公司進行了注銷清算,其在清算報告上所表述的企業(yè)債務已經清償完畢,顯然并不屬實,故黃建東、黃賽亮亦應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裕昇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二、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賽芯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鑒定費用168400元、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20465元,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承擔。

  

二審中,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共同提供了三份新證據(jù)用于證明涉案布圖設計是現(xiàn)有設計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證據(jù)1.《集成電路版圖設計》教材目錄;證據(jù)2.《模擬電路版圖的藝術》教材目錄,均用于證明NMOS和PMOS管的器件符號基本上是相同的,在結構上相互對稱,可以互換,是布圖設計領域的常識。

  

賽芯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認可證據(jù)1、2的真實性,教材里所指的是一般的NMOS和PMOS,涉案布圖設計保護的是一個是隔離型N管,在原有NMOS管的基礎上多了一層,互換不成立。

  

經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申請,本院前往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了登記號為BS.09500364的布圖設計的復制件,即證據(jù)3。賽芯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證據(jù)3的布圖設計早已公開,不屬于新證據(jù),也無法實現(xiàn)其證明目的。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確認證據(jù)1-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目的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認定。

  

二審庭審后,賽芯公司向本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2020)滬徐證經字第9935號公證書及部分內容翻譯;2.(2020)滬徐證經字第9936號公證書及部分內容翻譯;3.(2020)滬徐證經字第9937號公證書及部分內容翻譯。上述三份證據(jù)共同用于證明案外人上海華虹宏力半導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虹宏力公司)的客戶管理系統(tǒng)留存了客戶資料,賽芯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無錫帥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芯公司)早在2011年8月9日就將涉案布圖設計提交并委托給上海宏力半導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力公司)代工生產。4.帥芯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用于證明帥芯公司與賽芯公司是關聯(lián)公司。5.華虹宏力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宏力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用于證明華虹宏力公司是由上海華虹NEC電子有限公司和宏力公司新設合并而成。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的質證意見為:上述證據(jù)超過了舉證期限提交,不應被采納。對于證據(jù)1-3,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一是公證書的復印件和原件內容多處不一致,原件上沒有鋼印,特別是布圖設計部分,復印件與原件不一致。二是公證書沒有記載公證的公司名稱,地點僅僅是上海浦東新區(qū),地點僅僅是上海浦東新區(qū)**同。三是公證并非在公證處的電腦上進行,如果鏈接的是外網,不使用公證處的電腦不合理;如果是內網,則內容可以隨意修改、編輯,不具有真實性。四是公證書沒有記載使用華虹宏力公司的賬號、密碼登錄的過程,公證過程不連貫,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證據(jù)1-3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一是公證書中的布圖設計和賽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圖樣均無法看清其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涉及的布線或元件,無法比對、實現(xiàn)證明目的。二是公證書記載的產品型號與賽芯公司申請布圖設計提交的芯片名稱完全不同。三是帥芯公司與賽芯公司沒有相互持股關系,僅有任職人員交叉,不是關聯(lián)公司,賽芯公司依據(jù)公證書主張帥芯公司上傳了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主張其為涉案布圖設計權利人矛盾。四是公證書記載的僅是上傳行為,與商業(yè)利用沒有必然關系。對于證據(jù)4-6,確認真實性,可以證明帥芯公司與賽芯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賽芯公司提交了證據(jù)1-3的原件供核對,原件主文頁尾由公證處蓋章,公證書封面、封底頁蓋有鋼印,本院對三份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裕昇公司等對證據(jù)1-3原件與復印件的一致性提出異議,本院根據(jù)原件的內容認定該組證據(jù)的內容。對證據(jù)4-6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力本院將綜合分析、認定。

  

本院另查明:

  

帥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30日,于2020年3月27日注銷,譚健(TANJIAN)在公司存續(xù)期間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宏力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0日,由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獨資,后決議解散,于2018年8月3日注銷。華虹宏力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4日,至今存續(xù),由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獨資設立。

  

2020年9月30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受賽芯公司申請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公證,公證處出具(2020)滬徐證經字第9935號、9936號、9937號公證書,記錄了操作過程及得到的網頁截屏。

  

9935號公證書記載,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處公證員和工作人員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哈雷路二八八號,由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開電腦,檢查電腦當前狀況,清除瀏覽器歷史瀏覽記錄后,點擊瀏覽器主頁,主頁域名為web.hhgrace.com,左上角有“HHGrace華虹宏力”,點擊“CustomerInformation”字樣鏈接,進入“CustomerInformationSystem”,在該系統(tǒng)查找中心的客戶代碼欄輸入“CN0186”得到搜索結果,顯示“CN0186”客戶代碼中文名為“無錫帥芯科技有限公司”。

  

9936號公證書記載,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處公證員和工作人員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哈雷路二八八號,由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開電腦,檢查電腦當前狀況,清除瀏覽器歷史瀏覽記錄后,點擊瀏覽器主頁,主頁域名為web.hhgrace.com,左上角有“HHGrace華虹宏力”,點擊“EngineeringNotice”字樣鏈接,進入“EngineeringNoticeSystem”,在該系統(tǒng)查找中心的productionpartID(產品ID)欄輸入“g1099”得到一條申請編號為“EN20110707-4783”的搜索結果,其中客戶ID為CN0186,客戶產品名稱為XY2009A,查看該條結果的詳細信息,并點擊打開其中“客戶具體附件”中名稱為“MTRF_5V_XY2009A_20110809.doc”的附件。上述附件打開后顯示了“客戶代工服務和掩膜申請表”,左上角有“宏力”字樣,包含客戶信息、產品信息、設計信息等內容。其中設計信息欄下“數(shù)據(jù)傳輸”網路文件路徑/名稱:XY2009A_20110804.gds.gz,解壓文件名稱:XY2009A_20110804.gds。

  

9937號公證書記載,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處公證員和工作人員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哈雷路二八八號,由賽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開電腦,檢查電腦當前狀況,打開“ZshieldISPClient”字樣軟件,輸入密碼后點擊“Desktop”字樣按鈕,顯示“ ZS-ISP”字樣界面,輸入命令連接至“skipper”系統(tǒng),并于當前界面打開XY2009A_20110804.gds字樣文件。

  

賽芯公司法定代表人譚健的銀行賬戶顯示,自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間,譚健多次向戶財歡銀行賬戶支付款項,交易時間和金額情況如下:2011年5月17日30000元,2011年8月10日兩次2428.5元、426元,2011年9月5日2000元、9月11日520元,2011年10月1日2000元、10月31日2600元,2011年12月4日7000元,2012年1月1日7000元、1月9日1764元、1月22日7000元,2012年3月4日7000元、3月23日20000元,2012年4月4日7000元,2012年5月2日7000元,2012年6月3日7000元,2012年8月5日兩次5000元、1247元,2012年9月3日兩次5000元、1340元,2012年10月15日兩次4800元、1643元,2012年11月4日5000元、11月13日1540元,2012年12月3日5000元、2013年1月5日8260元,2013年2月4日5000元,2013年3月4日5000元,2013年4月1日兩次5000元、3848元,4月28日5000元。就上述款項性質,賽芯公司主張,譚健代其向戶財歡發(fā)放工資,戶財歡在賽芯公司任職期間擔任銷售,負責涉案布圖設計產品的銷售,并與設計人員有接觸。戶財歡則主張,未在賽芯公司任職,與賽芯公司是合作銷售關系。

  

準芯微公司注銷的清算報告記載,黃建東、黃賽亮作為清算組成員承諾“投資人承諾企業(yè)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公司股東會確認意見為:“本公司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已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報告內容不含虛假,如有虛假,全體股東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黃建東、黃賽亮作為股東簽字確認。

  

二審期間,因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程序和結論提出異議,本院通知鑒定人李某、鈕某出庭作證。紫圖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況匯報》,主要記載如下內容:

  

紫圖中心于2017年9月7日受理鑒定委托后,委托國內集成電路較權威的檢測機構——北京芯愿景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愿景)進行了相關檢測。本中心在芯愿景出具的檢測報告的基礎上進行了鑒定,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鑒定,并隨后將鑒定意見書呈交給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9月9日,本中心接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zhí)法委員會委托的鑒定任務,涉案的權利人仍是賽芯公司,享有專有權的布圖設計也為同一布圖設計,并且沿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對權利人的集成電路樣品進行檢測的相關剖片及數(shù)據(jù)。

  

本中心接收鑒定委托后,按鑒定要求,再次委托芯愿景進行檢測,芯愿景于2019年11月18日將檢測報告電子版提交給本中心。本中心對所提交的檢測報告進行了審閱,發(fā)現(xiàn)本次檢測報告中就權利人提交的集成電路樣品的檢測數(shù)據(jù),與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就此,本中心及時與芯愿景的檢測人員進行電話溝通。芯愿景的檢測人員經核對之后確認,本次提供的相關數(shù)據(jù)是正確的,前次的數(shù)據(jù)有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的檢測報告中,集成電路樣品(芯片XB5351)MO并聯(lián)個數(shù)應為2472(不是2624),MF的并聯(lián)個數(shù)應為290(不是328),CELL2重復145次(不是164次)。出現(xiàn)差錯的原因在于將這一處原、被告產品所測得的對應圖貼反了。

  

經進一步分析,出現(xiàn)的這一差錯,不會影響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中原、被告對應布圖設計實質相同的結論,也不會影響對應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

  

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鑒定意見是否應被采信。包含三個具體問題:1.能否以登記樣品剖片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2.涉案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3.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實質相同;4.鑒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準芯微公司和裕昇公司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包含兩個具體問題:1.準芯微公司是否具備接觸可能性;2.裕昇公司是否與準芯微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三)原審法院確定的責任承擔是否正確。包括三個具體問題:1.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是否應對準芯微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給付義務;2.準芯微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如何確定其責任;3.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過高。

  

一、關于鑒定意見是否應被采信

  

涉案鑒定意見通過對樣品進行剖片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內容,從而得出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1-6對應的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被訴侵權芯片與獨創(chuàng)點5對應的布圖設計相同,與獨創(chuàng)點1、2、3、4、6對應的布圖設計實質相同的結論。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關于鑒定意見不應被采信的理由主要是圍繞鑒定程序和鑒定依據(jù)不足兩方面提出的,本院具體作如下分析:

  

(一)關于能否以樣品剖片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

  

1.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樣品能否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

  

裕昇公司上訴提出,鑒定意見直接以樣品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錯誤。

  

本院認為,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yè)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蓖瑫r參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提交的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至少放大到用該布圖設計生產的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供該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提交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數(shù)據(jù)格式;(二)復制件或者圖樣有多張紙件的,應當順序編號并附具目錄;(三)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使用A4紙格式;如果大于A4紙的,應當折疊成A4紙格式;(四)復制件或者圖樣可以附具簡單的文字說明,說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結構、技術、功能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可知,在布圖設計登記時,向登記部門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布圖設計內容的有: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樣品。其中,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是必須提交的;樣品在布圖設計已經投入商業(yè)利用的情況下提交;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是基于自愿提交的,還特別要求電子文檔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數(shù)據(jù)格式。可見,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是獲得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在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時,一般應根據(jù)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進行。隨著半導體行業(yè)的發(fā)展,布圖設計能在更小的半導體基片上完成更為復雜的布圖設計,其集成度大幅提高。即使按照實施細則第十四規(guī)定“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至少放大到該布圖設計生產的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仍然存在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放大倍數(shù)尚不足以完整、清晰的反映布圖設計內容的情況。此時,在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樣品剖片,通過技術手段精確還原出芯片樣品包含的布圖設計的詳細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確定紙件中無法識別的布圖設計細節(jié),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內容。

  

2.是否只能以登記時已經公開的內容確定保護范圍

  

裕昇公司上訴提出,布圖設計專有權是以“公開換保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應限于對公眾公開的部分。

  

本院認為,不同于專利法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采取公開換保護的制度設計,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以權利人公開布圖設計為條件。條例規(guī)定了布圖設計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同時參照實施細則,其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登記簿或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該登記簿的副本。公眾也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本細則第十四條所述的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第十五條規(guī)定“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yè)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圖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shù)應當與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一致。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紙件應當置于在另一個保密文檔袋中提交。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該保密信息”??梢姡瑖抑R產權局在布圖設計的登記審查時,對紙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對電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的是紙件,對于已經投入商業(yè)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閱或復制;對于電子版本,同樣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復制。從上述規(guī)定內容可以看出,無論在登記過程中還是登記公告后,對含有布圖設計全部信息的電子版本和已投入商業(yè)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沒有對公眾無條件全部公開的要求。

  

3.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

  

與上述兩個問題相關的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條例在布圖設計的保護上采取的是專門法模式。如上所述,布圖設計的保護沒有采用類似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保護規(guī)則,即并非通過登記公開布圖設計內容以換取專用權。同時,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也與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不完全相同。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產生著作權,作品的登記則完全基于著作權人的自愿,不是取得作品著作權的條件。條例在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產生上實行的是登記保護主義,即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以登記作為前提,至于其是投入商業(yè)使用,則在所不問。布圖設計的登記是確定保護對象的過程,是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而不是公開布圖設計內容的過程,也不是以公開布圖設計為對價而獲得專有權保護。

  

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在本案中具體體現(xiàn)為賽芯公司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能否以登記芯片的剖片確定6個獨創(chuàng)點的具體內容取決于獨創(chuàng)點所在圖層是否被納入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中,以及紙件相應部分是否與芯片剖片存在明顯不同。針對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關于鑒定意見以登記芯片剖片進行比對存在錯誤的主張,本院認為,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與樣品的一致性并不要求兩者在細節(jié)上完全相同。鑒定意見指出因設計圖片模糊不清,采用了樣品剖片;鑒定人員原審出庭時陳述“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與備案的芯片樣品剖片后的對應布圖設計內容并無明顯差異”;鑒定人員二審出庭時表示,因為圖樣不清楚,所以用樣品解剖出來的布圖設計來確定不清晰的那些內容。上述記載和陳述表明,鑒定機構通過樣品剖析出來的內容確定圖樣紙件不清晰之處,在紙件細節(jié)模糊不清,而樣品和圖樣不存在明顯差異的前提下,采用樣品剖片確定賽芯公司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的細節(jié)結構,并無不當。

  

至于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所提鑒定人員的當庭陳述與鑒定意見書的記載相矛盾,是指《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布圖設計圖片模糊不清,而鑒定人員當庭陳述“備案的A4紙的紙質件與登記樣品剖片后的對應布圖設計內容并無明顯差異”。鑒定人在原審期間即對此問題進行了說明:從已經剖片的備案芯片內容與備案的紙質件能看到的內容來看,雖然紙質件存在部分不清晰之處,但兩者的格局是相同的,未發(fā)現(xiàn)明顯差異之處。二審庭審中,鑒定人也明確,兩者布圖的格局相同,具體布圖方式看不清楚,具體到賽芯公司主張的6個獨創(chuàng)點,兩者在布圖設計中所處的位置以及整體的布局基本一致,鑒定機構通過芯片剖析出來的布圖設計來確定不清晰的細節(jié)內容。由于鑒定人對于《司法鑒定意見書》所記載內容及自己陳述內容進行了詳細說明,裕昇公司等所提“模糊不清”“無明顯差異”相互矛盾,是由于兩個表述所指向的具體內容并不相同,裕昇公司等認為鑒定人當庭陳述與《司法鑒定意見書》矛盾,不能成立。

  

(二)關于涉案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1.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含義

  

首先,布圖設計保護的是三維配置,不延及思想等。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第五條規(guī)定:“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shù)學概念等?!币罁?jù)上述規(guī)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是集成電路中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在體現(xiàn)布圖設計的功能層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給予保護;在這個層次之下,獨創(chuàng)性的體現(xiàn)逐步增強,對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間的互聯(lián),信息流向關系,組合效果等可以給予保護。

  

其次,受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應能夠相對獨立的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進行復制享有專有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的行為均構成侵權。由上述規(guī)定可知,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可以體現(xiàn)在布圖設計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中,也可以體現(xiàn)在布圖設計整體中。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在整體設計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夠實現(xiàn)整體設計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項布圖設計是由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組合而成,則其組合作為整體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同時,依據(j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庇纱?,如果權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則該部分應當能夠相對獨立的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

  

再次,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受保護的集成電路應當具有獨創(chuàng)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chuàng)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chuàng)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guī)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鄙鲜鲆?guī)定表明,獨創(chuàng)性是布圖設計受保護的前提條件。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包含兩層含義:自己設計完成;不屬于創(chuàng)作時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

  

2.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異議和證明

  

在侵權訴訟中,當被訴侵權人對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雙方的主張、提交的證據(jù)對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認定。對于專有權人選擇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圍繞權利人提出的部分進行獨創(chuàng)性判斷時,應從兩個層面逐次進行。首先,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屬于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三維配置,否則不能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其次,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維配置在其創(chuàng)作時不是公認的常規(guī)設計。

  

權利人在提出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同時,可以對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說明,權利人的獨創(chuàng)性說明可能是從不同角度對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對三維配置內容的描述,但在對上述權利人指明的部分進行獨創(chuàng)性判斷時,應根據(jù)權利人的獨創(chuàng)性說明,將權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線路的具體三維配置作為判斷對象。

  

對權利人提出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證明的過程中,由于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的布圖設計的登記程序,對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是否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獨創(chuàng)性條件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不能以經過登記備案而當然認為布圖設計的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但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證明,不能過分加大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其窮盡一切手段證明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相對而言,被訴侵權人只要能夠提供一份已經公開的常規(guī)布圖設計就能推翻權利人主張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因此,對獨創(chuàng)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應充分考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特點、目前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現(xiàn)狀、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以權利人提出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為依據(jù),首先要求權利人對其主張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充分說明或初步證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就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提出相反證據(jù),在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3.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

  

賽芯公司在二審中補充了9935、9936、9937號公證書及帥芯公司、華虹宏力公司、宏力公司的企業(yè)信息。雖然公證書沒有記載公證取證的場所名稱,但公證獲得的主頁域名、主頁內容可以證明是對華虹宏力公司客戶信息系統(tǒng)、工程通知系統(tǒng)相關內容的取證,帥芯公司在系統(tǒng)中的代碼為CN0186,g1099是屬于帥芯公司的產品ID,該產品對應的布圖設計文件為XY2009A-20110804。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帥芯公司在2011年8月向宏力公司發(fā)送了上述布圖設計,上述布圖設計文件包含的層數(shù)、各層整體布局與涉案布圖設計大致相同。雖然帥芯公司、宏力公司目前已經注銷,但企業(yè)信息顯示,譚健在帥芯公司存續(xù)期間始終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帥芯公司與賽芯公司具有關聯(lián);宏力公司與華虹宏力公司為同一公司的獨資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考慮涉案布圖設計由賽芯公司于2012年提出申請并獲得登記,本院認定賽芯公司主張通過其關聯(lián)公司帥芯公司在2011年8月將涉案布圖設計發(fā)給代工企業(yè)的主張成立。

  

賽芯公司提出了涉案布圖設計的6個獨創(chuàng)點(1)-(6),即:(1)單個NMOS與鋰電池控制電路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2)本案布圖設計中的實現(xiàn)單功率NMOSMo的襯底切換的襯底切換電路。(3)襯底切換MOS管Mc和Mf均勻鑲嵌到功率NMOS管Mo內。(4)本案布圖設計中襯底切換MOS管Mc,Mf與功率NMOS管Mo大小比例,Mc:Mo:Mf大小的比例在1:4:1至1:12:1之間。(5)控制電路中,只有一個NMOS管,該NMOS管只有一個柵極信號由內部控制電路中的柵極控制電路給出,這個柵極信號與襯底切換電路匹配。(6)本案布圖設計包含有過溫保護電路,且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布圖于同一晶圓襯底上。賽芯公司提出了關于獨創(chuàng)點對應部分的常規(guī)設計,將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chuàng)點與常規(guī)設計進行了對比,對獨創(chuàng)點進行了說分說明。雖然賽芯公司關于6個獨創(chuàng)點的說明不是對三維配置的具體描述,而是從不同角度對布圖設計中相應部位進行的概括或抽象,但6個獨創(chuàng)點中的技術術語的含義,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涉案布圖設計的圖樣和獨創(chuàng)點內容可以知曉的,可以據(jù)此確定其在布圖設計中對應的部分,獨創(chuàng)點(2)-(6)是在獨創(chuàng)點(1)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設計。其中,獨創(chuàng)點1-4均是涉及單開關的NMOS管和襯底切換NMOS管MF、MC的三維配置關系,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其對應部分可以實現(xiàn)單開關MOS管對鋰電池的過流、過充等保護的功能,屬于能夠相對獨立的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的部分,可以成為布圖設計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獨創(chuàng)點5強調單開關NMOS管的連接關系、獨創(chuàng)點6描述過溫保護電路與NMOS電路的關系,均不涉及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能成為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

  

裕昇公司等在原審期間提交了證據(jù)4-8;二審期間提交了新證據(jù)1-3,用于證明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上述證據(jù)中原審期間的證據(jù)4-7是相關布圖設計登記簿副本,沒有包含具體的布圖設計內容;且因剖片費用問題放棄了以剖片內容作為獨創(chuàng)性的相反證據(jù)。裕昇公司等提出原審法院在無需剖片的情況下要求其進行剖片導致其因費用問題放棄了證據(jù)4-7,但如何舉證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選擇,裕昇公司等因費用問題放棄對證據(jù)4-7進行剖片,而目前的登記簿副本不包含具體布圖設計內容,其主張原審法院釋明錯誤不能成立。證據(jù)8為科圓半導體CR6002鋰電池保護芯片數(shù)據(jù)手冊,其中圖2為原理圖,圖8為測試電路,沒有涉及具體的布圖設計。二審期間提供的新證據(jù)1、2即使可以表明NMOS和PMOS管的器件符號基本相同,兩者在結構上相互對稱、可以互換,但布圖設計保護的客體是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NMOS或者PMOS在功能上是否可以互換不在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內。新證據(jù)3是本院依據(jù)裕昇公司申請而調取的布圖設計復制件(以下簡稱在先設計)。雙方的爭議點主要在于在先設計是否公開了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6,根據(jù)涉案布圖設計和在先設計的登記申請表可知,涉案布圖設計和在先設計所用于的集成電路在技術上均是CMOS,但是關于獨創(chuàng)點1,涉案布圖設計強調單個NMOS管與控制電路封裝在同一晶圓上,而在先設計未公開該獨創(chuàng)點,并且在先設計的名稱“集成開關管的單節(jié)鋰電池保護芯片”也沒有公開將單個開關管和鋰電池的控制電路封裝在同一芯片上。關于獨創(chuàng)點2,雖然在先設計公開了襯底選擇電路,但是相對于襯底切換電路沒有具體公開襯底選擇電路如何進行選擇。關于獨創(chuàng)點3,由于在先設計沒有公開襯底選擇電路如何進行選擇,也即沒有公開是否通過Mc和Mf進行選擇,因此也沒有公開Mc、Mo和Mf的比例關系。

  

據(jù)此,在整體考慮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1-4的基礎上,本院認定,賽芯公司明確提出了獨創(chuàng)點,對其進行了充分說明,裕昇公司等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推翻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4,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4整體作為獨創(chuàng)性部分應受保護。

  

(三)關于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經過上述分析,雖然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點細節(jié)在登記圖樣的紙件中不清晰,但在可以確認紙件與樣品剖片一致性時,可以通過登記樣品剖片來確定賽芯公司主張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細節(jié)結構,從而與被訴侵權芯片進行比對。紫圖中心得出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基礎,并不存在錯誤。

  

關于賽芯公司提出的第4個獨創(chuàng)點中包含的Mc:Mo:Mf大小的比例在1:4:1至1:12:1之間,雖然賽芯公司不能說明上述數(shù)據(jù)區(qū)間的特殊含義,但是登記芯片數(shù)量比例位于獨創(chuàng)點主張的比例范圍內;此外,鑒定意見以樣品的剖片作為比對基礎,經過鑒定報告的分析,得出結論“兩芯片Mc、Mf、Mo在形狀相同,數(shù)量上略有差異”。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記載,及鑒定人出庭所作陳述,實質相同的判斷原則目前沒有法定標準,鑒定意見掌握的原則是考慮布圖的相對位置、大小、形狀、數(shù)量結合業(yè)內普通技術人員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認識水平作出判斷。如果不考慮區(qū)間范圍,被訴侵權芯片的比例與涉案布圖設計的樣品比例,兩者基于上述原則屬于實質相同。至此,通過《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記載和鑒定人出庭的說明,就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構成實質相同這一問題,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了充分說明。

  

二審期間,紫圖中心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了補正,提出鑒定中MO并聯(lián)個數(shù)、MF的并聯(lián)個數(shù)、CELL2重復次數(shù),因將雙方產品所測得的對應圖貼反了,導致相關數(shù)據(jù)錯誤。對此,本院認為,鑒定意見存在瑕疵,通過補正方式可以解決的,應允許鑒定機構補正。根據(jù)紫圖中心的《情況匯報》,《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存在將兩產品對應圖貼反,導致數(shù)據(jù)錯誤的情況,但紫圖中心指出,將相關數(shù)據(jù)調整后,不影響鑒定意見的結論。各當事人在二審中對于紫圖中心的補正意見進行了補充質證。據(jù)此,本院認定紫圖中心可以通過補正方式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數(shù)據(jù)進行糾正,該問題不構成《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力的瑕疵。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在整體考慮獨創(chuàng)點1-4所涉布圖設計基礎上,認定被訴侵權芯片的相應部分的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提出的獨創(chuàng)點1-4所涉布圖設計構成實質相同。

  

(四)關于鑒定的程序問題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未反映其原審期間的任何觀點;其中記載“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為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但絲毫沒有提及所謂“現(xiàn)有證據(jù)”到底指的是什么;賽芯公司在鑒定中變更了獨創(chuàng)性說明。

  

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就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機構的程序;是利用鑒定人員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涉及專門性知識的事實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過程。為保證鑒定意見的獨立、客觀、公正,司法鑒定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人民法院對鑒定意見是否具有證明力的判斷應從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是具備相應資格、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意見是否具有依據(jù)等三方面綜合考慮。其中鑒定程序是否合法,應主要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鑒定人的回避制度、第六十八條鑒定材料是否經當事人質證等內容進行分析。

  

裕昇公司等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沒有記載被訴侵權人的任何觀點,沒有提及現(xiàn)有證據(jù)指的是什么,既涉及鑒定程序,也涉及鑒定意見是否明顯缺少依據(jù)。

  

本院認為,一般而言,鑒定意見書應記載鑒定過程、鑒定所依據(jù)的原理、方法等內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鑒定人應出庭作證。鑒定意見所依據(jù)的原理、方法一方面體現(xiàn)在書面鑒定意見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鑒定人出庭作證進行充分說明。鑒定意見是否具有證明力,能否證明案件事實,不僅應考慮書面鑒定意見的內容,而且應考慮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所作的解釋、說明。鑒定意見對得出結論所依據(jù)的分析過程沒有詳細闡述,但鑒定人出庭時作出了合理說明的,不能因書面鑒定意見缺少具體分析過程而認為鑒定意見沒有依據(jù),由此否定其證明力。鑒定意見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提供的意見,鑒定人應具備相關領域內的專門知識。對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一方面需要鑒定人根據(jù)其掌握的專業(yè)知識對是否屬于本領域內的常規(guī)設計進行判斷,另一方面鑒定人客觀上無法掌握所有的常規(guī)設計,有賴于雙方,特別是被訴侵權人提出獨創(chuàng)性的相反證據(jù)。

  

關于原審鑒定階段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提交的證據(jù)在鑒定意見中均沒有體現(xiàn),即原審證據(jù)1、2、3、8及補充證據(jù)1-3的問題,鑒定人員在二審出庭作證時表示,鑒定意見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裕昇公司等提交補充證據(jù)是在2018年12月12日,鑒定機構收到是在2018年12月17日,鑒定意見必然無法反映上述證據(jù)。原審期間,裕昇公司等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后提交的書面質證意見包含上述問題,鑒定機構在原審法院出庭作證時提交了對質證意見的書面答復。關于上述程序問題,書面答復稱:鑒定意見書于2018年12月12日寄出,各被告的相關證據(jù)于2018年12月17日快遞送達。證據(jù)1、2、3是有關鋰電池保護電路的專利文獻,只涉及電路的常規(guī)設計思路,不是具體的布圖設計。證據(jù)8,CR6002鋰電池保護芯片的數(shù)據(jù)手冊中圖2為原理圖,圖8為測試電路,沒有涉及具體的布圖設計。補充證據(jù)1、2是一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理解;補充證據(jù)3是“充電電池保護芯片”的專利,不是布圖設計。

  

本案中,原審法院于2017年8月將鑒定移送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于2017年11月向原審法院發(fā)出《補充鑒定材料通知書》,要求原審法院通知賽芯公司補交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點在布圖設計中的具體位置的說明,以及其不同于常規(guī)布圖設計的說明;被告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布圖設計與賽芯公司享有專有權的布圖設計不相同也不實質相似的,或者賽芯公司的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資料,由原審法院轉交。2018年8月,鑒定機構再次向原審法院發(fā)出《補充鑒定材料通知書》,寫明“鑒定機構鑒定過程中更多的只能依據(jù)來自‘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所以“希望本案的被申請人能夠充分發(fā)表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jù)”。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鑒定中充分保障了被訴侵權人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權利。裕昇公司等本應積極舉證,但直至2018年12月,裕昇公司等才提交了補充證據(jù)1-3,此時書面鑒定意見已經作出,鑒定意見中沒有記載上述證據(jù)并不違反程序。鑒定人在原審法院出庭作證時,對于沒有采信證據(jù)1、2、3、8的原因進行了充分說明,并說明了補充證據(jù)1-3也不能推翻鑒定意見的原因。綜合考慮上述原因,本院認為鑒定意見書沒有記載裕昇公司等提交的證據(jù),但鑒定人所作的說明表明考慮補充證據(jù)仍不能推翻已經得出的鑒定意見,因此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提出鑒定意見沒有表述其提出的獨創(chuàng)性的相反證據(jù)構成程序違法,導致鑒定意見不能采信的主張,不能成立。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還提出,司法鑒定過程中,賽芯公司變更了最初提供的關于獨創(chuàng)點的說明。

 

本院認為,鑒于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有賴于被訴侵權人提供的相反證據(jù),在賽芯公司變更其獨創(chuàng)性說明后,應將變更后的內容及時告知被訴侵權人,以便于其有針對性的舉證。原審期間,賽芯公司變更獨創(chuàng)性說明的情況沒有告知被訴侵權人,但被訴侵權人在原審期間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后,以及二審期間均針對賽芯公司最終明確的6個獨創(chuàng)點內容進行了針對性舉證,對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其訴訟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由此,雖然原審期間賽芯公司關于獨創(chuàng)性說明的變更沒有及時告知被訴侵權人,但沒有影響被訴侵權人行使訴訟權利,不影響對鑒定意見的采信。

  

二、關于準芯微公司和裕昇公司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

  

(一)準芯微公司是否具備接觸可能性

  

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上訴提出,準芯微公司無法通過圖樣紙件獲得布圖設計的內容,而賽芯公司沒有舉證證明準芯微公司進行了反向工程,準芯微公司不具備接觸條件。

  

本院認為,基于上述對于登記行為性質的分析,登記是產生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前提,而不具有公開布圖設計內容的性質。在布圖設計已經獲得登記,取得專有權的情況下,對布圖設計的侵權認定類似著作權侵權認定思路,而無法采用與專利侵權認定相同的規(guī)則。即使在被訴侵權芯片與布圖設計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時,也要考慮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接觸布圖設計的可能性,即布圖設計的侵權認定采取接觸加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判斷方法。其中,接觸是指權利人應舉證證明指被訴侵權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具有接觸涉案布圖設計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其對已經發(fā)生實際接觸進行舉證。

  

本案中,涉案布圖設計在進行登記前已經投入商業(yè)使用,使用涉案布圖設計的產品在相關市場銷售。賽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譚健在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間按月向戶財歡支付報酬,在此期間一定時間內支付金額大致相當。賽芯公司主張戶財歡在賽芯公司任職,負責市場營銷,和設計師有接觸,該款項為譚健代賽芯公司發(fā)放的工資。戶財歡則辯稱其只是與賽芯公司有合作,按月發(fā)放的款項是銷售提成,其沒有在賽芯公司任職,沒有接觸使用涉案布圖設計的產品。對此,本院認為,譚健作為賽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賽芯公司向戶財歡發(fā)放報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按月發(fā)放、一定時間內金額大致相當?shù)男问娇?,該款項更接近工資而非合作的銷售提成。即使沒有戶財歡通過設計師接觸涉案布圖設計圖紙的證據(jù),但其在銷售過程中也有接觸使用涉案布圖設計產品的可能。戶財歡其后作為唯一股東設立了準芯微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復制了涉案布圖設計,銷售了使用涉案布圖設計的產品,而沒有提供使用的被訴侵權布圖設計的來源?;谏鲜龇治觯驹赫J定準芯微公司滿足接觸可能性的條件,賽芯公司無需舉證證明準芯微公司實際進行了反向工程、實際接觸了涉案布圖設計。原審法院沒有考慮被訴侵權人的接觸可能性,本院予以糾正。

  

(二)裕昇公司是否與準芯微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裕昇公司上訴稱其與準芯微公司是兩家獨立的公司,僅單次為準芯微公司代開發(fā)票,并非常態(tài),不構成共同侵權。對于代開發(fā)票的行為,裕昇公司解釋為:準芯微公司于2014年4月成立后,至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即2015年1月還沒有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申報,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由裕昇公司代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基于以下因素的考慮,本院認定裕昇公司與準芯微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一是從主觀方面看,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戶財歡同時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準芯微公司的唯一股東,持有裕昇公司51%的股份,是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裕昇公司知道準芯微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芯片的行為;二是從客觀行為看,兩者互相配合、分工合作,裕昇公司為準芯微公司復制、銷售被訴侵權芯片的行為代開發(fā)票。三是從結果看,裕昇公司代開發(fā)票的行為與準芯微公司的復制、銷售行為造成的同一損害結果,在其共同意思范圍內。

  

雖然裕昇公司二審期間表示準芯微公司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沒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資格,因此由裕昇公司代開發(fā)票,但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可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該理由并不能使裕昇公司代開發(fā)票的行為獲得正當性,相反可以推翻裕昇公司關于其代開發(fā)票為一次性行為的陳述??紤]到兩者在人員和行為上的高度關聯(lián)性,原審法院認定裕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判令其對準芯微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三、原審法院確定的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一)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是否應對準芯微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首先,關于戶財歡的責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戶財歡是準芯微公司的唯一股東,其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對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應對其擔任唯一股東期間準芯微公司應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戶財歡并未就上述事實舉證,應對準芯微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戶財歡提出,其已將準芯微公司的股權轉讓。本院認為,在一人公司的股東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持股期間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情況下,該股東對其持股期間產生的公司債務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準芯微公司因侵犯了賽芯公司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而應當對賽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準芯微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系其債務形成原因,該債務發(fā)生于被訴侵權行為實施之時。戶財歡作為準芯微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的唯一股東,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其應當對準芯微公司因實施被訴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關于黃建東、黃賽亮的責任。黃建東、黃賽亮上訴提出,準芯微公司注銷時,尚未有判決認定其存在侵權行為,沒有因本案發(fā)生的債務,不存在清算中陳述不屬實的情況,即使作為清算組成員存在過錯,也應當在分配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公司應當依法清算完畢后辦理注銷登記,法人資格終止。作為公司法定清算義務人的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二)準芯微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

  

裕昇公司等主張被訴侵權芯片來源于案外人杭州尚途半導體有限公司,準芯微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芯片具有合法來源。

  

本院認為,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而將其投入商業(yè)利用的,不視為侵權?!币罁?jù)上述規(guī)定,合法來源抗辯適用于非自己復制,而是從他人處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含有集成電路的物品。

  

本案中,被訴侵權芯片外包裝標注了“ACIC”,被訴侵權芯片的規(guī)格型號為JA5088,“ACIC”標識在準芯微公司的網站首頁也有使用,并且網站介紹了“JA5088SW”“JA5088S”型號的產品信息,可見準芯微公司是將被訴侵權芯片作為自己的產品進行銷售,即使準芯微公司沒有直接制造被訴侵權芯片,但考慮其委托案外人進行代工,并在產品上標注可以與之關聯(lián)的“ACIC”,并使用自己的產品型號等因素,可以推定準芯微公司實施了制造行為,原審法院認定準芯微公司實施了復制行為,不能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并無不當。

  

(三)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過高

  

裕昇公司等上訴提出,被訴侵權芯片銷售時間短、數(shù)量少、利潤低,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明顯過高。

  

本院認為,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北景钢?,賽芯公司為涉案布圖設計的研發(fā)投入資金,侵權行為發(fā)生后進行了公證取證,訴訟發(fā)生后聘請律師,雖然賽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其遭受的損失,但原審法院考慮賽芯公司研發(fā)需要較大投入、侵權行為性質、被訴侵權芯片的市場價值和賽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并無不當。裕昇公司等提出的侵權行為的性質、被訴侵權芯片的利潤等因素,原審法院已經考慮,本院對其關于賠償數(shù)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無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卓斌

審判員 雷艷珍

審判員 高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技術調查官 頊曉娟

法官助理 徐晨

法官助理 張文麒

書記員 王文婷


裁判要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原標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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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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