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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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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8年前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目    錄


一、規(guī)范電競游戲賽事網絡直播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視頻聚合平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三、利用不以使用為目的注冊商標惡意維權的商標侵權糾紛案 

四、得力中性筆被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五、星巴克隨行杯被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六、“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七、侵害“大潤發(fā)”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訴前停止侵害《傳奇2》游戲著作權糾紛案 

九、假冒“偉星”注冊商標罪案 

十、侵害“一種粉碎機及粉碎原料的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 一、規(guī)范電競游戲賽事網絡直播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許根華、邵勛、李加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陸鳳玉、徐燕華、楊馥宇】

 

【案情摘要】

 

DOTA2(刀塔2)是美國維爾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開發(fā)的一款風靡全球的電子競技類網絡游戲,該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代理運營商為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原告耀宇公司與游戲代理運營商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共同運營2015年DOTA2亞洲邀請賽。耀宇公司通過協(xié)議約定獲得該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視頻轉播權,并負責賽事的執(zhí)行及管理工作。耀宇公司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間舉辦涉案賽事,賽事分為預選賽、決賽。在賽事進行期間,耀宇公司通過火貓TV網站對比賽進行了全程、實時的視頻直播。同時,耀宇公司還授予虎牙獨家直播/轉播的權利(除火貓TV外),并收取授權費用600萬元。被告斗魚公司未經授權,以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面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涉案賽事。耀宇公司向法院起訴稱:斗魚公司未經授權,截取賽事畫面實時直播涉案賽事,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斗魚公司立即消除影響、停止侵權,并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耀宇公司主張的視頻轉播權不屬于法定的著作權權利,比賽畫面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耀宇公司關于斗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斗魚公司明知涉案賽事由耀宇公司舉辦、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賽事的獨家視頻轉播權、并付出了較大的辦賽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向其用戶提供了涉案賽事的部分場次比賽的視頻直播,其行為直接損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網絡游戲直播網站行業(yè)的正常經營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對耀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遂判決斗魚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10萬元。一審判決后,斗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斗魚公司未對涉案賽事的組織運營進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視頻轉播權的許可,卻免費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組織運營的賽事所產生的商業(yè)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yè)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其實際上是一種“搭便車”行為,奪取了原本屬于耀宇公司的觀眾數量,導致其網站流量嚴重分流,影響其廣告收益能力,損害其商業(yè)機會和競爭優(yōu)勢,弱化其網絡直播平臺的增值力。因此,斗魚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電競游戲賽事直播糾紛案,主要涉及電子競技游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以及未經許可,擅自直播電子競技游戲賽事的法律認定。本案的裁判為以電競游戲為沖突點反映的產業(yè)更新過渡期內版權業(yè)與互聯網產業(yè)利益沖突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即從競爭關系角度平衡版權業(yè)與互聯網產業(yè)的利益,肯定電子競技游戲賽事的網絡直播具有商品屬性,賽事轉播權承載著播出商因播出行為而可以獲得的商譽和經濟利益,屬于一種財產性的民事權益,并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規(guī)定,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立場對擅自轉播賽事的行為予以規(guī)制。本案的審理對于我國迅猛發(fā)展的電子競技游戲產業(yè)具有引導和規(guī)制作用。 

 

附圖:涉案游戲賽事在原告網站的直播頁面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二、視頻聚合平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原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聚網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5)滬楊民三(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鄭旭玨、黃洋、吳奎麗。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728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陳惠珍、楊韡、范靜波】

 

【案情摘要】

 

愛奇藝公司系國內知名視頻內容提供商,其運營模式主要為“廣告+免費視頻”,即用戶觀看一定時長的廣告,愛奇藝公司則向其提供免費視頻內容,并通過收取的片前廣告費用支付營運成本、獲取商業(yè)利益。聚網視公司開發(fā)運營的“VST全聚合”軟件在播放愛奇藝公司視頻內容時,不播放愛奇藝公司的片前廣告,直接播放視頻內容。愛奇藝公司起訴至法院稱,聚網視公司開發(fā)并運營的“VST全聚合”軟件破壞了愛奇藝公司“廣告+免費視頻”的經營模式,致使愛奇藝公司用戶減少、廣告收入下降,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聚網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99.2萬元及合理費用64,250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作為互聯網視頻提供者,采用的商業(yè)模式是通過用戶以觀看廣告為對價免費觀看視頻,或者成為付費會員免看視頻前的廣告。愛奇藝公司對于其視頻內容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網視公司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了愛奇藝公司密鑰(KEY值),實現了無需觀看片前廣告即可直接觀看正片的目的,能使部分不愿意觀看片前廣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會員費的網絡用戶轉而使用“VST全聚合”軟件,進而造成愛奇藝公司廣告收入和用戶的相應減少。聚網視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聚網視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費用6萬元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后,聚網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對其視頻內容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網視公司通過破解愛奇藝公司驗證算法,取得KEY值生成請求播放視頻的SC值,從而繞開廣告直接播放愛奇藝公司的視頻,使其用戶在無需付出時間成本的情況下,觀看到愛奇藝公司視頻,這將導致部分愛奇藝公司用戶轉而成為聚網視公司的用戶以及愛奇藝公司廣告點擊量的下降。同時,聚網視公司讓其用戶觀看愛奇藝公司視頻時,其自身無需支付版權費等運營成本,相應的運營成本皆由愛奇藝公司承擔。聚網視公司知道軟件的提供會出現損人利己的后果,仍實施該行為,具有主觀故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視頻聚合應用軟件聚合了多家視頻網站的視頻內容,其在給用戶提供更便捷的視覺享受同時,也引發(fā)了法律爭議。本案通過對被告“VST全聚合”軟件播放視頻技術原理的調查,查明該技術系通過實施破解原告公司加密技術取得有效的播放密鑰,達到繞過原告公司廣告直接播放視頻內容的目的。被告公司開發(fā)運營軟件目的是在吸引用戶同時免于支付版權、寬帶等營運成本,其本質屬于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原、被告之間屬于同業(yè)競爭關系,被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yōu)勢,如果不加以規(guī)制,不利于營造公平有序的網絡環(huán)境,也不利于激勵網絡傳播者在版權保護上持續(xù)的資本投入。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作為全國首例視頻聚合應用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案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附圖:“VST全聚合”軟件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三、利用不以使用為目的注冊商標惡意維權的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唯企業(yè)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優(yōu)衣庫商貿有限公司、優(yōu)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船廠路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胡震遠、桂佳、耿曉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7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靜、曹聞佳、陶冶】

 

【案情摘要】

 

經營展覽活動策劃等業(yè)務的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系“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注冊商標的共有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裝在內的第25類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兩權利人共持有2,600余個注冊商標,并將多個注冊商標轉讓他人,且無證據表明兩權利人曾使用過上述注冊商標。中唯公司的網站上曾出現“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注冊商標的高價轉讓信息,并曾暗示欲將該商標賣給優(yōu)衣庫公司。優(yōu)衣庫公司從事服裝經營,船廠路店系其分公司。該店正門等處均使用“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在售服裝的標牌和吊牌上標有“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標識,該商品發(fā)票收款單位為優(yōu)衣庫公司。人人網“UNIQLO[優(yōu)衣庫]發(fā)布最新高級輕型羽絨系列”文章中顯示收納袋上印有“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標識。株式會社迅銷系“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所有人,旗下子公司優(yōu)衣庫公司與案外人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共同經營該品牌。株式會社迅銷在日本注冊了“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曾向我國商標局申請“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領土延伸,被駁回。2014年3月,指南針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優(yōu)衣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之后,兩原告以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分別在全國多家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被告突出使用的“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標識,在客觀上已具有了商標的區(qū)分功能。將“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標識作為比對對象與注冊商標“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隔離比對,兩者在視覺效果上基本無差別,應當認定兩者相同。相關公眾對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必然產生混淆可能性,故兩被告應立即停止相關使用行為。至于賠償損失,兩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并非為了使用,而是以商標注冊并轉讓為其經營模式。兩原告分別以優(yōu)衣庫公司、迅銷公司及其各自門店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為由,就基本相同的事實形成全國范圍內的批量訴訟,系利用注冊商標不正當獲利。鑒于“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未實際使用,兩原告并無商標使用價值的損失;“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也未承載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而且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后,該商標專用權的行使已不存在任何障礙,故不予支持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和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據此,判決優(yōu)衣庫公司停止侵害“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駁回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優(yōu)衣庫公司均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商標權利人未實際使用涉案注冊商標,判令停止侵害后,“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注冊商標已經恢復到被侵權前的狀態(tài),權利人的正常實施已不存在任何障礙。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為了彌補業(yè)已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對權利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鑒于該商標未實際使用,被控侵權行為未產生侵占其商品市場份額的損害后果,因此不存在經濟損失。至于相關維權費用,本案商標權利人意圖通過大量注冊商標并轉讓進行牟利;同時,其就相同事實在全國各地法院提起批量訴訟,明顯具有通過利用注冊商標批量訴訟以獲取多重賠償之意圖。本案因批量訴訟策略所產生之訴訟成本均系重復支出,并非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不應責令侵權人承擔上述因重復訴訟而支出的費用。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是國內以非使用為目的注冊商標并在全國啟動批量訴訟以期獲取多重賠償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首次以判決方式認定原告的批量訴訟具有惡意,進而免除被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賠償義務的生效判決。本案中,原告利用注冊商標批量訴訟以獲取多重賠償的主觀惡意明顯,對于這種惡意訴訟所產生的批量費用,法院從注冊商標目的之非正當性、合理費用賠償之立法原意以及引導社會公眾誠信訴訟、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角度進行分析,表明《商標法》雖不禁止同一主體注冊多個商標之行為,但禁止通過注冊商標“不勞而獲”之不正當行為,期望通過免除被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賠償義務的判決正確引導權利人通過正當的訴訟策略進行維權。該案判決體現了商標法鼓勵商標使用、激勵經濟發(fā)展的立法本意,實現了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社會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統(tǒng)一,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處理利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訴訟的案件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有助于遏制惡意注冊商標并惡意訴訟的不誠信行為。

 

附圖一:原告的注冊商標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附圖二:被告的注冊商標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附圖三: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四、得力中性筆被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得力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坤森商貿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秋良、劉軍華、徐飛】

 

【案情摘要】

 

晨光公司是名稱為“筆(AGP67101)”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得力公司制造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得力思達A32160波普風尚中性筆,坤森公司亦在天貓商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晨光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產品,且外觀設計近似,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遂向法院起訴稱得力公司、坤森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產品、專用設備及模具,得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控侵權產品設計采用了與授權外觀設計近似的設計風格,使用了影響授權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特征,其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區(qū)別點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即不構成實質性差異。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設計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得力公司和坤森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遂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得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原告晨光公司及被告得力公司均為國內較有影響的文具生產企業(yè)。案件所涉產品為筆類產品,其外觀設計看似大同小異,卻在整體造型及各部分的形狀、大小等方面有著各自的設計特點。本案裁判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標準進行了探索,即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相同設計特征和區(qū)別設計特征出發(fā),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分析,得出認定結論。案件判決結果對于生活常見產品外觀設計近似性的認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此外,本案根據外觀設計專利的特點,結合具體案情,合理確定法定賠償金額,既明辨是非、明晰法律標準,又為當事人選擇正確的行為模式提供了指引。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得力公司主動聯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決。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五、星巴克隨行杯被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原告盛紀(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統(tǒng)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增城市增豪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黎淑蘭、劉軍華、陳瑤瑤】

 

【案情摘要】

 

盛紀公司系涉案“飲水杯(0506-2)”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4年5月2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10月1日。2015年6月29日,盛紀公司在星巴克咖啡店公證購買了“12oz橙光不銹鋼隨行杯”一個。該產品標識的經銷商為星巴克公司,制造商為增豪公司,產品品號435180,與涉案專利相比對,兩者外觀相近似。盛紀公司認為上述產品落入其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遂將星巴克公司、增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12,2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增豪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享有先用權,其主張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先用權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相同產品不視為侵權,其制造相同產品的后續(xù)銷售行為亦不構成侵權。星巴克公司系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商,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產品來源于享有先用權的增豪公司,其銷售產品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權。據此,判決駁回盛紀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爭議焦點及審理難點在于兩被告主張的先用權抗辯能否成立。本判決圍繞先用權人是否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相關產品、相關產品是否屬于相同產品、先用設計是否系先用權人自行設計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獲得、先用權人是否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等四個先用權抗辯能否成立的要件,充分評析了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兩被告主張的先用權抗辯理由能夠成立,雖然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但兩被告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專利侵權,并據此駁回原告的侵權指控。該案對于先用權抗辯構成要件的評析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六、“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華誼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張佳璐、竺盈瓊、王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陸鳳玉、徐燕華、楊馥宇】

 

【案情摘要】

 

上海美影廠系“葫蘆娃”“黑貓警長”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浙江新影年代公司為配合電影《80后的獨立宣言》上映宣傳,制作了被控侵權海報,提供給華誼兄弟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該海報內容為: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則零散分布著諸多美術形象,包括身著白綠校服的少先隊員參加升旗儀式、課堂活動、課余游戲等情景;黑白電視機、落地燈等家電用品;縫紉機、二八式自行車、熱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課桌、鉛筆盒等文教用品;鐵皮青蛙、陀螺、彈珠等玩具;無花果零食,以及涉案的“葫蘆娃”“黑貓警長”卡通形象。諸多背景圖案與男女主角形象相較,比例顯著較小,“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形象與其他背景圖案大小基本相同。海報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為突出的電影名稱“80后的獨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攝制公司和演職人員信息等。美影廠向法院起訴稱:新影年代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葫蘆娃”“黑貓警長”角色形象美術作品,構成對其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華誼兄弟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并與新影年代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華誼兄弟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權;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葫蘆娃”“黑貓警長”角色形象美術作品屬于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新影年代公司引用他人作品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即涉案電影主角的年齡特征;從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來看,被引用作品作為背景使用,占海報面積較小,且涉案作品的形象并未突出顯示,屬于適度引用;被控侵權海報的使用也未對美影廠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故應當認定新影年代公司在電影海報中對“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作品的使用屬于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遂判決駁回美影廠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美影廠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電影海報為說明八十年代少年兒童的年代特征這一特殊情況,適當引用當時具有代表性的少兒動畫形象“葫蘆娃”“黑貓警長”之美術作品,與其他具有當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為電影海報背景圖案,不再是單純展現涉案作品的藝術美感,其價值和功能已發(fā)生轉換,且轉換性程度較高,屬于轉換性使用,而且并不影響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故構成合理使用。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葫蘆娃”“黑貓警長”角色形象美術作品使用在涉案電影海報中屬于轉換性使用,即對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單純地再現原作品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而是通過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了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從而改變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本案裁判明確了轉換性使用屬于合理使用的審查判斷標準,即在轉換性使用的情況下,不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構成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附圖:被告制作和使用的被控侵權海報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七、侵害“大潤發(fā)”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大潤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73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何淵、凌宗亮、范靜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終409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靜、曹聞佳、陶冶】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原告康成公司受讓取得“大潤發(fā)”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其設立的318家大型“大潤發(fā)”超市經營生鮮食品、日用雜品等,多年來在外資連鎖企業(yè)排名中名列前茅。被告大潤發(fā)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經營范圍包括日用百貨等銷售;其先后成立武漢分公司、武寧分公司,并對外開展特許加盟。大潤發(fā)公司因通過公司網站、招商文書、宣傳畫冊等多種方式,突出使用“大潤發(fā)”字樣進行宣傳,先后受到兩次行政處罰。2015年12月,康成公司以大潤發(fā)公司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要求懲罰性賠償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在經營中使用“大潤發(fā)”等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被告明知原告已經注冊使用涉案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號,即使規(guī)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fā)”字號的企業(yè)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fā)”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由于本案無法按照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以及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故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基礎不存在,進而亦無法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但既然商標法已經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堅持填補損失和懲罰侵權雙重目標的情況下,作為計算損害賠償兜底方式的法定賠償制度,同樣應兼具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以將被告的主觀惡意作為考量因素之一。遂判決被告停止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并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大潤發(f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大潤發(fā)公司登記的字號是其企業(yè)名稱中的核心部分,與注冊商標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又基于“大潤發(fā)”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即便在經營中使用其企業(yè)名稱全稱,客觀上仍無法避免使相關公眾產生該公司與康成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誤認。因此,只有停止“大潤發(fā)”文字在企業(yè)字號上的使用行為,才能徹底消除相關公眾對兩家企業(yè)存在關聯關系的誤認。本案侵權行為規(guī)模和范圍較大且又涉及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侵權后果嚴重。使用“大潤發(fā)”字號的侵權行為,客觀上攀附了“大潤發(fā)”商標良好的商譽,需以消除影響之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彌補該商標商譽受到的損害。由于侵權行為使得相關公眾對其公司與康成公司之間的關系產生誤認,客觀上亦存在消除誤認及不良影響之必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企業(yè)名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惡意,法院在判令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大潤發(fā)”字樣的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裁判明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如果無法計算賠償數額進而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時,可以考慮被告的主觀惡意,適度增加法定賠償數額,以實現對懲罰性賠償的補充適用。本案裁判還明確,在企業(yè)名稱與商標權權利沖突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如果被告從事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可以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惡意等因素,判斷被告擅自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沒有必要認定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上述裁判規(guī)則對于同類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附圖一:原告設立的大潤發(fā)超市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附圖二:被告的店招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八、訴前停止侵害《傳奇2》游戲著作權糾紛案

 

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與娛美德娛樂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行保1號、(2016)滬73行保復1號民事裁定書,合議庭成員:陳惠珍、吳盈喆、劉靜】

 

【案情摘要】

 

申請人亞拓士公司與被申請人娛美德公司均為韓國公司,其共同擁有Mir2(傳奇)游戲軟件的著作權,該游戲在中國大陸已正常運營15年。娛美德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與被申請人愷英公司簽訂了涉案軟件的移動游戲和網頁游戲授權許可合同,合同金額300億韓元。愷英公司的關聯公司就此合同進行了網上公告,娛美德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向亞拓士公司發(fā)送了書面通知。亞拓士公司向法院申請稱:娛美德公司未與其協(xié)商擅自行使不可分割的共有著作權,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為防止授權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及目前游戲運營秩序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及嚴重不良影響,請求法院禁止兩被申請人履行涉案合同。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亞拓士公司與娛美德公司共同擁有涉案游戲軟件的著作權,娛美德公司若未與亞拓士公司協(xié)商一致而簽訂對外授權許可合同,涉嫌侵害亞拓士公司作為共有著作權人的權利。鑒于兩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可能投入商業(yè)運營,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共有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裁定兩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后兩被申請人不服,提出復議申請稱:本案不具備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應具備情況緊急、不保全將無法彌補損失的條件;亞拓士公司與娛美德公司曾達成“和解筆錄”,雙方都可單獨與海外第三方簽署授權許可協(xié)議;共有著作權人事先協(xié)商一致并非行使著作權的法定前提;娛美德公司已善意通知,亞拓士公司未在合理時間內提出異議和反對許可的正當理由;在娛美德公司承諾分享許可收益的情況下,亞拓士公司不可能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愷英公司已開始履行涉案合同并將合同事宜通過其母公司(上市公司)向社會進行了公告,若授權許可合同停止履行,將影響正常經營并波及股價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復議認為:“和解筆錄”并未明確娛美德公司就涉案軟件擁有單獨對外授權許可的權利,涉案合同若履行,必然對共有著作權人產生實際損害后果,及時制止一個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合同的履行,也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及時止損;維持公司業(yè)績形象不應建立在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行為保全裁定會影響股價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觀點難謂合理合法。故裁定駁回復議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裁定明確,共有權利人對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的行使應協(xié)商一致,這既是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前置程序,也是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只有經過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又沒有合理理由的,才符合“任何一方可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的條件。若未經協(xié)商擅自對外授權,所簽合同侵犯了共有權利。禁止合同履行可防止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實際發(fā)生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符合訴前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情況緊急和防止難以彌補的損害發(fā)生的條件。故共有權利人的這一申請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對侵害共有著作權權利的行為保全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附圖:Mir2(傳奇)游戲軟件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九、假冒“偉星”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單位上海祥運箱包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海勇、黃云火、姚天觀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4)徐刑(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利民、陳雪、王蘭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三中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曹芬芳、朱瑜、彭多】

 

【案情摘要】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海勇在經營上海偉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3月11日注銷登記)期間,未經商標權利人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授權,以提供模具、來料加工的形式委托由被告人黃云火經營的、被告人姚天觀為具體生產負責人的被告單位祥運公司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偉星的PP-R塑料管件。被告單位祥運公司及被告人黃云火、姚天觀共計為被告人朱海勇加工生產各類塑料管件39萬余件,剔除注明為飛馬牌的塑料管件后,可認定假冒注冊商標偉星的PP-R塑料管件的數量為21萬余件,其正品的市場中間價達300余萬元。2012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朱海勇的廠房內查獲經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偉星的PP-R塑料管材5,400米、塑料管件12,710件、標有“偉星管業(yè)”字樣的合格證1箱及便攜機1臺。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朱海勇委托被告單位祥運公司加工偉星牌塑料管件的事實各方均無異議,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具體的數量以及非法經營數額。根據祥運公司銷售統(tǒng)計表的記載,被告單位為被告人朱海勇加工的全部塑料管件的數量為392,992件,剔除銷售統(tǒng)計表中明確注明為其他品牌塑料管件的數量,認定假冒偉星品牌的塑料管件的數量為217,577件。關于非法經營數額,由于被告人未提供其實際銷售價,故公訴機關起訴時按被侵權產品的市場價乘以批發(fā)折扣3.6折認定,但考慮到現實中,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無論是批發(fā)還是零售,一般情況下均會實際低于同類正品,另被告人朱海勇同時期在因生產銷售假冒偉星牌注冊商標的塑料管材及配件被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處以刑罰的另案中,系以偉星正品2.2折的價格銷售侵權產品,故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fā),在本案中酌情按被侵權產品市場價格的2.2折計算非法經營額,計67萬余元。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單位上海祥運箱包有限公司罰金2萬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黃云火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假冒注冊商標罪作為刑法學傳統(tǒng)罪名已有較多理論研究,但司法實踐中對犯罪數額認定仍有較多爭議。本案判決明確,在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售價的情況下,不應簡單以正品的市場價格作為非法經營額的認定標準,而應充分考慮到涉案假貨的售價往往與正品價格相差巨大這一現實,根據涉案假貨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被告人這一角度出發(fā),按照一定比例與折扣計算出市場中間價,正確地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本案裁判在取證難度和罪刑得當之間尋找了一個很好的平衡點,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附圖:涉案注冊商標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 十、侵害“一種粉碎機及粉碎原料的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山特維克知識產權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美安普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胡宓、徐飛、陳瑤瑤】

 

【案情摘要】

 

原告申請了名稱為“一種粉碎機及粉碎原料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并于2007年10月10日獲得授權,至今有效。2014年11月26日,被告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bauma China 2014中國國際工程機械、建材機械、工程車輛及設備博覽會”上展出GS300立軸式沖擊粉碎機(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其公司網站上列出的“美安普產品”目錄中也載明其銷售的產品包含GS300立軸式沖擊粉碎機。原告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剖析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上海硅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也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對應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1-7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發(fā)明專利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被控侵權產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發(fā)明專利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3.被告賠償原告合理費用364,580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權利要求4在權利要求1、2、3的基礎上增加了技術特征:“L”形方向導桿的水平腿指向轉子的旋轉方向,這樣在具有向上分量和關于轉子成切向分量的方向中,由轉子產生的任何灰塵將被方向導桿的垂直腿阻攔。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具有L形方向導桿,其水平腿位于六邊形內外料斗之間,與轉子成切線方向,因此與轉子旋轉方向一致,其垂直腿與上方形成相對密封結構,故可以阻攔轉子產生的灰塵。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L”形方向導桿的角度是100度而非90度,從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圖片和錄像資料中也無法看出角度上的明顯差異;其次,即使被控侵權產品的“L”形導向桿的角度為100度,與90度相比,也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特征,即兩者均可以實現“積聚原料形成坡體”、“阻攔轉子產生的灰塵”等功能,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使用100度的導向桿能產生其他顯著不同的功能及效果;最后,根據專利說明書的最后一段記載“然而也可能形成一個例如鋼板、瓷磚或者類似板的預制坡體,所述坡體在粉碎機啟動之后立即具有一個關于轉子的期望切向傾斜度”,L形方向導桿的角度也未被限定為必須是90度。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4增加的這一技術特征。此外,法院對于被告的現有技術抗辯亦未支持,在賠償金額的確定方面,法院適用法定賠償規(guī)則,考慮了被控侵權產品出口至越南的合同價格這一因素。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62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專利權人由于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渠道的特殊性或自身取證能力等因素限制,有時無法獲取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即使通過攝影攝像等方式取證也無法完全展示出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在此情形下,如何做出侵權比對判斷甚至推斷是審判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案合議庭在無法觀察到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根據專利權人提供的照片、錄像,結合技術人員的專業(yè)知識明確了被控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方案,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請,體現了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附圖:被控侵權產品——立軸式沖擊粉碎機

2016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來源:上海法院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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