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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地標智繪
原標題:反法標法 并行并存 | 地標智繪大講堂第24講: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張偉君主講)
2021年2月28日晚7點30分,由北京農智地理標志研究院主辦,北京地理標志產業(yè)協(xié)會合辦的地標智繪大講堂第24講正式開講。本次大講堂邀請到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老師。張偉君老師系首批全國“百名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人選(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專家?guī)斐蓡T(2011年)、首批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2012年)。今天的大講堂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模塊。
一、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
張老師從地理標志的構成要件入手為大家介紹地理標志的基本含義。張老師說地理標志的實質是具有商業(yè)聲譽的、識別產地來源的商業(yè)標識,類似于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張老師還通過“上海手表”“青島啤酒”“西湖龍井”等具體案例為大家講解了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地理標志不同于地名商標,也不是“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這僅僅類似于注冊商標提示符?的功能。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我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地位
張老師為大家介紹了我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兩套體系,一個是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監(jiān)控的法律體系;一個是制止仿冒地理標志行為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兩個路徑——非注冊保護和注冊保護。非注冊保護層面如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偽造產地”及第8條產地的“虛假宣傳”都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另外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16條對地理標志(GI)的保護也沒有要求其事先獲得注冊。注冊保護層面而言,依據(jù)1994年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及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可以把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而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可以發(fā)現(xiàn)的是,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既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以通過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兩套體系途徑方法不一、法律效果不同,不應相互排斥、可以平行并存。
三、“商標法優(yōu)先適用”論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影響
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商標法優(yōu)先適用論”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產生了影響。張老師對比講解了原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和第9條以及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第8條刪除了“假冒注冊商標”“偽造產地”和“產地的虛假宣傳”。商標法是否可以完全替代《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地理標志保護,需要進一步進行思考。
四、我國法院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司法實踐及其評價
張老師通過法國香檳酒行業(yè)委員會訴圣焱意美公司侵犯地理標志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為大家介紹了相關權利主張及法律依據(jù)的問題。該案中,圣焱意美公司銷售的“七星紅葡萄氣泡香檳”汽水飲料產品上突出標有“香檳”以及“CHAMPAGNE”等字樣。本案存在的困境是,在提起訴訟之時,香檳酒還沒有注冊成為中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同時也沒有注冊集體商標或者是證明商標。法院認為,地理標志是否已作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注冊,不應成為其在我國受到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在“香檳(Champagne)”已能在我國實際起到標示商品特定產區(qū)來源作用的情況下,其作為汽酒商品上的地理標志,理應在我國受到法律保護。法院雖然支持原告依據(jù)《商標法》第16條的規(guī)定禁止被告使用“香檳”地理標志,但是沒能支持原告據(jù)此主張損害賠償。張老師對問題展開了詳細的講解。
然后張老師通過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委員會訴蓬萊云雀酒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進行了進一步介紹了法律適用的尷尬問題。該案中,波爾多聯(lián)合會享有第10474883號“BORDEAUX波爾多”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行為中的涉案葡萄酒背面標示“波爾多法定產區(qū)” 字樣、旗艦店在網頁宣傳中寫到“……其產品以法國原酒國內灌裝和原瓶原裝波爾多酒莊葡萄酒為主,…原產地直供品質保證”等,對于此種情形,很難構成商標法16條“商標”中含有地理標志的情形,因此原告只能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主張。張老師通過一審二審的法律適用對之進行了深入分析。
張老師還通過德國“Warstein”啤酒產地糾紛案為大家介紹了相關問題。
最后張老師建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平行并存的,一般優(yōu)先選擇商標法沒有必要重復評判,但依然不排除反不正當競爭法救濟。反不正當競爭法依然有其特殊功能:對未注冊的地理標志侵權,可以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損害賠償;對并非屬于“商標中含有地理標志”的侵權行為,可以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主張。我國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刪除的相關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不利的,期待將來的法律修改能夠對之予以彌補。
大講堂結束后,對于各學員提出的諸如地理標志保護法律適用協(xié)調、注冊地理標志商標保護優(yōu)勢何在等問題,張偉君教授進行了進一步的回應。整個大講堂進行了將近兩個小時,引起了廣泛學員的持續(xù)關注和熱烈討論。本次授課吸引了來自知識產權行政司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數(shù)百學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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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標智繪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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