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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

產業(yè)
納暮4個月前
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通過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案例進行復盤,供業(yè)界研究與參考?!?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益林


截至2024年8月底,國知局公布了2024年公開的行政裁決共計45件,涉及的裁決結果有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包括因專利被無效,駁回行政裁決請求結案、主動撤回結案)和行政裁決書(裁決落入、不落入或因所有權利要求在無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復存在,駁回行政裁決請求)。通過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案例進行復盤,供業(yè)界研究與參考。


相關統(tǒng)計如下:


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


編者統(tǒng)計了上述45件行政裁決書的重點信息如下:


1、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0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重慶圣華曦藥業(yè)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仿制藥申請人作出專利聲明時遺漏專利信息平臺上登記的部分權利要求的行為,不符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guī)定。在行政裁決程序中,不能因此而免除仿制藥申請人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


2、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0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重慶圣華曦藥業(yè)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3、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1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501724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藥物制劑514

請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南京方生和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6月2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1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成都碩德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8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1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上海迪賽諾醫(y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上海迪賽諾生物醫(yī)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其在確認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行政裁決中主張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6、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1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410082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來那替尼馬來酸鹽的片劑制劑

請求人:美獅生物制藥公司

被請求人:湖南科倫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9月1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7、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1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60546.6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來那替尼馬來酸鹽的片劑制劑

請求人:美獅生物制藥公司

被請求人:湖南科倫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9月1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8、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501724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藥物制劑 514

請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江西山香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7月1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9、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501724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藥物制劑514

請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江西山香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07月1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0、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10468293.6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

被請求人:上海迪賽諾醫(y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上海迪賽諾生物醫(yī)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其在確認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行政裁決中主張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11、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40931.9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適合口服給藥的鳥苷酸環(huán)化酶-C受體激動劑多肽的穩(wěn)定的固體制劑

請求人:硬木藥品公司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海南)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舉證應當覆蓋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仿制藥申請人有能力舉證但沒有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覆蓋涉案專利全部技術特征的仿制藥技術方案,而仿制藥申報材料中包括相關內容又具有高度可能性,則仿制藥申請人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2、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40931.9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適合口服給藥的鳥苷酸環(huán)化酶-C受體激動劑多肽的穩(wěn)定的固體制劑

請求人:硬木藥品公司

被請求人:齊魯制藥(海南)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中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舉證應當覆蓋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仿制藥申請人有能力舉證,但沒有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覆蓋涉案專利全部技術特征的仿制藥技術方案,而仿制藥申報材料中包括相關內容又具有高度可能性,則仿制藥申請人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3、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行政裁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請求人據(jù)以提出行政裁決請求的所有權利要求因其在無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復存在,則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

14、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610795817.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用于治療中樞介導的惡心及嘔吐的組合物及方法

請求人:赫爾森保健股份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2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610795817.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用于治療中樞介導的惡心及嘔吐的組合物及方法

請求人:江蘇復星醫(yī)藥銷售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6、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 003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780039567.8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具有改進的穩(wěn)定性和生物利用度的含帕洛司瓊鹽酸鹽的軟膠囊劑

請求人:赫爾辛醫(yī)療股份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7、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780039567.8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具有改進的穩(wěn)定性和生物利用度的含帕洛司瓊鹽酸鹽的軟膠囊劑

請求人:江蘇復星醫(yī)藥銷售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四川科倫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8、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10191052.2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和 NEP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產品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昂利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19、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10191052.2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和NEP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產品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昂利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0、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 003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210006776.5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HER抗體的固定劑最給藥

請求人:豪夫邁·羅氏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yè)集團南京順欣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上述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02月05日作出的第5645159、56487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宜告無效,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4條的規(guī)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本案的審理結束。

21、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京衛(wèi)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 2024年01月12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2、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580036180.8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用作片劑的脂肪胺聚合物鹽

請求人:基酶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國藥集團致君(深圳)坪山制藥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2月05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3、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3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常州制藥廠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1月 3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4、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海正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1月0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080043755.X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包含 BI-1356 和二甲雙胍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國際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華海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與專利權利要求相比,仿制藥技術方案至少有一個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權利人仍然將其納人保護范圍的,一方面,權利人應當根據(jù)等同原則的要求,具體陳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夠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必要時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另一方面,如果爭議技術特征系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因權利人修改權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權利要求中,權利人主張原權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間的特定技術方案并未被放棄時,應當進行舉證或者給予合理的說明。

26、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 004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310013538.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與其它抗糖尿病藥組合的 DPP-IV 抑制劑、包含此類制劑的片劑,和其用途和制備方法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國際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華海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與專利權利要求相比,仿制藥技術方案至少有一個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權利人仍然將其納人保護范圍的,一方面,權利人應當根據(jù)等同原則的要求,具體陳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夠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必要時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另一方面,如果爭議技術特征系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因權利人修改權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權利要求中,權利人主張原權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間的特定技術方案并未被放棄時,應當進行舉證或者給予合理的說明。

27、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 004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12028.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與其它抗糖尿病藥組合的 DPP-IV 抑制劑、包含此類制劑的片劑,和其用途和制備方法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國際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華海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與專利權利要求相比,仿制藥技術方案至少有一個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權利人仍然將其納人保護范圍的,一方面,權利人應當根據(jù)等同原則的要求,具體陳述理由以表明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夠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必要時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另一方面,如果爭議技術特征系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因權利人修改權利要求而并人到原權利要求中,權利人主張原權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間的特定技術方案并未被放棄時,應當進行舉證或者給予合理的說明。

28、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 0044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宏越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1月0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29、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80015788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托法替布口服持續(xù)釋放劑型

請求人:輝瑞公司

被請求人: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被請求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0、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江蘇康緣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1、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江西施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4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2、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4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福建海西新藥創(chuàng)制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4月17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3、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80015788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托法替布口服持續(xù)釋放劑型

請求人:輝瑞公司

被請求人:成都康弘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如果仿制藥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權利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權利人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不應予以支持。

34、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廣東邁恒醫(yī)藥研發(fā)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2月04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 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40931.9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適合口服給藥的鳥苷酸環(huán)化酶-C-受體激動劑多肽的穩(wěn)定的固體制劑

請求人:硬木藥品公司

被請求人:蘇州天馬醫(yī)藥集團天吉生物制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程序中,仿制藥申請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作為被請求人主張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但未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等證據(jù)證明這一主張,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36、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5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寧波美諾華天康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7、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0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永太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4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8、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1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680047103.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與二甲雙胍的組合的藥物組合物

請求人:默沙東有限責任公司

被請求人:浙江永太藥業(yè)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4月0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39、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2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0980138060.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爾的組合物

請求人:埃吉斯藥物股份公開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安徽博諾美科生物醫(yī)藥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在行政裁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請求人據(jù)以提出行政裁決請求的所有權利要求因其在無效程序中的修改而不復存在,則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駁回該行政裁決請求。

40、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3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0880012425.7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癌癥治療方法

請求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遠大醫(yī)藥(中國)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02月2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1、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5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24932.X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穩(wěn)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2、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6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080024932.X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穩(wěn)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 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3、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7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013141.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穩(wěn)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 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4、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8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結案通知書


專利號:201510013141.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穩(wěn)定的藥物組合物和使用其的方法

請求人:阿馬里納制藥愛爾蘭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內容:

行政裁決請求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書面聲明。根據(j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審理結束。


45、案件編號:(2023)國知藥裁0069號,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


專利號:2014800157881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托法替布口服持續(xù)釋放劑型

請求人:輝瑞公司

被請求人:云南先施藥業(yè)有限公司

裁決要點:

被請求人負有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其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總結


在裁決結果為確認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或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中,裁決要點涉及了“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技術特征的等同原則的適用”、“捐獻原則的界定”、“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判定原則”、“仿制藥申請人提交仿制藥技術方案的義務”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指導,對于藥品專利權人以及仿制藥研發(fā)創(chuàng)新主體具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原標題: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益林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書”案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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