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典型案例丨賠償118萬!超法定最高限額一倍,充分體現全面賠償原則
裁判要旨:
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一直是案件的審理難點。本案是法院依法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雖然涉案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在有證據可以證明著作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已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元的情況下,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18萬元,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也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義,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tài)度和決心。
案情
原告SAP股份公司系在德國登記設立的軟件公司,主要提供企業(yè)管理和協(xié)同化商務解決方案的軟件及相關服務,在中國市場享有良好的聲譽。原告享有服務器端軟件ECC6.0 (IDES版本)和客戶端軟件GUI720的著作權,客戶端軟件連接服務器端軟件之后,可以運行包括MM(物料管理)、HR(人力資源管理)等多項涉及標準化企業(yè)管理業(yè)務的功能模塊。為幫助企業(yè)準確理解和正確應用上述軟件,原告以功能模塊為單元,開發(fā)了SAP軟件系列培訓課程,并針對每一模塊的功能和特點編寫了軟件培訓教材,專門用于軟件培訓課程。涉案培訓教材分別針對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資源管理)模塊,共計16本。
被告朗澤企業(yè)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澤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是一家主要從事SAP軟件各項功能模塊培訓的公司。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傳推廣自己開設的包括涉案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資源管理)兩項模塊在內的十余項功能模塊的培訓課程,并使用原告的計算機軟件和培訓教材進行培訓。截至2014年6月原告公證取證時,被告官方網站顯示,被告在上海、北京、成都、廣州、深圳、大連校區(qū)十余項功能模塊的培訓總計畢業(yè)學員978名,被告在網站上公布的培訓費價格最低為26,800元。而根據原告與其培訓合作機構的授權協(xié)議,原告可以從每一學員的培訓費中收取40%的特許權使用費。案件審理中,被告對其網站上披露的上述數據不予認可,但未按法院要求提供其培訓學員的數量、收取的培訓費等實際經營情況的證據。
原告SAP股份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被告朗澤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計算機軟件以及培訓教材的著作權,且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及其授權培訓機構的正常經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1萬元。
審判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朗澤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SAP股份公司對涉案計算機軟件和培訓教材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故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根據被告的培訓費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tài)、侵權情節(jié)及持續(xù)時間,參考原告向合作機構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比例等,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計算機軟件和培訓教材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8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如何堅持全面賠償原則,積極探索加大賠償力度的具體實現方式,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和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一直是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解決的難題。本案判決的意義在于在侵權賠償責任確定中切實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在有證據可以證明著作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已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元的情況下,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18萬元,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tài)度和決心。
全面賠償原則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中,當依法確定了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后,需要遵循一定的賠償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從相關法律關于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規(guī)定看,主要分為三種方式:一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二是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三是適用法定賠償金。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均規(guī)定了法定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但法定賠償本質上是對損害賠償的一種推定,是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由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考慮相關因素后酌情確定的一種賠償數額,其實質仍是要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因此,無論以上述三種方式中的何種方式計算賠償數額,均應遵循全面賠償的原則。本案正是法院在侵權損害賠償中依法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典型案例。
二
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
由于法定賠償金有最高限額,在原告實際損失無法查清的情況下,部分侵權人在侵權收益遠遠超過該限額時,往往不提供其實際經營情況的證據,以期法定賠償的適用使其保有非法利益。因此,司法實踐中并不能對所有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不能查明的案件一律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亦明確提出,“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北景钢?,被告朗澤公司雖然不認可其官方網站上披露的畢業(yè)學員數據,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經營情況,故該網站上披露的數據可以作為被告經營情況的依據,但上述披露的數據系被告十余項功能模塊培訓班畢業(yè)學員的數據,而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系涉案兩款軟件和兩項功能模塊的培訓教材,故上述數據不能全部作為損失賠償計算的依據。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鑒于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限額50萬元,故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根據被告的培訓費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tài)、侵權情節(jié)及持續(xù)時間,參考原告向合作機構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比例等,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對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中為制止被告侵權所發(fā)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本案判決顯示了法院對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力度,也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tài)度和決心。
案例索引
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191號
合議庭成員:吳盈喆、劉 靜、范靜波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吳盈喆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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