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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曉彤版《千手觀音》引爭議 其版權歸屬糾紛不少
關曉彤版《千手觀音》
人們熟悉的邰麗華領舞版《千手觀音》人們熟悉的邰麗華領舞版《千手觀音》
2月15日,在浙江衛(wèi)視播出的《王牌對王牌》中,明星關曉彤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一起再現(xiàn)了春晚經典節(jié)目《千手觀音》。節(jié)目首播一小時后,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官方微博就此事發(fā)表侵權聲明。
16日上午,關曉彤的名字就和《千手觀音》侵權等字樣等上熱搜,不明就里的網友和吃瓜群眾不少都在社交網絡上“帶節(jié)奏”“表示不滿”??申P曉彤作為一名演員來說,對節(jié)目的版權又能負有多大責任呢?歸根結底,節(jié)目組才是應該出來決絕問題的官方吧!
16日下午,“王牌對王牌”節(jié)目組通過社交媒體發(fā)表了《關于舞蹈節(jié)目的情況說明》并致歉。
舞蹈《千手觀音》,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糾葛呢?
事件:殘疾人藝術團曾提示節(jié)目侵權
根據(jù)微博發(fā)布記錄顯示,2月15日,《王牌對王牌》還未播出前,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已經通過節(jié)目預告了解到《千手觀音》將被播出,當天15時55分,藝術團發(fā)文稱:“舞蹈《千手觀音》的編導是張繼鋼,著作權人是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未經許可的演出,已經涉嫌侵權了?!?br/>
節(jié)目播出后,23時34分,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正式發(fā)表了侵權聲明,其中寫道:“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擁有《千手觀音》的版權, 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千手觀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舞蹈《千手觀音》編導為張繼鋼,而節(jié)目字幕中標注的是茅迪芳。”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在聲明中表示,他們將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王牌對王牌》發(fā)表說明并致歉
從《王牌對王牌》被指侵權的節(jié)目片段獲悉,該《千手觀音》舞蹈節(jié)目介紹中提到,表演者為關曉彤和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舞蹈編導為茅迪芳。整個舞蹈時長接近4分20秒,演員服裝、舞蹈效果等均與2005年登上春晚的《千手觀音》節(jié)目相似。
2月16日17時02分,“王牌對王牌”節(jié)目組通過社交媒體發(fā)表了《關于舞蹈節(jié)目的情況說明》。
“說明”中承認《千手觀音》是著名藝術家、舞蹈編導家張繼鋼創(chuàng)作的,并提到在當晚節(jié)目播出中“特別做了介紹”。文中提到節(jié)目中出現(xiàn)的“編導 茅迪芳”字幕指邀請茅迪芳指導了節(jié)目排練。
“王牌對王牌”節(jié)目組通過“說明”對張繼鋼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以真誠的歉意,并稱目前他們已經與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積極取得聯(lián)系,雙方良好協(xié)調中”。
背景:《千手觀音》版權糾紛已有法律判決
《千手觀音》是中國舞蹈界的代表作品之一。2005年,張繼鋼編導、中國殘疾人藝術團21位平均年齡21歲的聾啞演員表演的《千手觀音》登上央視春晚的舞臺,獲得了極高的贊譽。不過,該舞蹈的版權歸屬問題也引發(fā)了不少糾紛。
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原北京軍區(qū)戰(zhàn)友歌舞團舞蹈編導茅迪芳訴張繼鋼、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侵犯著作權的案件。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訴,稱張繼鋼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并稱因劉露是《吉祥天女》的領舞又是《千手觀音》的輔導排練老師,認為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經審理,海淀法院認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團為參加全軍第5屆文藝匯演而組織創(chuàng)作、全額投資的作品。作為文工團的編導,茅迪芳、顧曉舟參加創(chuàng)作是其本職工作,鑒于舞蹈的音樂、服裝、燈光、舞美另有設計人員,茅迪芳只享有編導的署名權。
法院認為,《吉祥天女》和《千手觀音》的音樂、服裝、舞美、燈光等因素并不相同;茅迪芳選擇了兩舞蹈26處部分演員的部分動作進行比較,改變了兩個舞蹈的動作節(jié)奏和順序,甚至進行錯位粘貼,事實上改變了原舞蹈的內容;從靜態(tài)造型來看很多動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
茅迪芳作為《吉祥天女》署名編導,有權主張自己的署名權,雖然劉露原為《吉祥天女》的領舞又是《千手觀音》的輔導排練老師,但鑒于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且《吉祥天女》舞蹈與《千手觀音》舞蹈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據(jù)此,海淀法院駁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上訴。
說法:《千手觀音》可以演 但必須經過授權
據(jù)了解,早在2005年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就為《千手觀音》進行了登記注冊。在當年4月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藝術團法律顧問龐中正表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對舞蹈《千手觀音》進行版權登記,其中包含舞蹈中的具獨創(chuàng)性的音樂、舞蹈動作、服裝、頭飾、首飾、舞美及燈光等元素應受法律保護。
而舞蹈《千手觀音》的名稱、題材、觀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成分舞蹈動作(進入公有領域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通過版權登記,可以作為以后作品進行權利轉讓或侵權時的權屬證據(jù),進行版權登記也不妨礙他人使用《千手觀音》的名稱,也不阻止他人用《千手觀音》這個題材再進行其他的有獨創(chuàng)性的舞蹈作品或者其他形式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使用以及演出。
同日,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發(fā)表的聲明中指出:其他藝術團體凡想表演或模仿舞蹈《千手觀音》,首先應當遵守三個原則:
第一,征得著作權人和作者的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不得使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圖文、音像等資料;
第三,在進行宣傳推介時,不能使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名義和榮譽誘導、誤導和欺騙觀眾。
來源:IPRdaily綜合北青網、大口恰瓜君而成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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