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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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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4年前
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

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


原標題:天冊洞見 | 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


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是目前中國賣家在跨境電商出口業(yè)務中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風險。盡管越來越多的中國賣家有意識地在銷售前期進行商標、專利、版權的注冊、排查與規(guī)避以避免此類風險,但在排查規(guī)避手段、境外法律制度、電商競爭環(huán)境等因素的限制與作用下,此類風險仍無法絕對避免。同時,受境外訴訟程序、電商銷售特性、電商平臺規(guī)則的影響,使得中國賣家在遭遇此類糾紛后,極易陷入被動局面。本文將以中國賣家在美國亞馬遜平臺的跨境電商出口銷售為例,對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在幫助理解此類糾紛特點的基礎上,為中國賣家選擇相對理性、務實的低成本、高效率應對策略提供參考。


一、權利人維權類型與方式


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在本文中系指中國賣家在境外電商平臺進行產品銷售的過程中,被第三方主張其所銷售的產品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而被要停止侵權、進行賠償?shù)募m紛。在此類糾紛中,該第三方除確實以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為目的的權利人外,還存在專以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或“大面積打擊、小金額和解”為目的的兩類特殊的“權利人”,以下統(tǒng)稱為“維權方”。


以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的維權,與正當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維權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所謂侵權方往往并未真正侵犯維權方知識產權,甚至維權方尚未實際獲得相關知識產權。因此,如真正通過訴訟方式判別相關知識產權是否受到侵害,此類維權方勝訴概率較低,但此亦非其維權之目的,其真實目的只是利用電商平臺規(guī)則的不完善及/或當?shù)卦V訟程序的特征,使競爭對手在一定時間或特定時間內無法銷售暢銷產品而喪失競爭優(yōu)勢。


以“大面積打擊、小金額和解”為目的的維權,是近幾年來在境外出現(xiàn)的較為特殊的一種維權類型。此類維權項下,維權方首先已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再行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在各類境內外銷售平臺搜索、固定侵犯或可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銷售及/或許諾銷售記錄,一次性向法院對幾十家甚至數(shù)百家賣家提起訴訟,申請凍結該些賣家在電商銷售平臺的賬戶,再逐家談判、和解、撤案。該些被告大部分是中國賣家,有些對侵權產品只是許諾銷售,有些僅出售過個位數(shù)的相關產品。在這一領域,已有數(shù)家美國律師事務所以此類案件為主要業(yè)務,為維權方提供包括上述搜集、固定線索及證據、起訴、談判、和解、撤案等在內的一條龍服務。


以美國亞馬遜(以下簡稱“亞馬遜”)平臺項下銷售為例,上述維權方采取的維權方式主要包括:


—— 向侵權方發(fā)送律師函,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采取此類維權方式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確為維護自身權利的維權方,帶著特殊目的的維權方一般不采取此類基本無法實現(xiàn)其目的的維權方式。


—— 向亞馬遜投訴,要求亞馬遜下架侵權方相關產品。根據亞馬遜目前的規(guī)則,當有賣家提起侵權投訴并提供“初步證據”后,亞馬遜將立即下架相關“侵權產品”,要求被投訴的賣家自行與投訴方達成和解,由投訴方向亞馬遜撤銷投訴后,恢復產品銷售;或在被投訴的賣家認為不侵犯投訴方權利的情況下向亞馬遜進行申訴,經亞馬遜自行判斷、認為不侵權后恢復產品銷售。從目前的案例來看,亞馬遜對上述維權方提供的“初步證據”的審核要求非常低,有些投訴方僅提供知識產權申請?zhí)?、而非注冊號,或提供了錯誤的專利號,被投訴賣家的產品也可能被下架。


—— 向美國當?shù)胤ㄔ浩鹪V,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維權方提起訴訟后,還可以此要求亞馬遜下架相關“侵權產品”。


—— 自行向亞馬遜申請或向法院申請凍結侵權方賬戶。維權方在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侵權方在亞馬遜等電商平臺(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站等國內電商銷售平臺)的賬戶,與國內財產保全不同的是,該等凍結通常無金額限制,侵權方賬號項下全部款項都將被凍結。如侵權方認為凍結金額不合理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解封不合理部分,該申請是否被準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對于未提起訴訟、僅在亞馬遜進行投訴的維權方,原則上也有向亞馬遜申請凍結侵權方賬戶的權利,是否實際凍結,取決于亞馬遜的判斷,尚無明確規(guī)則。


二、美國訴訟程序與電商銷售特征下遭維權中國賣家的處境


若以國內法律及訴訟程序角度來判斷以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或“大面積打擊、小金額和解”為目的的維權,其不應有可廣泛實現(xiàn)的可能性。然而,在美國訴訟程序與電商銷售雙重特殊性的“相互配合”下,確可能實現(xiàn)其目的。


一旦進入美國訴訟程序,將面臨漫長的訴訟期,案件自起訴至結案的耗時,可長達2-5年。由此,一方面,當事人須考慮當?shù)芈蓭煾甙旱穆蓭熧M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電商銷售與傳統(tǒng)銷售不同,一旦維權方起訴并向亞馬遜投訴、產品被下架超過一定期限,無論該產品在下架前多么暢銷,都極有可能因難以在恢復上架后達到原先的銷量水平或錯過銷售旺季而滯銷。在此情形下,賣家先前投入的營銷推廣成本付之一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暢銷產品,賣家為了保證連續(xù)供應,通常備有充足的庫存,該些庫存項下的產品采購運輸成本、倉儲費用及快速累加的滯銷費用將給賣家造成極大的損失。而在維權方僅向亞馬遜投訴的情況下,如賣家銷售的產品是否侵權并不明晰,亞馬遜為避免平臺的連帶責任,可能在賣家多次申訴后仍不予恢復上架,因此賣家同樣有可能因無法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而面臨巨大損失。簡而言之,一旦涉及此類糾紛,被投訴的賣家無論是否占理,通常都“耗不起”。


因此,在許多情形下,“產品是否侵權”并非重點,因為賣家等不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也無法依據明確的規(guī)則左右亞馬遜的判斷,唯有盡快與維權方達成和解、恢復產品銷售,才是最理性、損失最可控的處理方案。至于和解金額,原則上取決于維權方的法律程序合法性、權利有效性及賣家的侵權嚴重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賣家賬戶被凍結的資金金額不過于巨大,例如不超過應訴可能產生的律師費等費用,即便維權方因無法確定賣家所備庫存之數(shù)量而難以預判賣家可能產生的損失,也多會傾向于認為賣家的和解意愿大于應訴意愿,因而對和解金額有較高的堅持,導致賣家談判空間有限。


三、中國賣家的應對策略建議


基于以上事實與分析,盡管我們認為缺乏公平合理性,但從理性、務實角度出發(fā),以追求最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決方案為目標,對于在跨境電商出口銷售過程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中國賣家,我們建議如下:


(一)如侵權事實較為明確,且在嘗試申訴后無法上架銷售或被維權方起訴的,建議根據產品庫存數(shù)量情況進行處理,不太必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進行持續(xù)性申訴或應訴:


1. 如產品庫存數(shù)量較大且已運抵海外倉的,建議可委托律師與維權方協(xié)商和解方案,爭取獲得授權并繼續(xù)銷售;


2. 如產品庫存數(shù)量較小,或無法與維權方達成和解或和解成本過高但存在產品庫存數(shù)量雖然較大但調整成本可控情形的,建議可選擇對產品進行調整后銷售。


(二)是否侵權尚不明晰或維權方權利存在瑕疵的,建議分以下情形處理:


1. 維權方僅向亞馬遜投訴的,建議自行或委托律師/專業(yè)第三方撰寫申訴函(需要提醒的是,切勿簡單套用所謂的“申訴模板”,須根據自身情況擬定)。在申訴的同時或申訴被拒后,建議可委托律師與維權方進行溝通,初探維權方的目的,根據其目的與申訴反饋、產品侵權情況,制定和解方案,再行推進和解。


2. 維權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建議及時委托律師介入,分析案件項下維權方主張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關注案件動態(tài)(維權方向法院提交的各類申請及法院的回復),與維權方律師進行溝通,制定和解方案。根據美國的訴訟程序,一旦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必須在21天內進行應訴,如不應訴,將被缺席判決。盡管目前仍有大量案件在送達環(huán)節(jié)耗費大量時間,但因疫情及電商銷售無法獲知當事人除電子郵箱以外的聯(lián)系地址等緣故,法院多會根據原告的申請同意原告通過郵件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因此,在此情形下,留給賣家與維權方和解的時間極短,如不能在21天內達成和解,賣家切記要向法院提交答辯狀或合理的延期答辯申請,再繼續(xù)推進和解。


當然,以上是整體上的應對思路,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個案在產品銷售情況、維權方情況、維權方所在地、電商平臺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還需要針對具體案件制定具體策略,并根據進展進行動態(tài)調整。



來源:天冊律師事務所

作者:金曉蕓 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跨境電商出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策略解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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