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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IPRdaily消息: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兩周年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布了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這10件典型案例既有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也有壟斷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也有行政案件,以及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案件;既有實體案件,也有程序性案件;既覆蓋機械、化工等傳統(tǒng)技術領域,也涉及高新材料、芯片技術、無線通信等新興技術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一、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三案
二、“香蘭素”技術秘密高額判賠案
三、“卡波”技術秘密懲罰性賠償案
四、NX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五、“自拍桿”實用新型專利批量維權系列案
六、“二次鋰離子電池”發(fā)明專利無效案
七、“訪問門戶網站方法”專利民行交叉兩案
八、“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九、涉“天貓”反向行為保全案
十、“磚瓦協(xié)會”壟斷案
一、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三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華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并請求確認中國地區(qū)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2018年4月,為反制華為公司的本案訴訟,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lián)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期間,2020年8月27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lián)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lián)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并召回侵權產品等。該判決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萬歐元擔保后獲得臨時執(zhí)行。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申請執(zhí)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綜合考慮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于48小時內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zhí)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并按日累計??滴纳咎崞饛妥h,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后裁定駁回復議請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實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時進行了積極商業(yè)談判,達成了全球一攬子和解協(xié)議,結束了在全球多個國家的所有平行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贏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該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了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首個“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裁定,并開創(chuàng)性地適用了“日罰金”措施,確保了行為保全裁定的執(zhí)行。該三案裁定明確了“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的適用條件和考慮因素,為建立健全中國“禁訴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積累了有益經驗,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司法主權和企業(yè)合法權益。
二、“香蘭素”技術秘密高額判賠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
【基本案情】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fā)了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工藝,并將之作為技術秘密保護。該工藝實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傳統(tǒng)工藝優(yōu)越性顯著,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基于這一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據了香蘭素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經許可使用其香蘭素生產工藝,侵害其技術秘密,故訴至浙江高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2億元。浙江高院認定侵權成立,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訴請求的賠償額降至1.77億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yè)價值巨大、侵權規(guī)模大、侵權時間長、拒不執(zhí)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性質惡劣等因素,改判王龍集團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龍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59億元。同時,法庭決定將本案涉嫌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典型意義】該案系我國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重要產業(yè)核心技術,切實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明確了以侵權為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懲處的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
三、“卡波”技術秘密懲罰性賠償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
【基本案情】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主張華某、劉某、安徽紐曼公司、吳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藝技術秘密,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考慮侵權故意和侵權情節(jié),適用了2.5倍的懲罰性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和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但一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未充分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時未充分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舉證妨礙行為等,遂在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停止侵權判項基礎上,以頂格5倍計算適用懲罰性賠償,改判安徽紐曼公司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某、朱某某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懲罰性賠償案。該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的主觀惡意、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侵權規(guī)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5倍的懲罰倍數,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四、NX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號
【基本案情】西門子軟件公司系NX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軟件進行產品設計和制造構成侵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依西門子軟件公司申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赴沃福公司進行證據保全。期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送達了保全裁定,詳細說明了將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保全的法律后果。經現(xiàn)場清點,沃福公司設計辦公室共有26臺電腦。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保全了17臺電腦并查明其中9臺電腦安裝有涉案軟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對抗措施,通過拒不打開部分電腦、斷電、搶奪法院相機、阻止法院工作人員離開等方式妨害證據保全,致使保全工作被迫終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權,并按照法定賠償上限判決沃福公司賠償西門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綜合考慮沃福公司的侵權數量、涉案軟件價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無正當理由阻礙法院證據保全的情節(jié)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賠償西門子軟件公司經濟損失261萬余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依法平等保護了涉外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了訴訟參與人妨害證據保全的后果,將被訴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表現(xiàn)作為確定損害賠償的考慮因素。該案判決加大對妨害證據保全的當事人懲處力度,對于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具有重要導向意義。
五、“自拍桿”實用新型專利批量維權系列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376號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在全國范圍內針對制造商、銷售商提起了批量專利維權訴訟。在源德盛公司訴品創(chuàng)公司一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品創(chuàng)公司系侵權產品制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認定其制造、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然持續(xù)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紤]制造行為的侵權源頭性質,以及品創(chuàng)公司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的情節(jié),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源德盛公司100萬元。品創(chuàng)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源德盛公司訴晨曦通訊部一案中,銀川中院認定晨曦通訊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紤]到源德盛公司沒有提交侵權損害數額證據,而被訴侵權產品價格低、利潤薄,晨曦通訊部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guī)模小,屬于有證據證明侵權損失低于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確定晨曦通訊部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針對“自拍桿”“打火機”等批量維權案件,積極推動溯源維權和訴源治理。對于作為侵權源頭的生產商,加大侵權懲處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直接針對侵權產品制造環(huán)節(jié)溯源維權;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實事求是依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有證據證明侵權損害高于法定賠償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賠償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六、“二次鋰離子電池”發(fā)明專利無效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
【基本案情】任某某、孫某與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涉及名稱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任某某、孫某為專利權人;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因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涉案專利權應當全部無效,故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任某某、孫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改判維持專利權有效。
【典型意義】該案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以兩組以上不同數值范圍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標準。如果在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范圍內,能夠確定該兩個以上數值范圍之間的對應關系,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合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此項規(guī)則的明確,對于保障專利制度激勵創(chuàng)新、促進新興產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七、“訪問門戶網站方法”專利民行交叉兩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282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25號
【基本案情】敦駿公司是名稱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敦駿公司認為,維盟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冠峰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故向泉州中院提起訴訟。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冠峰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遂作出一審判決:維盟公司、冠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維盟公司賠償敦駿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維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敦駿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維盟公司就涉案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一審法院就敦駿公司提起的民事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后,維盟公司就上述無效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后因不服該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tǒng)籌審理了上述涉及同一專利的行政、民事上訴案件,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二審判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12月30日作出民事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權,維持關于停止侵權、賠償1000萬元的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該兩案中充分發(fā)揮統(tǒng)一審理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的制度優(yōu)勢,有效破解了專利行政確權程序與民事侵權程序交叉進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問題和慣常的“先行裁駁、另行起訴”處理可能引發(fā)的程序空轉延宕問題,以及權利要求解釋不一致的裁判尺度問題,實現(xiàn)了專利行政確權案件與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審理的無縫銜接和結果協(xié)調,促進了專利糾紛的實質性和一攬子解決。
八、“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
【基本案情】賽芯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至今處于有效狀態(tài)。賽芯公司主張裕昇公司、戶某某等未經許可復制、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構成對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故訴至深圳中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0萬元。深圳中院認為,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實質相同,構成侵權,判決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戶某某、黃某東、黃某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裕昇公司、戶某某、黃某東、黃某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二審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判斷的基本思路,依法保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利益,對于規(guī)范集成電路產業(yè)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具有指導意義。
九、涉“天貓”反向行為保全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
【基本案情】博生公司為名稱為“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認為聯(lián)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害,故向寧波中院提起訴訟。寧波中院認定侵權成立,并判令天貓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隨后,天貓公司刪除有關鏈接。聯(lián)悅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序期間,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聯(lián)悅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復聯(lián)悅公司在“天貓網”上的產品銷售鏈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收到申請后,在26小時內作出裁定,采用“固定+動態(tài)” 擔保金的形式,支持了其保全申請。該行為保全裁定作出后,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優(yōu)質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動態(tài)擔保金的適用,良好平衡了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后,聯(lián)悅公司得以在“雙十一”這一特定銷售時機正常開展線上經營,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同時,以聯(lián)悅公司銷售額為計算基礎的動態(tài)擔保金也充分保障了專利權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終不會因行為保全錯誤而遭受侵害。
十、“磚瓦協(xié)會”壟斷案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
【基本案情】張某某主張,其系在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的發(fā)起人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脅迫下,加入該磚瓦協(xié)會,簽訂《停產整改合同》,并因該合同被迫停止生產;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及其發(fā)起人通過廣泛簽訂上述合同,迫使宜賓市部分磚瓦企業(yè)停產,通過減少磚瓦供應量,實現(xiàn)提高磚瓦價格,贏取不當利益;但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和仍維持生產的磚瓦企業(yè)支付了少量停產扶持費后不再依照約定付款,其行為排除了張某某參與競爭,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故訴至成都中院,請求判令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成都中院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侵害了張某某的權益,故判決吳橋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磚瓦協(xié)會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萬元、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吳橋公司、曹某某、磚瓦協(xié)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張某某自愿參與該案橫向壟斷協(xié)議并作為實施者之一,主張該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該壟斷協(xié)議引發(fā)的所謂經濟損失,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故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明確了壟斷民事救濟的宗旨和導向,明確了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自愿實施者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揭示了橫向壟斷協(xié)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因實施壟斷協(xié)議造成的所謂損失實為瓜分壟斷利益的本質,對于依法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院: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公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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