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西安佛慈公司將蘭州佛慈公司所注冊‘佛慈’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行為應當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焦點
西安佛慈公司將蘭州佛慈公司所注冊“佛慈”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行為應當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審理
首先,對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進行判斷。雖然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多處標注有企業(yè)全稱,但其所使用字體均勻一致,屬于對產品生產企業(yè)真實名稱的合法示明行為。并且,在外包裝上,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了其自有注冊商標 “添健”,亦并未對“佛慈”二字進行突出性使用。因此,一般消費者顯然不會認為西安佛慈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佛慈”商標,或將“添健”與“佛慈”商標構成混淆。故西安佛慈公司并無對原告“佛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
其次,對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判斷。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經營業(yè)務與蘭州佛慈公司所從事生產經營領域高度重合,均具有尊重同業(yè)經營領域內他人合法權益,并做出適度避讓的注意義務。蘭州佛慈公司自1956年遷至蘭州以來,始終從事醫(yī)藥研發(fā)、制造、銷售業(yè)務,其產品種類豐富,銷售范圍廣闊,蘭州佛慈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和“佛慈”注冊商標,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顯著性。西安佛慈公司無論在業(yè)務領域、地理位置、時間間隔上,均具備能夠對蘭州佛慈公司產生了解或發(fā)生接觸的客觀條件。在此情況下,西安佛慈公司采取與蘭州佛慈公司高度相似的企業(yè)名稱,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西安佛慈公司是蘭州佛慈公司的西安本地關聯(lián)企業(yè),或存在其他密切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導致對兩公司之間關系發(fā)生誤認和混淆。同時,因“佛慈”一詞并非漢語固有詞匯,在日常生活中亦罕有運用,故具備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和區(qū)分度。在此情況下,西安佛慈公司對其企業(yè)字號中使用“佛慈”字樣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信服力顯然不足。故可以認定西安佛慈公司在登記注冊時,擅自使用蘭州佛慈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è)名稱字號及注冊商標 “佛慈”的行為構成對蘭州佛慈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停止在企業(yè)名稱、產品包裝和說明中使用“佛慈”字樣、在《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上刊登企業(yè)名稱變更聲明并向原告蘭州佛慈公司賠償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損害賠償。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字號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扮演著相似的法律角色。二者都是為了將特定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相區(qū)分,使相關公眾可以有效地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進行識別,從而起到引導消費選擇和提供質量保證的作用。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yè)字號之后的法律責任判斷,是知識產權法律實務領域中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爭議的問題之一。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將二者進行區(qū)分的主要法律事實取決于有無將他人注冊商標在字號中突出使用的行為,具體而言可以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結果:
其一,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在經營活動中,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字號,未對注冊商標部分進行突出使用的行為。相關公眾在接觸此類商品或服務時,往往不會形成該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注冊商標持有人的第一印象,不會構成商標侵權。但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yè)字號,一般會構成與他人商標、產品、服務或字號的雷同,進而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許可、合作、聯(lián)營等特定關系,從而造成對他人商譽的不正當攀附和利用。因此,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此類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行為人將承擔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其二,將他人注冊商標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的,將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商標性使用”行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字樣單獨突出、放大或置于商品包裝最顯著位置等類型的行為,往往會對廣大消費者造成誤導,會導致相關公眾將企業(yè)字號中的相關突出部分誤認為他人商標,從而錯誤的識別商品的來源,進而脫離一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將認定行為人最終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原標題:案例精選 | 將他人注冊商標用做企業(yè)名稱屬于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
來源:西安中院
作者:王維君 西安知識產權法庭 法官助理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將他人注冊商標用做企業(yè)名稱屬于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西安中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