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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對三件影響較大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裁判觀點進行梳理和總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屈小春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圖形用戶界面)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用戶界面。自2014年開始,中國將GUI納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長期以來,GUI外觀設計在中國的司法保護狀況備受關注,也充滿爭議。本文主要對三件影響較大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裁判觀點進行梳理和總結。
案例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訴江民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案號:(2016)京73民初276號】
(一)判決摘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2016)京73民初276號】的判決中認定如下[1]:
1.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直接侵犯
(1)涉案專利視圖中所顯示的產品為電腦,其名稱亦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可見,涉案專利為用于電腦產品上的外觀設計?!半娔X”這一產品對于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2)被訴侵權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因被訴侵權軟件并不屬于外觀設計產品的范疇,相應地,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據(jù)此,即便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訴侵權軟件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原告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2.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用戶實施的行為僅為下載被訴侵權軟件至其電腦的行為,并不存在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電腦等行為。原告雖主張用戶存在銷售或許諾銷售預裝有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存在這一事實?;诖耍诒景钢胁⒉淮嬖谥苯訉嵤┥姘笇@袨榈那闆r下,即便確如原告所述被訴侵權軟件屬于侵權產品的中間物,被告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行為,據(jù)此,原告的相應主張不能成立。
(二)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判決影響
該判決嚴格適用了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強調了“產品”對外觀設計的限定作用,在不存在“直接侵權”的情形下,即便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告的行為也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行為。該判決作出后,引發(fā)了持久的爭議,公眾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力度產生了質疑,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企業(yè)申請和布局GUI專利的積極性。
案例二:金山公司訴觸寶公司、觸樂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19)滬73民初399號】 該案入選2022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
(一)判決摘要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訴上海觸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觸寶公司)及上海觸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觸樂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的判決中認定[2]:
1.涉案專利為包含動態(tài)GUI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因移動終端設備本身為慣常設計,則GUI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動態(tài)GUI應同時考慮基礎界面整體樣式及其全部動態(tài)變化過程對整體視覺效果的不同影響程度。本案中,部分版本侵權軟件的界面與涉案專利設計10的界面在整體界面設計和動態(tài)變化過程上均較為相近,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實質性差異,屬于近似的界面設計。
2.包含GUI的產品從硬件到底層操作系統(tǒng)再到應用軟件由不同主體提供,呈現(xiàn)出“軟硬分離、軟軟分離”的特點。在用戶操作侵權軟件在手機屏幕上呈現(xiàn)侵權GUI的過程中,開發(fā)侵權軟件的主體、開發(fā)操作系統(tǒng)的主體、制造手機的主體以及最終操作觸發(fā)侵權GUI的各主體彼此獨立、分別實施了無意思聯(lián)絡的獨立行為,上述數(shù)行為結合在一起客觀導致了侵權結果的發(fā)生,但各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和行為性質均存在差異。手機生產者、手機操作系統(tǒng)開發(fā)者的行為均不以侵權為目的。手機用戶雖然下載安裝了侵權軟件并且主觀上也確有可能已知手機呈現(xiàn)的GUI設計效果而刻意追求,但使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本身并不屬于專利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而侵權應用軟件的開發(fā)者即兩被告,雖然沒有直接制造和銷售侵權手機本身,但侵權GUI的外觀設計已通過程序語言固化于侵權軟件中,用戶只需進行與軟件適配的常規(guī)操作就必然呈現(xiàn)侵權GUI在手機上的全部動態(tài)過程。侵權軟件的開發(fā)者對該特定GUI設計效果的發(fā)生明確知曉,并意圖追求此后果的發(fā)生。因此,在用戶使用軟件呈現(xiàn)侵權手機外觀的過程中,軟件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以生產經營目的開發(fā)侵權軟件相當于制造了含有侵權GUI的手機的最主要實質部分,侵權軟件上架以供下載的行為亦相當于許諾銷售及銷售了含有侵權GUI的手機產品的最主要實質部分。本案應當認定兩被告制造(開發(fā))、許諾銷售、銷售侵權軟件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二)判決結果
1.兩被告停止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
2.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萬元;3.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判決影響
本案被業(yè)界評為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破冰之案。傳統(tǒng)上,外觀設計專利強調以特定工業(yè)產品為載體,軟件不屬于專利法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產品的范疇,也難與電子產品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GUI外觀設計專利面臨維權困境(注:參見案件1)。本案探索了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方法,充分考慮包含GUI的工業(yè)產品的特點,尊重該領域的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認定GUI軟件是GUI生成所無可替代的實質性組成部分,認定開發(fā)并上架生成侵權GUI的軟件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首次對動態(tài)GUI的比對規(guī)則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3]
案件三:金山公司訴盟家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22)滬民終281號】
(一)判決摘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萌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中,認定如下[4]:
1.關于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涉案外觀設計名稱為“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專利視圖為帶有圖形用戶界面動態(tài)變化過程的手機。涉案專利簡要說明中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屏幕中的圖形用戶界面;移動通信終端為現(xiàn)有設計”。據(jù)此,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為專利視圖顯示的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
2.關于外觀設計比對方法及結論
2.1比對方法
(1)本案涉案專利簡要說明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屏幕中的圖形用戶界面;移動通信終端為現(xiàn)有設計”。故對于涉案專利而言,專利視圖顯示的移動通信終端通常為現(xiàn)有設計。在進行比對時,應主要考察圖形用戶界面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影響。
(2)涉案專利表示在圖片中的設計為圖形用戶界面的靜態(tài)圖和動態(tài)圖,比對時應當根據(jù)“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既考慮基礎界面的整體樣式及其整體或細節(jié)的全部動態(tài)變化過程,又要結合具體圖形用戶界面的特點,考慮各個界面、各界面的動態(tài)變化過程對整體視覺效果的不同影響程度。
2.2比對結論
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落入涉案專利設計10的保護范圍。
3.上訴人開發(fā)并提供經運行即能呈現(xiàn)圖形用戶界面的軟件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圖形用戶界面系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應用而生,一般經軟件運行而呈現(xiàn)。產生圖形用戶界面的軟件安裝在電子產品中,借助電子產品的操作系統(tǒng)運行后,即可呈現(xiàn)圖形用戶界面。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從硬件到底層的操作系統(tǒng)再到應用軟件等一般由不同的主體提供,呈現(xiàn)出“軟硬分離、軟軟分離”的特點。故對于已經被授權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要結合圖形用戶界面的自身特點進行判斷。本院認為,采用與制造實質相同的方式,將圖形用戶界面設計應用于產品上,即可認定為實施了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本案中,當軟件被用戶下載并安裝在手機中,經用戶在操作系統(tǒng)中操作軟件運行后即可在手機中呈現(xiàn)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相近似的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因此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系基于硬件生產商、操作系統(tǒng)開發(fā)商、用戶、軟件開發(fā)和提供者共同參與才得以在手機上呈現(xiàn)。但在這一過程中,硬件生產商、操作系統(tǒng)開發(fā)商僅是為運行軟件提供環(huán)境,并未提供用戶圖形界面。使用軟件必然需要用戶操作進行下載安裝運行,該行為本質上是上訴人提供軟件行為的必然結果,因此,硬件生產商、操作系統(tǒng)開發(fā)商、用戶僅僅是為被訴侵權圖形用戶界面在手機上呈現(xiàn)提供環(huán)境或條件,其行為與專利權人權利受到損害之間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上訴人開發(fā)并提供軟件供用戶免費下載,必然會導致被訴侵權界面在手機上呈現(xiàn),使得涉案專利被實施,該行為與侵犯專利權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二)判決結果
1.上海萌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稱為“用于移動通信終端的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30455426.5)的侵害;
2.上海萌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
3.上海萌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00元。
(三)判決影響
該案沿用了案件2的裁判觀點,并結合包含GUI的產品特點“軟硬分離、軟軟分離”,進一步提煉出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方法和侵權認定思路,弱化了“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限制作用,對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司法保護提供了可借鑒的審理規(guī)則。
總結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早期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訴江民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審理尺度相對保守,無法為GUI外觀設計專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護。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金山公司訴觸寶公司、觸樂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結合含GUI外觀設計產品的特點,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原則和侵權責任認定進行了大膽的突破,解決了長期以來GUI外觀專利保護面臨的困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金山公司訴盟家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沿用了金山公司訴觸寶公司、觸樂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的思路,并進一步提煉出類似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
可以預見,隨著現(xiàn)行《專利法》(2020修正)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專利審查指南》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的修訂,今后中國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力度會逐漸加大。
作者簡介
姓名:屈小春
職務: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聯(lián)系方式:nancyqu@changtsi.com
+86 10 88369999
簡介:屈小春律師主要從事商標、專利、著作權、域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領域的授權確權和爭議解決工作,包括提供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執(zhí)行案件及談判案件。屈律師持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執(zhí)業(yè)資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從業(yè)經驗,在涉外商標、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執(zhí)行、談判策略及實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擅長處理復雜、疑難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她曾經成功地協(xié)助多個世界500強公司保護其商標權、專利權、商號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裝潢權等反不正當競爭權利,充分保護了客戶的市場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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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2016)京73民初276號民事判決書。
[2](2019)滬73民初399號民事判決書。
[3]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上海觸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觸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22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作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4](2022)滬民終281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狀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屈小春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屈小春: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狀況(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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