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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談 │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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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聯(lián)社3年前
最高法談 │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最高法談 │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通過本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一項裁判規(guī)則,即:專利權利要求含有數(shù)字‘一’的,不應當然認定其具有數(shù)量意義上的限定作用,而應根據(jù)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的理解,確定其具體含義?!?/strong>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


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廚之道公司)是“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發(fā)明專利權人。廚之道公司認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美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中天美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術特征:A. 一種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盤和數(shù)根圓形輻條;B. 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C. 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D. 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于或等于0.3mm。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與技術特征A、B、D相同的技術特征,僅就技術特征C存在爭議。被訴侵權產品上的輻條構成了相互平行的兩個平面,中天美公司認為該特征與權利要求1所述“同一平面內”明顯不同。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權利要求1在系爭技術特征上構成等同,故認定侵權成立并判令中天美公司賠償廚之道公司50萬元。中天美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并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關于涉案權利要求1中數(shù)字“一”的理解錯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權利要求1在系爭技術特征上并不構成等同,而是相同,故認定侵權成立,并據(jù)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與附圖后對技術特征C的理解,該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對象實為所處相同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輻條根數(shù)的乘積值,其核心內容是輻條粗細與排列密度兩個物理參數(shù)之間的協(xié)調,所追求的技術效果是使得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的凈化率盡可能最大化,而非輻條所構成平面的個數(shù),換言之,技術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內”應理解為“相同平面內”,該理解與輻條所構成的平面數(shù)量并無關聯(lián)。因此,盡管被訴侵權產品上的輻條構成了相互平行的兩個平面,該技術手段并未改變技術特征C所限定的技術內容,即只要被訴侵權產品中任一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根數(shù)乘積處于技術特征C所述數(shù)值范圍之內,就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與技術特征C相同的技術特征。


通過本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一項裁判規(guī)則,即:專利權利要求含有數(shù)字“一”的,不應當然認定其具有數(shù)量意義上的限定作用,而應根據(jù)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的理解,確定其具體含義。該案對于權利要求中具體數(shù)字的解釋具有一定參考和借鑒意義。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秀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濤,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建青,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端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曉雄,廣東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廚之道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粵03民初1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天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廚之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廚之道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根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表述,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該技術特征限定了輻條需“設置在同一平面內”,該“同一平面”應認定為實質性技術特征限定。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則是“所述葉片呈兩層式分布”,二者并不相同。(二)被訴侵權產品中輻條兩層交錯式設置使得前后層形成時間差,相對于涉案專利單層輻條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言,其凈化率更高,技術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本身也已經獲發(fā)明專利授權,故原審法院認定二者構成等同,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由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乏“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這一技術特征限定,二者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根據(jù)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廚之道公司辯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對輻條層數(shù)進行限制,其所限制的技術特征僅僅是“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被訴侵權產品雖然具有雙層輻條,但每一層輻條根數(shù)與輻條直徑乘積仍在權利要求1所述數(shù)值范圍之內。故被訴侵權產品上的雙層輻條設計并不影響權利要求1有關技術特征相同的認定。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原審法院認定結論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廚之道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廚之道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中天美公司:1.立即停止對廚之道公司的ZL200810067071.8號發(fā)明專利權的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以及專用模具,并撤銷其在網(wǎng)絡媒體平臺所有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及廣告宣傳信息;3.賠償廚之道公司經濟損失5460000元;4.賠償廚之道公司因收集被訴侵權產品而產生的購買設備款360元;5.承擔廚之道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5840元)、律師費及其它合理維權費用,以上各項費用共計5466200元;6.承擔本案全部的保全及訴訟費用。主要事實和理由:廚之道公司是一家專業(yè)從事空氣凈化與油煙治理設備的研發(fā)、生產和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高科技環(huán)保企業(yè),專為工廠、酒店、飯店餐飲、家庭提供廚房油煙抽排凈化系統(tǒng)的設計、施工與售后。2008年5月4日,發(fā)明人胡端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制作方法及專用夾具”的發(fā)明專利,該專利于2010年2月2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810067071.8),并至今有效。上述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為:一種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盤和數(shù)根圓形輻條,所屬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于或等于0.3毫米。該發(fā)明專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制造成本低、凈化率高的動態(tài)物理屏蔽器,另一個目的是提供一種制作動態(tài)物理屏蔽器的方法,第三個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制作動態(tài)物理屏蔽器的專用夾具。通過全國各地代理商的反映,廚之道公司發(fā)現(xiàn)中天美公司制造、銷售的所謂“油煙分離器”產品與廚之道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的技術原理相同。經調查發(fā)現(xiàn),中天美公司近年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公開生產、大量銷售仿冒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且中天美公司的銷售范圍針對全國不特定的大中小企業(yè),銷售范圍廣、侵權時間久,給廚之道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中天美公司通過在全國性的廚具展覽、食品機械展覽、節(jié)能環(huán)保展覽中大肆推廣其侵權產品,并長期在阿里巴巴、淘寶等網(wǎng)絡平臺銷售。經采購對比發(fā)現(xiàn),中天美公司生產銷售的“油煙分離器”的技術方案包含了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產品特征為:包括中心盤和100根直徑為1.5毫米的輻條,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為150,滿足大于46,小于等于460。由此可見,被訴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廚之道公司請求原審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中天美公司向原審法院辯稱:(一)被訴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涉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廚之道公司訴稱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其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是一種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盤和數(shù)根圓形輻條,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于或等于0.3mm。本案中,權利要求1記載了“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這一技術特征。說明書(第5頁)該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當中也記載了“包括中心盤和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數(shù)條圓形輻條”。附圖(第12頁圖1、第14頁圖3)顯示輻條設置在同一平面,甚至包括三個實施例當中也都使用了設置在同一平面這一技術特征。因此,不論是從權利要求書中記載,還是說明書中的文字,亦或是附圖顯示,輻條設置在同一平面系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根據(jù)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產品并未包含“設置在同一平面內”這一特定技術特征,沒有落入廚之道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二)被訴侵權產品系經過了實質審查的發(fā)明專利產品。ZL201610216668.9號專利是2016年4月8日申請、2016年6月22日公開、2016年7月20日實質審查、并于2017年7月18日獲得授權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后,許可中天美公司進行生產、銷售,中天美公司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即是ZL201610216668.9號發(fā)明專利產品,該專利產品經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員的實質審查,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與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技術不同。(三)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新性程度較低。根據(jù)廚之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在申請涉案發(fā)明專利時第一次《意見陳述書》記載,其專利技術的創(chuàng)造性因對比文件(即ZL2006100190389號專利)受到審查員的質疑后,發(fā)明人陳述該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在于將“板形”輻條改為圓形輻條并列舉的圓形輻條的優(yōu)點。在不討論將“板形”換成“圓形”是否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情況下,即不討論非顯而易見性時,機械領域當中將“板形”換“圓形”的創(chuàng)新性程度相對較低,并非開拓性發(fā)明。(四)廚之道公司提出的5466200元經濟損失主張,毫無依據(jù)。首先,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產品系中間產品并非終端產品,需求面相對較窄。其次,正是由于其需求面窄,中天美公司也未進行相應的網(wǎng)絡推廣和網(wǎng)絡營銷,并無線上商鋪予以銷售。再者,廚之道公司在沒有舉證證明其任何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主張高達5466200元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五)廚之道公司主張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開支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廚之道公司關于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的主張并未明確具體數(shù)額,屬于訴訟請求不清,不應得到支持。(六)雙方存在糾紛的真實原因系中天美公司的員工何建青曾為廚之道公司員工,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事實上是何建青在現(xiàn)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改良后形成的,離職時何建青與廚之道公司就有間隙。現(xiàn)何建青系中天美公司員工,并將其已獲得授權的ZL201610216668.9號專利授權中天美公司以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中天美公司雖然是一個注冊資金僅有20萬元的小公司,但兩公司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外加中天美公司招用何建青并生產更優(yōu)質的產品,而廚之道公司近十年因人員流失未再開發(fā)出其他技術,此消彼長矛盾激化,才形成該案的訴訟。綜上所述,中天美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系合法獲得授權的發(fā)明專利產品,并未落入廚之道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請求原審法院駁回廚之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一、關于涉案專利的有關事實


胡端志于2008年5月4日就其發(fā)明的“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fā)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予胡瑞志ZL200810067071.8號發(fā)明專利權,并予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按期繳納了專利年費,該專利處于有效狀態(tài)。


2010年10月24日,胡端志與廚之道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許可使用方式為獨占許可。廚之道公司提交轉讓專利手續(xù)合格通知書,證明:2013年5月16日,胡端志將涉案發(fā)明專利權轉讓給“深圳廚之道空氣凈化設備有限公司”?!吧钲趶N之道空氣凈化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變更名稱為“深圳市凈康達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深圳市凈康達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變更名稱為“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即本案廚之道公司。


上述事實有廚之道公司提交的發(fā)明專利證書、專利繳費憑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專利手續(xù)合格通知書及原審法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二、關于廚之道公司指控中天美公司侵權的有關事實


廚之道公司指控中天美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廚之道公司提交(2018)深南證字第16371號公證書,公證書內容為中天美公司網(wǎng)站的網(wǎng)頁內容,證明:中天美公司的銷售范圍面向全國,侵權性質為生產、許諾銷售、銷售。廚之道公司委托深圳市雙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購買相關公司的相關侵權產品。(2018)深南證字第16372號公證書,公證書內容為廚之道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購買中天美公司侵權產品(產品名稱:油煙分離器)的微信聊天記錄,內有中天美公司與深圳市雙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2018)深南證字第16373號公證書,公證書內容為廚之道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對中天美公司與深圳市雙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訂立合同的產品(產品名稱:油煙分離器)的簽收情況,該產品的價格為349.51元,增值稅為10.49元,共計360元。上述公證書證明中天美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中天美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廚之道公司提交的(2018)深南證字第16371-16373號公證書及原審法院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三、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比對情況


廚之道公司在本案請求保護ZL200810067071.8號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根據(jù)廚之道公司選擇的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的描述,廚之道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專利技術特征主要有:A、一種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盤和數(shù)根圓形輻條;B、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C、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D、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于或等于0.3mm。


經過法庭當場勘驗及技術對比,廚之道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廚之道公司專利的上述技術特征A、B、D相同,被訴侵權產品的輻條分為兩層,就一層來說,輻條數(shù)量是150條左右,在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數(shù)值范圍內,且一層來說也是在一個平面,兩者相同,但被訴侵權產品有兩層,總體來說是等同。中天美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上述專利技術特征C不同。技術特征是對比的最小單位,雙方在對比廚之道公司的權利要求技術特征時,應當逐一進行對比,現(xiàn)廚之道公司的技術特征是設置在同一平面的輻條直徑與輻條根數(shù)的積滿足46-460,該技術特征說明該專利只存在一個平面,不存在多個平面的情況,而被訴侵權產品并不滿足該要求。同時中天美公司認為,不同平面的輻條根數(shù)不能適用等同原則。經對比分析,被訴侵權產品的葉片是在中心盤側壁上呈雙層依次交錯分布,并不是設置在同一平面內,與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C不同,沒有落入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專利侵權。


四、關于中天美公司抗辯的事實


中天美公司提交ZL200610019038.9號發(fā)明專利文獻以及ZL200810067071.8號專利意見陳述書,證明在申請涉案專利權時,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自行陳述其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在于將“板形”輻條改為圓形輻條;涉案專利并非開拓性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程度不高,系在現(xiàn)有技術基礎上的微調。中天美公司提交ZL201610216668.9號專利文獻、專利轉讓手續(xù)合格通知書、專利授權使用證明,該證據(jù)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擁有合法授權生產的發(fā)明專利產品;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系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后認定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方案,與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


五、關于廚之道公司主張賠償數(shù)額計算的有關事實


廚之道公司主張中天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46萬元。廚之道公司提交了《專利區(qū)域許可合同》、銀行回單及商務函,證明廚之道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每年的專利許可費用為182萬元。廚之道公司認為,中天美公司應當按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廚之道公司還提交其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費用票據(jù)(360元),廚之道公司為本案支付公證費5840元。中天美公司認為,因其行為不侵犯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權,故賠償證據(jù)與本案無關。中天美公司同時認為,專利許可使用合同是廚之道公司與案外第三人制作,廚之道公司主張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不應當采信。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名稱為“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專利號為ZL200810067071.8的發(fā)明專利被授權后,專利權人按時繳納了專利年費,該專利權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廚之道公司系該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專利侵權訴訟的專利權具體保護范圍,由原告自愿選擇。本案廚之道公司自愿選擇涉案專利之權利要求1作為其訴訟的專利保護范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確定。廚之道公司、中天美公司雙方庭審中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分解為A-D項技術特征進行了確認。但是,廚之道公司、中天美公司雙方對技術特征的對比意見不同,廚之道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與其專利的上述4個技術特征的A、B、D相同,與技術特征C等同;中天美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C不同。對此,原審法院認為,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實施例可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書的技術特征內容,但不能限定,也不能擴大權利要求書的技術特征。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C為“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根據(jù)權利要求文字表述本意及說明書的解釋,技術特征C應當理解為“在同一平面內”、“設置的輻條的根數(shù)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技術特征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中心盤固接了兩層輻條,輻條的直徑大于0.3mm,每一層的輻條均在一個平面,每層輻條數(shù)量為150條左右。因此,就被訴侵權產品的一層結構及技術特征,均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上述4個技術特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輻條共有兩層,與技術特征C文字表述不完全相同,然而兩者的結構、實現(xiàn)技術的手段、方式、達到效果,沒有實質性區(qū)別,因此總體判定,應當支持廚之道公司的觀點,認定為兩者的技術特征等同。據(jù)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等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廚之道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于中天美公司的抗辯證據(jù)及理由是對廚之道公司專利技術特征的分析和理解,并進一步認為兩者技術特征不同,因原審法院已經對技術特征的對比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故不再進行一一回應,對中天美公司的抗辯主張及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廚之道公司指控中天美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問題。廚之道公司通過公證的形式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應當認定中天美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中天美公司在本案庭審中也確認了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并銷售,中天美公司連續(xù)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必然有庫存侵權產品,故原審法院認定中天美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據(jù)此,廚之道公司訴訟請求中天美公司停止侵權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證據(jù)充分,依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本案中,中天美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中天美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因此,廚之道公司要求中天美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依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廚之道公司要求中天美公司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的問題,本案中,屏蔽凈化器裝置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在制造過程中使用專用模具,中天美公司在庭審中也確認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需要專用模具,并確認其有專用模具,故廚之道公司的該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廚之道公司主張中天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問題,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北景钢?,廚之道公司未提交其損失或者中天美公司獲利的證據(jù),而是提交廚之道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許可使用費證據(jù),請求按照許可使用費的三倍計算賠償額。原審法院認為,廚之道公司提交的合同反映許可年限是專利有效期內,并非每一年的使用費,且廚之道公司也沒有提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實際使用涉案專利技術進行制造銷售等證據(jù),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據(jù)此,廚之道公司主張的侵權獲利的計算結果,原審法院不予認定。但是,原審法院考慮涉案專利產品雖然只是整個產品的一部分,不能將整個產品的利潤計算為侵權獲利,涉案專利所涉及的部件是屏蔽凈化器結構,屬于油煙機等相關產品的核心部件,對整個產品的技術貢獻大。因此,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中天美公司的生產銷售規(guī)模、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涉案發(fā)明專利在產品中的整體貢獻度以及在本案審理期間中天美公司還在繼續(xù)生產銷售的事實,同時考慮廚之道公司已經為本案支付的實際維權費用,確定中天美公司賠償廚之道公司50萬元。廚之道公司超出前述范圍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專利號為ZL200810067071.8、名稱為“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發(fā)明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及庫存侵權產品;二、被告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萬元;三、駁回原告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63.4元,由原告深圳廚之道環(huán)保高科有限公司承擔25000.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承擔25063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情況及案件事實,本案在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術特征:A、一種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盤和數(shù)根圓形輻條;B、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C、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D、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于或等于0.3mm。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與技術特征A、B、D相同的技術特征,僅就技術特征C存在爭議。根據(jù)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與附圖后對技術特征C的理解,該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對象實為所處相同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輻條根數(shù)的乘積值,其核心內容是輻條粗細與排列密度兩個物理參數(shù)之間的協(xié)調,所追求的技術效果是使得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的凈化率盡可能最大化,而非輻條所構成平面的個數(shù),換言之,技術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內”應理解為“相同平面內”,該理解與輻條所構成的平面數(shù)量并無關聯(lián)。因此,盡管被訴侵權產品上的輻條構成了相互平行的兩個平面,該技術手段并未改變技術特征C所限定的技術內容,即只要被訴侵權產品中任一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根數(shù)乘積處于技術特征C所述數(shù)值范圍之內,就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與技術特征C相同的技術特征。上訴人中天美公司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技術特征C,該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還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中兩層輻條設置與技術特征C二者在技術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且該雙層設置技術手段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因此二者并不構成等同,原審法院關于二者等同的認定結論錯誤。對此,本院認為,如上所論,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經構成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字面(即相同)侵權,本案中并無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的必要。至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本身也獲得專利,該節(jié)事實并不影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認定結論。因此,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輻條共有兩層,與技術特征C文字表述不完全相同,然而兩者的結構、實現(xiàn)技術的手段、方式、達到效果,沒有實質性區(qū)別,因此總體判定,應當支持廚之道公司的觀點,認定為兩者的技術特征等同”的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天美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曉爽

審  判  員   徐 飛

審  判  員   孔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有展

書  記  員   劉 晴


裁判要點

最高法談 │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原標題: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法談 │ 權利要求中數(shù)字“一”的解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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