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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國知局LOGO被搶注”后,申請人已決定撤回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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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國知局LOGO被搶注”后,申請人已決定撤回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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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國知局LOGO被搶注”后,申請人已決定撤回注冊申請!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楊永崗  中華商標協(xié)會副會長單位、全國2012-2015優(yōu)秀商標代理機構、中華商標協(xié)會商標代理分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國知局“五星IP”標志“被搶注”成商標一案的思考——申請人于上周五已主動申請撤回注冊申請


申請人已于上周五決定申請撤回了“七星IP”商標注冊申請。


這幾天,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五星IP”標志“被搶注”成商標成了IP界朋友圈熱門話題,“干的漂亮”、“SIPO保衛(wèi)戰(zhàn)”、“驚天消息”、“惡心”……,議論紛紛、人言可畏,唾沫星象這個季節(jié)的雨水一樣,向當事各方淹來,干了近二十年商標,除了睡覺、就連吃飯時間也經(jīng)常在思考知識產(chǎn)權問題,平時較少參與熱點討論、江湖渾號“館長”的老楊,立馬,整個人都不好了!


我們的知識產(chǎn)權界到底怎么啦?


當事件炒得象剛出籠饅頭一樣熱乎的時候,老楊心里想起了英國Jeremy Philips杰里米·菲利普斯教授的名言:“商標法具有驚人的欺騙性,看似一目了然,實則充滿玄機。一般來說,人們對于商標法了解得越少,就越容易誤認為其簡單……任何人,只要認真研究過商標法,都會驚奇地發(fā)現(xiàn),這一領域充滿了知識產(chǎn)權的真正難題。在相當多的層面上,商標法的某些基本問題目前依然存在不確定性,而且可能永遠如此。就此而言,商標法與量子力學有某種共同之處,不確定性原則在這兩個學科中都處于中心位置?!?/p>


確實,商標法案件看似簡單,實則處處陷阱,非八言十語就能講清道明,干得越久、經(jīng)得越多,越覺得深奧。我們試著剖析一下本“國知局標志搶注案”。


初審公告的商標與國知局標志圖樣對比


1、初審公告的第17451054號商標


【最新進展】“國知局LOGO被搶注”后,申請人已決定撤回注冊申請!


2、國知局“五星IP”標志


【最新進展】“國知局LOGO被搶注”后,申請人已決定撤回注冊申請!


通過以上比對可知,初審公告的商標左邊為“七星”,國知局標志為“五星”,星圖右側均為英文“IP”的變形,從整體和局部分析來看,二者構成近似,但并不相同。


申請者主觀惡意分析?


第17451054號商標申請者為寧波盛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指定類別為第37類“物流運輸”等服務,申請日為2015年7月17日,初審公告日期為2016年6月13日,公告期號1507,公司登記成立日為2014年7月7日。


經(jīng)中國商標網(wǎng)進一步檢索,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尤麟懿除了本商標外,暫未發(fā)現(xiàn)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記錄,因此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排除了申請人大量搶注囤積商標的惡意情況。


那么,雖暫未發(fā)現(xiàn)申請者有大量搶注囤積商標的證據(jù),但申請者是否一定就是抄襲呢?目前中國的商標注冊申請量已超2000萬,其中長得像的數(shù)不勝數(shù),在沒有確鑿證據(jù)的情況下,不敢冒然說近似就一定是惡意抄襲。


該商標必須不能通過初審嗎?


首先,我們要看審查員的實審工作內容是什么?


跟大多數(shù)國家一樣,我國的商標審查員不審查除在先商標注冊申請以外的相對理由,具體到新商標法,審查員的審查工作內容是這幾條:


1、絕對理由,即商標法第十條(禁止使用的標志)、十一條一款(禁止注冊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十二條(禁止注冊的美學功能性三維標志)。


2、相對理由中的在先商標注冊申請,即商標法中的第三十條(在先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三十二條(在先申請的商標)。


審查員審查工作不包括以下這幾條: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第十五條(代理人、代表人、商業(yè)關系人搶注)、第十六條一款(地理標志)、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惡意搶注),這幾條涉及的都是相對理由,只能由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初審公告后通過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主張。


其次、審查員是否有權依據(jù)相關條款駁回該商標?為難!


1、將以上審查員實審階段有權限的法條梳理一遍,不難發(fā)現(xiàn),本案中審查員能利用的法律主要有兩條,即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下面我們看一下這兩條的具體規(guī)定。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是否可以適用第(一)項呢?NO!


因為該項對于國家標志的禁止條件是“相同或近似”,而對于中央國家機關標志的禁止條件是“相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從性質上講屬于中央國家機關,鑒于申請商標與國知局標志近似而非相同,因此第(一)項予以排除。


3、是否可以適用第(八)項呢?牽強!


(一)、“其他不良影響”的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他不良影響”是指“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


(二)、“其他不良影響”是否包括同中央國家機關的標志近似的情形呢?我認為不包括,即使適用也比較牽強。


其一,如上所述,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于國家標志的禁止條件是“相同或近似”,而對于中央國家機關標志的禁止條件明確是“相同”,相信立法者在考慮保護中央國家機關標志時對“相同或近似”還是“相同”的問題作過了充分的考慮和探討,可惜,我們的商標法對這個問題并沒有保護的那么寬。


其二,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唐律疏議》這句經(jīng)典名訓一千多年來一直是理解法律的最重要原則,在第(一)項里既然明確規(guī)定禁用標志(當然禁注了)不包括與中央國家機關標志近似的情形,如果將“近似”情況列入“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則第(一)項就失去了存在意義,就會造成立法邏輯沖突,否則就直接在第(一)項中添上“近似”二字即可,何苦這樣藏貓貓似的玩,立法者可都是學識淵博的專家哦。


再次、《商標審查標準》的地位。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2005年編撰的《商標審查標準》確有一條“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該條作為“其他不良影響”下級條款。且不說該標準是否符合“其他不良影響”的立法本意,但從法律地位上看,《商標審查標準》屬于內部工作規(guī)定,并非正式的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解釋,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時,或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時,還是要落實到具體法條上,終不能以此為準。另,在進行實質審查時,審查員的主觀性也會占了較大比重,商標申請注冊情況的多樣性,也無法將審查員的思想嚴格限制在內部的工作標準規(guī)定上。


最后,雖然不排除審查員因為知識面問題不了解國知局標志,但我認為,即便審查員了解,該商標通過初審公告也未嘗不可,如果駁回反而較為牽強,關鍵是看“其他不良影響”這個籮筐容量有多大。


以上也詳細分析過,根據(jù)第十條的立法邏輯,“與中央政府機關近似的標志”顯然不宜直接納入“其他不良影響”的調整范圍,需要來自審查員本身以外的證據(jù)來支持本案所涉及的“與中央政府機關近似的標志”會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這樣才能合理合法地適用“其他不良影響”予以駁回。按照現(xiàn)在的權限設置,前期申請注冊階段的審查員無權做到這一點,但完全有可能適用于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當中,后文有述。


在過去的這十來年里,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擴大適用遭受到了來自各界甚至法院的批評和異議,如果不考慮立法本意和邏輯,將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直接適用在各種法律未禁止的商標注冊申請中,“其他不良影響”以籮筐形容也落后了,還真成了《西游記》銀角大王手中的寶葫蘆,想收誰就收誰,想讓誰化膿就讓誰化膿。


通過初審的后續(xù)救濟程序


初審公告就沒有辦法嗎?國知局的標志就無法保護了嗎?不要慌、不要忙,異議或無效宣告的一個最重要作用就是審查紕漏或無權審查的救濟程序。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如果一個商標被審查員通過了初審,在三個月公告期間,任何人可以絕對理由提出異議,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商標注冊后,任何人可以絕對理由提出無效宣告,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相對理由提出無效宣告。


對于通過初審的該“五星IP”商標:


1、包括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內的任何人可以絕對理由提出異議,當然了,絕對理由最好是“其他不良影響”,有看官質疑,“老楊,你不是說適用‘其他不良影響’牽強嗎?”。您誤會了,異議程序中適用該條款時與駁回程序的不同之處在于,異議程序可由異議人提出充足的理由和證據(jù)來支持該與中央政府機關近似的標志會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


相同的法律條款,不同的程序,不同的結果,立法之妙哉!但“其他不良影響”最終結果能否經(jīng)得起行政或司法多個程序的考驗,還是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2、國知局可以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主張著作權,該條屬于倚天劍,應該會一招置敵于死地,只要有足夠證據(jù)證明國知局是“五星IP”標志的著作權權利人。


3、經(jīng)國知局授權使用“五星IP”標志的企事業(yè)單位,比如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社可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相對條款為由提出異議,該條屬于屠龍刀,勝率也較高。


美國的星條旗避孕套商標案


這些年知產(chǎn)界流行西化思想,國內專家遇到疑難案件就以美歐立法和司法來對比,下面我就舉一個美國的類似案件。


該案判決于1993年,申請人“星條旗避孕套公司”將星條旗指定使用在避孕套上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依蘭哈姆法第2節(jié)(a)拒絕對其注冊,蘭哈姆法第2節(jié)(a)排除了“由不道德、欺騙性或令人反感的內容組成,或包含對生命、死者、組織、信仰或國家標志名譽受損或錯誤聯(lián)系的內容”的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認為國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標志,使用國旗來促銷避孕套可能會傷害大部分美國公眾的感情。


星條旗避孕套公司上訴了,其主要理由是將星條旗作為避孕套商標是與艾滋病相斗爭的愛國主義行為,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主席Sam接受了上訴人觀點,撤銷了專利商標局拒絕注冊決定。


不可思議吧?試想,如果有人在中國將五星紅旗申請注冊在避孕套上,我猜想一切不好的事情都可能發(fā)生……


我想當一次審查員


雖然我在體系外干了快二十年代理,不會也不可能去干審查員,但,遇到問題時,我經(jīng)常把自己放在審查員、法官的位置去思考,去追尋我想要的答案:


1、如果我是注冊申請審查員,對于本案的“七星IP”商標,駁還是初審?


不駁,通過初審。因為我認為“其他不良影響”不包括“與中央政府機關標志近似”的這種情形。


2、如果我是商標異議審查員,對于本案的“七星IP”商標,準還是不準?


不準!如果異議人能提出上文我所述充足的理由和證據(jù),一定不會核準注冊。


3、如果我是商標異議審查員,被異議人提出類似美國星條旗避孕套案的理由,認為其將國知局“五星IP”標志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在‘物流運輸’服務上是熱愛知識產(chǎn)權的表現(xiàn),是準還是不準?


迫于外界壓力和中國國情,我可能不準,但,我從此不想再拿西方的案例來中國說事!

 

當然了,以上決定是建立在我獨立思考基礎上的結果,如果,我想初審,領導讓我駁,我這個審查員一定會服從上級,這就是中國司法現(xiàn)狀,不得不由人思考。


當本文結尾時,老楊聽到了一個來自北京和寧波方面的可靠消息,申請人已于上周五決定申請撤回了“七星IP”商標注冊申請,立馬,我,整個人都好了,作為我這個“審查員”,終于不再為難了!


這,或許是皆大歡喜的最好結果……


來源:IPRdaily


作者:楊永崗  中華商標協(xié)會副會長單位、全國2012-2015優(yōu)秀商標代理機構、中華商標協(xié)會商標代理分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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